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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時間:2021-09-20 10:37:23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房屋買賣合同合集八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正式、規(guī)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品】房屋買賣合同合集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習慣,購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開發(fā)商與購房者都會簽訂《購房意向書》,以說明雙方對購售房屋已達成初步意向!兑庀驎返膬热菀话惆ǚ课莸奈恢谩⒚娣e、價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時間、違約責任及其它房屋的具體情況等。實踐中,《意向書》除了上述內容外,一般還有定金內容。正是《購房意向書》中的定金條款,使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書,成了購房過程中矛盾的焦點。

  要正確處理《意向書》中的定金糾紛,首先應了解《意向書》的性質和意向書》中約定的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從《意向書》簽訂的背景和內容看,《意向書》并不是購房合同,沒有定金條款的《意向書》僅是購售雙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購房者和開發(fā)商之間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但對房屋交易已達成初步意向的買賣雙方而言,為了保證雙方能進一步接洽房屋買賣,即購房者保證開發(fā)商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不將房屋另售他人,開發(fā)商保證購房者能再來接洽購房事宜,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意向書》顯然不能實現(xiàn)上述目的。正是為達到上述目的,達成購房意向的雙方約定,由購房者向開發(fā)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證開發(fā)商在約定期限內不將房屋另售他人,同時保證購房者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fā)商進一步洽談購房事宜。購房者交納了定金,認購書的性質就由意向書變成了協(xié)議,購房者與開發(fā)商之間就有了權利義務,開發(fā)商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將房屋出售他人,購房者的義務是在約定期限內與開發(fā)商進一步接洽購房事宜。否則,購房者將損失定金,開發(fā)商將雙倍返還定金。

  了解了認購書的性質和定金擔保的內容,處理此類糾紛也就有了依據(jù)。

  一、如因開發(fā)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開發(fā)商將約定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等,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購房者放棄購買約定房屋等,購房者將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fā)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xiàn)房,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并要求開發(fā)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出現(xiàn)定金糾紛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shù)美颠。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shù)美?/p>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jù):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xiàn)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jù)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ǘ╆P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guī)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guī)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guī)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shù)娜巳绱死斫?墒,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guī)定相協(xié)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shù)。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shù)囊,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jù),是不適當?shù)。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jù)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xiàn)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jù)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jù),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shù)玫街С帧?/p>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jù),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ㄋ模╆P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xiàn)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jù)。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jù)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 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ㄎ澹⿲ο禒嶣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jù)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xiàn)。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jù)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jù),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xiàn)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xiàn)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jù),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shù)美脑V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shù)姆课菪枰ㄙM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艿胶侠眍A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jù)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甲方): 配偶:

  身份證號碼: 身份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認購房產簽訂本協(xié)議,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拆遷,甲方自愿將其回遷的樓房xXXX 小區(qū) XX單元西戶 XXX室轉讓給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則甲方將承擔交易總金額500%的違約金。

  2、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__萬圓整。乙方分____次付清,首付款_______,并預留尾款_____萬元,待房屋產權證下來過戶完畢后于___日內付清。

  3、甲方在乙方付清首付款起即刻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利同時轉讓。

  4、因出賣的房屋現(xiàn)并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待到辦理茲相關證件時甲方應主動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事宜,如屆時該房屋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退還乙方全部房款,同時支付交易總房款的200%做為補償金。

  5、甲方應積極配合爭取能在產權證辦理前直接將房屋所有人更改為乙方名字,如乙方不能與開發(fā)商(拆遷辦)直接辦理更名手續(xù),以甲方名義辦理產權證書,則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應當無條件協(xié)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要挾推辭,否則視甲方為違約,承擔交易總金額300%的賠償金,乙方保留追訴權。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6、乙方在本協(xié)議生效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否則視為違約。

  7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無故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認購款和利息及酬謝金外,還應當支付交易總金額300%的違約金。

  8、本協(xié)議雙方應當共同執(zhí)行,不得無故反悔。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應該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9、其它約定10、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合肥市公證處一份。

  11、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現(xiàn)住址: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現(xiàn)住址:

  經甲、乙雙方自愿協(xié)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已合法擁有的一套政府返遷安置房出售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買賣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購買由縣政府統(tǒng)一安置分配給甲方在縣區(qū)的房產,房屋位于小區(qū)棟單元層房,該房屋面積為:平方米(含公攤面積),現(xiàn)尚未辦理產權證。

  二、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縣政府分配給甲方的返遷安置房,是甲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

  三、雙方商定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元)

  四、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兩期支付,

 。1)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由乙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元)給甲方,同時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據(jù)給乙方;

