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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法律事務代理合同的范本格式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申請股票上市,現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辦理有關法律事務,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辦理股票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
二、甲方應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有關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fā)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本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對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但對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負責任。
四、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出現錯誤,如果受損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甲方負責賠償后,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以_________保險公司規(guī)定的為準。
五、乙方律師應對甲方尚未了結的經濟仲裁、訴訟和有關爭議勝訴敗訴及其經濟后果作出認真的預測分析,但該部分的法律意見書只是一種參考意見,乙方律師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甲方應為乙方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提供便利,并承擔乙方因此而發(fā)生的交通、通訊及材料等費用,該費用為律師的辦案費。
七、參照中國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業(yè)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的計算方法一般情況按_________計算,二項總和為律師費。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務難度較大,所需時間較長,律師費的數額,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收費。
八、乙方先按半數計收律師費,即_________元,在簽訂本合同的三天內支付,該律師費無論甲方的股票最終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還。余下部分的律師費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準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退還用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律師費不子退還。甲方未付的律師費用,乙方有權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股票上市為止。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雙方就人事代理訂立如下合同:
一、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______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乙方委托甲方對本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人事代理。
二、甲方的責任如下
1.甲方在代理人事關系時,保留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原有身份,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齡計算、職稱評審、大中專畢業(yè)生轉正、代管檔案、辦理退休、出具因公因私出國政審等以檔案為依據的證明材料等工作。
2.甲方努力做好人事代理的有關服務工作,并盡可能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負責乙方人員除人事代理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責任。
四、乙方的責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與委托代理內容相關的有關材料,存入檔案。
2.根據委托代理內容,交付甲方相關代理費用,并在有關人事代理前付清。
五、合同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
六、合同期滿后,乙方如繼續(xù)委托甲方實施人事代理,應在一個月內續(xù)簽,逾期甲方概不負任何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被代理人員各執(zhí)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
聯系電話:________聯系電話:
經辦人:__________經辦人:
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
正文:
代理其他商業(yè)銀行辦理全國銀行匯票業(yè)務協議代理其他商業(yè)銀行辦理全國銀行匯票業(yè)務協議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xù)》、《支付結算業(yè)務代理辦法》及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制度規(guī)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fā)展的原則,就甲方代理乙方辦理全國銀行匯票業(yè)務,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代理乙方辦理全國銀行匯票業(yè)務。乙方簽發(fā)的甲方匯票,一律由甲方銀行全國匯票機構代理付款。
第二條乙方應將申請簽發(fā)全國銀行匯票的轄屬_________個營業(yè)機構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甲方報經甲方銀行總行批準。
甲乙雙方應各自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操作規(guī)程、崗位職責等,并落實專人負責。
第三條甲方應為乙方配備代理匯票專用章、電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壓數機,并提供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含匯票申請書,下同)。
代理匯票專用章、壓數機只適用于其他商業(yè)銀行銀行匯票簽發(fā)機構(以下簡稱匯票簽發(fā)機構)在簽發(fā)甲方銀行銀行匯票時的簽章和壓印出票金額。
第四條乙方應根據甲方銀行有關制度規(guī)定,按重要物品領用手續(xù)向甲方領用代理匯票專用章、電子密押器、壓數機;按重要空白憑證領用手續(xù)定期向甲方領用空白銀行匯票憑證。乙方對領用的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必須按照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納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確保賬實相符。
第五條甲方負責對乙方簽發(fā)全國銀行匯票的業(yè)務人員進行培訓。
第六條乙方匯票簽發(fā)機構對甲方提供的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或壓數機,應實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營業(yè)日中午及終了,必須入保險箱(庫)保管。電子密押器和ic卡應分別存放保管。
第七條乙方應在甲方所屬甲方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機構(以下簡稱_________機構)開立“同業(yè)存放款項”賬戶,存入足額資金,以保證及時移存其簽發(fā)的銀行匯票資金。該賬戶不足移存簽發(fā)銀行匯票資金的,乙方應在當日補足。
甲乙雙方應按旬核對賬務。
