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加爵庭審觀后感
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學鼎鑫學生公寓與其同學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等人在打牌過程中發(fā)生沖突,于是產(chǎn)生了殺害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龔博四人的念頭。爾后,被告人馬加爵為實施犯罪積極進行準備。2004年2月13日晚23時許,被告人馬加爵趁唐學李坐在317宿舍內(nèi)看報紙之機,從衣柜內(nèi)將事先準備好的鐵錘取出,從背后打擊唐學李頭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隨身攜帶的工商銀行“靈通卡”及波導手機一部和少量現(xiàn)金。然后將唐學李尸體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內(nèi),并用報紙、毛巾和水清理了現(xiàn)場,用事先準備的透明膠帶紙將報紙貼在柜內(nèi)遮擋尸體,將衣柜鎖祝2月14日晚23時許,被告人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內(nèi)洗腳之機,用鐵錘從背后打擊邵瑞杰的頭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頭部,拿走其隨身攜帶的少量現(xiàn)金,將邵瑞杰的尸體藏匿于317—3衣柜內(nèi),清理了現(xiàn)場后將衣柜鎖祝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馬加爵趁楊開紅坐在317宿舍看報紙之機,用鐵錘從其背后打擊楊開紅頭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楊的頭部,拿走其隨身攜帶的`西門子手機一部及少量現(xiàn)金,將楊開紅的尸體藏匿于317—9衣柜內(nèi),清理了現(xiàn)場后將衣柜鎖祝2月15日晚19時許,被告人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為借口,將龔博騙到317宿舍趁其坐著看報紙之機,用鐵錘從背后打擊龔博頭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頭部,拿走其隨身攜帶的少量現(xiàn)金,將龔博的尸體藏匿于317—2衣柜內(nèi),清理了現(xiàn)場后將衣柜鎖祝被告人馬加爵于2月15日將拿走的二部手機丟到盤龍江里,“靈通卡”在銀行取款時被吞卡。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23時許,乘坐昆明至廣州的火車逃離昆明。2004年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緝下,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被當?shù)毓矙C關抓獲歸案。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錘類工具打擊頭部至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馬加爵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述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是自己實施了殺害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龔博四位同學的犯罪行為。
被告人馬加爵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加爵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2、不同意公訴機關指控馬加爵因為打牌就殺死四位同學的說法,該說法不符合邏輯,該案的動機尚無法確定,公訴機關指控的動機不可信;3、在犯罪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了馬加爵的血跡,雖然不影響對馬加爵的定罪,但馬加爵是否受了傷應予查清;4、被告人馬加爵的精神狀態(tài)存在問題;5、被告人馬加爵在三亞市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6、被告人馬加爵認罪態(tài)度好,真誠悔罪,犯罪前無前科,請求法庭應當考慮給予失足青年悔過自新的機會,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馬加爵慎重處刑。
各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
被害人唐學李的訴訟代理人發(fā)表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被害人唐學李被殺害是十分無辜的;被告人馬加爵視他人生命如草芥,作案手段殘忍,對其應處以相應刑罰。
被害人邵瑞杰的訴訟代理人發(fā)表意見認為:相信法庭對馬加爵一定會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被告人馬加爵的行為已經(jīng)造成了包括他家庭在內(nèi)的五個家庭的痛苦,但比制裁馬加爵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類似悲劇的發(fā)生。希望通過本案的審判而使整個社會更加關注青年一代的心理健康。
被害人楊開紅的訴訟代理人發(fā)表意見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jù)足以證明馬加爵殺害了楊開紅,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馬加爵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懇請法庭作出理性判決。
被害人龔博的訴訟代理人發(fā)表意見認為:被告人馬加爵犯意堅決、作案步驟分明,其準備作案、實施犯罪、出逃等環(huán)節(jié)均富有邏輯性。被告人馬加爵對他人的生命權利麻木、漠視,連續(xù)五天之內(nèi)充滿殺機,主觀惡性極大;其殺人手段極其殘忍,對各被害人均反復打擊,對被害人親屬造成極大傷害,被告人馬加爵沒有任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應處以極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據(jù)《刑法》第232條之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賠償因故意殺人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160343.35元。其中:誤工費309.45元、喪葬費6214.50元、死亡賠償金152871.40元、交通費768元、住宿費18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邵瑞杰的死亡賠償金152880元、喪葬費1600元、交通、住宿費共1063元、誤工費1200元、精神賠償損失費200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56743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據(jù)《刑法》第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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