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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公室工作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風險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結(jié)構(gòu),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并制
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是董事會根據(jù)公司章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gòu),主要負責
公司風險管理工作的評估、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三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五名董事組成。
第四條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體
董事提名,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
第五條風險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nèi)選
舉,并向董事會通報。
第六條風險管理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
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由董事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
補足委員人數(shù)。
第七條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董事會辦公室會同風險管理部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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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組織公司風險政策的制定;(2)對本行風
險及管理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及水平進行定期評估;(3)提出完善銀行風險管理和內(nèi)部控制
的意見;(4)對本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用、市嘗操作等方面的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5)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條風險管理部負責做好風險管理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風險
方面的書面資料。
第十一條風險管理委員會對風險管理部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
呈報董事會審議。風險管理委員會應根據(jù)董事會的決議指導公司經(jīng)營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工作。
第五章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做出的決
議,須經(jīng)全體委員過半數(shù)通過。
風險管理委員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xiàn)場或非現(xiàn)場的方式召開,表決方式為舉手表
決或投票表決。
第十五條董事會辦公室成員可列席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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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監(jiān)事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風險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jù)需要聘請中介機構(gòu)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
公司支付,相關部門給與支持。
第十七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
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
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事項,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審議或報董事會
備案。
第二十條出席、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
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工作細則中所稱“以上”包含本數(shù)。
第二十二條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
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jīng)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及時對本細則進行修訂,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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