第八條乙方應保證其所屬匯票簽發(fā)機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制度規(guī)定簽發(fā)銀行匯票。
第九條乙方應按簽發(fā)的銀行匯票上所記載的內容承擔與甲方票據責任相對應的責任。
第十條乙方簽發(fā)的銀行匯票,應在當日至遲下一個營業(yè)日(時間)前將匯票申請書第三聯、銀行匯票第一聯、第四聯以及全額移存銀行匯票資金的轉賬支票送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并辦理交接手續(xù)。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據此將銀行匯票資金從乙方“同業(yè)存放款項”賬戶轉入“匯出匯款” 賬戶。
乙方匯票簽發(fā)機構當天作廢的銀行匯票憑證,也應一并送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
第十一條甲方保證中國建設銀行全國匯票機構對乙方簽發(fā)的銀行匯票按照支付結算制度有關規(guī)定審核兌付。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對其出票金額為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元)的銀行匯票,經甲方銀行各代理付款行查詢確認后兌付。
第十三條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乙方匯票簽發(fā)機構接到對乙方簽發(fā)的銀行匯票查詢時,應及時查復。需甲乙雙方協查的,甲乙雙方間應在_________小時內給予回復,甲方或乙方接到回復后應及時查復。
第十四條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其所簽銀行匯票在辦理交接手續(xù)及移存銀行匯票資金前兌付的情況,乙方應立即將該匯票申請書第三聯、銀行匯票第一聯、第四聯及移存銀行匯票資金的轉賬支票送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十五條甲方應將銀行匯票多余款及經確認未解付的未用退回款項,于當日至遲下一營業(yè)日上午劃給乙方銀行匯票簽發(fā)機構。
第十六條乙方營業(yè)機構不得自行審核兌付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匯票,一律采用收妥抵用辦法予以受理。
第十七條乙方應按月對其匯票簽發(fā)機構的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自查。
甲方應按季派員持單位介紹信、工作證會同乙方對其匯票簽發(fā)機構的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的保管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乙方必須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乙方匯票簽發(fā)機構需要變更行名、營業(yè)地址、郵政編碼、電報掛號等事項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甲方應報經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批準。
第十九條乙方對擬撤銷的銀行匯票簽發(fā)機構,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并在撤銷日前一個營業(yè)日終了,收繳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甲乙雙方應在兩日內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條乙方發(fā)生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丟失、被盜的,須按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制度規(guī)定,在12小時之內向甲方書面報告,并應及時查明原因,通報甲方。
第二十一條乙方應按照《支付結算業(yè)務代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代理匯票專用章、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的成本費。
二、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工本費。
三、手續(xù)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對甲乙雙方的違約行為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本協議第十五條規(guī)定將銀行匯票多余款、未用退回款項劃轉給乙方匯票簽發(fā)機構的,除負責糾正外,對未劃轉款項按每日萬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超范圍簽章和壓印,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guī)定移存銀行匯票資金的,除負責糾正外,對未移存金額或移存資金不足的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八條規(guī)定簽發(fā)銀行匯票,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五、乙方發(fā)生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丟失、被盜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甲乙雙方未按本協議第十三條規(guī)定及時查詢查復,造成客戶投訴或資金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乙雙方違反操作規(guī)程,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擅自毀約,拒絕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乙方所屬匯票簽發(fā)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簽發(fā)銀行匯票,乙方應在停止日前一個營業(yè)日終了收繳該匯票簽發(fā)機構的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并于兩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xù):
一、違反銀行匯票章、證、押(壓)管理規(guī)定,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內未予整改的;
二、發(fā)生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密押器、壓數機丟失或被盜等重大結算事故的;
三、造成風險隱患的其他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與其所簽訂的代理協議:
一、一年內發(fā)生三次以上未按規(guī)定及時全額移存銀行匯票資金,致使不能及時清算匯票資金的;
二、簽發(fā)空頭銀行匯票,套取資金,以及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
三、因經營狀況變化,不再符合規(guī)定代理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乙方能自行簽發(fā)本行銀行匯票,乙方應在自行簽發(fā)日前一個營業(yè)日終了,將代理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交給甲方,并辦理有關交接手續(xù)。
乙方自行簽發(fā)日前簽發(fā)的甲方銀行銀行匯票,甲方銀行在乙方自行簽發(fā)本行銀行匯票日后仍按本協議規(guī)定繼續(xù)代理付款,直至乙方簽發(fā)的所有甲方銀行銀行匯票付款清算完畢后,本協議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分(支)行調解。在調解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甲乙雙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自甲方有權簽字人(或授權代理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對本協議內容的變更,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報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_______有權簽字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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