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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紹勞動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區(qū)頌源,男,漢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住廣州市荔灣區(qū)康王路大田正街26號。
委托代理人:孫素兵,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建紹,男,漢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廣州市海珠區(qū)興華里28號二樓。
上訴人區(qū)頌源因與被上訴人楊建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一初字第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13日,區(qū)頌源因需要購買布匹,要求楊建紹幫忙支付布匹的款項,楊建紹以刷卡的方式幫楊建紹支付了布匹款6781元,區(qū)頌源在信用卡的存根上寫上“已收款”,并簽了名。此后,區(qū)頌源一直無歸還該筆欠款給楊建紹。楊建紹經多次催收未果,于2008年12月11日向原審法院起訴。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存根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實。
楊建紹一審起訴請求判令:1、區(qū)頌源立即償還楊建紹6781元。要求區(qū)頌源支付該筆欠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利率計算。2、判令區(qū)頌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楊建紹幫區(qū)頌源支付了布匹款已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區(qū)頌源至今仍未償還該筆款項給楊建紹,已失去誠實信用,區(qū)頌源應盡快償還該筆欠款給楊建紹。楊建紹請求區(qū)頌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利率計算利息,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雙方無書面約定利息,視為利息約定不明.區(qū)頌源應從楊建紹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還有1006字未顯示>點此登陸查看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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