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學讀書筆記
在司法裁判領域,達馬斯卡教授認為應該在發(fā)現真實的價值與法律程序或證據制度的其他價值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因為“證明活動的法律調整受到認識因素和認識外因素的雙重影響”。盡管這種兩種因素的區(qū)分很困難(之所以困難是因為有些因素既有助于發(fā)現真實,又有助于維護程序的其他價值),但是,對之加以區(qū)分有助于在發(fā)現真實與其他程序價值之間作出權衡。這就需要考慮理想的制度安排——最佳認識策略與既有制度的關系,從而使既有制度的`缺陷最小化。
首先,作者考慮了制度內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方式。
第一,司法組織結構。在司法組織結構中,一方面,對職業(yè)化法官與非職業(yè)化法官而言,最佳事實認定方式存在著細微的差異。職業(yè)人士從規(guī)范的視角看問題,而非職業(yè)化的人士以生活經驗等視角看問題。這就需要在制度設計時,考慮到這種差異。另一方面,對個人或獨任與群體或合議庭而言,他們認定事實的過程亦有差異,從而需要為它們設置不同的規(guī)范來規(guī)制他們的認識行為。第二,法律程序。從類型化的視角來看,當事人主義推動程序進展的事實認定方式完全不同于職權主義程序中事實的認定方式。與理想的認識事實方式相比,它們都存在某種程度上的缺陷。作者行文到這里還是特別有意提醒那些企圖將兩種方式結合的改革者。
其次,作者考慮了制度外的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方式的因素。
制度外的因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程序目的。就單純的私人糾紛而言,當事人可以對事實約定一致,即使法官心存疑慮也無法運用最佳是事實認定方式。但是,一旦涉及公共政策時,程序的目的就十分關注政策的實施,處分權因此也要受到限制。在制度設計時要考慮到這種程序目的層面的差異,從而才可能改造事實認定的最佳方式。二是政治因素。政治組織結構對于權力的分配方式,尤其是對權力的監(jiān)督方式,其監(jiān)督常常是無法控制具體的過程而只能監(jiān)督其結果,這樣就必須設置容易監(jiān)督“形式”,比如注重文檔等。不僅如此,一個民族的文化、世界觀都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方式。
最后,作者分析了事實本身,即事實認定方式的非連續(xù)性以及多樣性。
盡管文化影響了事實的認定方式,但是仍然可以對事實認定方式進行比較。因為特定社會司法裁判對不同利益的重視程度不同,所以,事實認定方式也存在著差別。作者通過史實證明了在特定社會形態(tài)的中,事實認定方式因為文化以及利益重視的不同而呈現出了種種差異。另外,事實本身還具有多樣性,比如有些事實是不言自明的經驗、有些事實依賴于不斷發(fā)展的社會文化背景、有些文化與價值無關相對容易作出判斷,而有些則需要依賴錯綜復雜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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