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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礦轉讓協(xié)議書版本
出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jù)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通過友好協(xié)商,就位于青海省門源縣的大壟溝巖金礦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已經依法取得、有效轉讓給乙方的青海省門源縣大壟溝巖金礦勘查區(qū)塊的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標的范圍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青海省門源縣大壟溝地區(qū)巖金礦普查。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6300000730274。
第五條 探礦權發(fā)證機關:青海省國土資源廳。
第六條 探礦權登記范圍的地理拐點座標為:
1、102°15′30″ , 37°22′45″;
2、102°17′45″ , 37°22′30″;
3、102°18′30″ , 37°21′00″;
4、102°15′15″ , 37°21′15″;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普查區(qū)面積11.126km2。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新證起始日。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qū)塊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包括普查報告、技術資料、圖紙等。該礦區(qū)目前探得334黃金資源量9.05噸,實際黃金資源量超過10噸。該礦目前估算多金屬礦價值超過70億元人民幣。該礦區(qū)目前探得無煙煤資源量八千萬噸,價值超過500億元人民幣。
第三章 轉讓方式、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條 轉讓方式
(一)甲方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方式為:該探礦權證采礦權100%的權益轉讓給乙方,并由甲方將有效的探礦權證過戶至乙方公司(乙方在青海省工商局注冊新的公司)名下,或者直接將原公司變更法人和股東至乙方名下。
(二)甲、乙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生效后,共同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政府管理部門申報,并依法取得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探礦權轉讓批準通知書》。
第十一條 轉讓價格
該探礦權采礦權100%的權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貳億元(200,000,000.00元)。
第十二條 付款方式
本合同訂立后乙方分三次將探礦權轉讓價款付清,具體付款階段如下:
(一)在甲方辦理完有效的探礦權證交給乙方后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首付款人民幣伍仟萬元(50,000,000.00元),作為探礦權證轉讓金。
(二) 乙方即啟動進場探采程序。乙方在探采工作啟動后三個月內,再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人民幣伍仟萬元(50,000,000.00元)。
(三) 在乙方祥勘資料齊備,交由甲方辦理完畢采礦證等經營證照七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價款的余款人民幣壹億元(100,000,000.00元)。
第四章 雙方的保證條款
第十三條 甲方保證:
(一)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采礦權資產擁有完整、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證對其轉讓提交給乙方的探礦權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虛假成分,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保證所轉讓的探礦權及其他手續(xù)合法、有效,負責對外協(xié)調聯(lián)絡工作,負責聯(lián)絡政府各部門、安監(jiān)部門、林業(yè)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國土資源等其他部門及周邊鄉(xiāng)村農牧民關系,甲方保證配合乙方在工商、稅務、國土資源、勞動安全等部門辦理注冊、登記、變更事宜,提供相關資料。確保以探代采作業(yè)合法、有效、順利進行,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 甲方指派一名代表(工資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在合同存續(xù)期間協(xié)助乙方處理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乙方保證:
(一)乙方保證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單位,有權進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交易,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乙方保證在未付清甲方受讓款之前,乙方對該探礦權不以任何方式轉讓,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的約定時間,按期向甲方支付轉讓款,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保證按時支付轉讓款,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zhàn)爭、地震、洪水、政策變化等情形。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由于甲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甲方須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兩倍賠償乙方,作為違約金。
第二十條 由于乙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費用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約本合同標的物歸乙方所有,作為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費用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未付清所有轉讓款之前,本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仍屬于甲方。
第七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fā)生時終止:
(一)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探礦權轉讓,乙方應付款項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或雙方履行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后自行終止。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到連續(xù)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 第二十四條 合同終止后,雙方按第六章、第九章等條款約定解決后續(xù)問題。
第八章 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后2日內通知另一方。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fā)生后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執(zhí)二份,其余報工商、安檢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本合同2011年11月11日簽訂于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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