 。2)待乙方辦理好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后一次性付清。

  五、關于該房屋產權登記的約定:產權登記前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包括該房屋簽訂合同之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為了使乙方盡快辦好兩證,甲方必須協(xié)助乙方在年月日之前把政府允許辦的一些手續(xù)先辦好。

  六、甲方應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或縣政府規(guī)定內完成產權登記變更手續(xù)。

  七、房屋交付:甲方應在的有關文件、票據(jù)等和該房屋的鑰匙交付給乙方。

  八、違約責任: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不退還乙方已付的房款,并收回該房產。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3日內除應將乙方已付款退回給乙方外,需另行支付已付房款的30%作為補償給乙方。

  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xié)商,申請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

  十、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公證機關及縣拆遷辦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友好協(xié)商,自愿達成以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一、甲方承諾并自愿將坐落于 省 市 區(qū) 小區(qū)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自有回遷樓房,出售給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則甲方將向乙方支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屬設施,經雙方約定房屋單價(人民幣):元/平方米;總價:

  三、雙方約定,乙方分三次付清房款。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月,乙方付給甲方首付款(含定金) (小寫: ),甲方同時將房屋交付乙方,以及回遷安置協(xié)議原件、房屋原始產權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交付乙方。雙方應當為對方出具相應的憑證。乙方在 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次)房款 萬元,剩余房款 萬元在房產證辦理完畢日內支付給甲方。乙方每次付給甲方房款均以銀行卡轉賬進行,甲方聲明以下作為本次交易銀行賬戶: 戶名: 開戶行:。

  四、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原始)產權為其本人,有處分的權利,房屋上沒有任何第三方的抵押、擔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項權利。且無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五、雙方對房屋質量無異議,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雙方不相互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所出售房屋為拆遷安置回遷房,甲方并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對此乙方完全知曉。乙方同意甲方關于房屋產權過戶的承諾:甲方在能辦理產權登記時應該第一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甲方辦理完全產權登記后,應立即協(xié)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如屆時該房屋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退換乙方支付的全部房款,同時支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

  七、甲方應配合爭取能在產權證辦理前直接將房屋所有人更改為乙方姓名,如乙方不能與開發(fā)商(拆遷辦)直接辦理更名手續(xù),以甲方名義辦理產權證書,則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應當無條件協(xié)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甲方知曉可辦理房產證事宜后,應及時通知乙方,或接到乙方通知后,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要挾推辭,否則視甲方為違約,向乙方支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承諾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可辦理房產證且為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屆時因各種因素導致房產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以及過戶,甲方應退還乙方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支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的20%的賠償金。如若遇到房屋產權證下發(fā)延遲再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期限內辦理。

  九、合同簽訂生效后,房屋升值與甲方無關,乙方享有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十、本協(xié)議簽訂前或簽訂后,該房屋如有屬于甲方應繳納的一切稅收、費用,概由甲方承擔。

  十一、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全部房款,同時,應當支付相當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支付相當于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

  十二、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如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對方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該賠償對方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十三、在房產證辦理時若實際登記建筑面積小于甲方承諾的65平米,所產生的面積差,甲方應按照5000元/平方米返還乙方多付的房款并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

  十四、甲方法定繼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買賣交易,并且同意本協(xié)議所有條款,甲方法定繼承人無此房屋的繼承權與使用權。

  十五、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應該協(xié)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xié)商不成,任一方均可起訴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六、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夫妻現(xiàn)場出具結婚證明并共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交一份于房屋所在地社居委備案留存。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電 話:

 。ǚǘɡ^承人意見/簽字):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電 話: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電 話: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為了保護房屋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乙方購買甲方名下物業(yè)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預定甲方名下的位于_______市_______區(qū)(縣)_______小區(qū)樓_______單元_______房屋(地下室_______平米,儲藏間_______平米),屋內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以產權證登記面積為準),房屋單價_______元/平方米,總房款為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大寫)。

  二、正式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之前:甲方承諾為乙方所預定房屋保留_______天(自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三、定金

  本協(xié)議簽訂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小寫)元,(大寫)_______元。乙方須在上述房號保留期限內,攜本協(xié)議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關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抵作該房屋的購房價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選擇下列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于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當日支付_______%房款,剩余款將于辦理產證過戶之日一次性支付。

  2:按揭貸款:于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當日支付_______%房款,余下部分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甲方

  3:分期付款:

  五、證明文件

  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下列證件及其附屬材料,甲方保證以下資格認證文件真實無瑕疵。

  1、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

  2、附屬設施清單

  六、甲方承諾

  1、具備房屋買賣條件條件,如果甲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此協(xié)議無效,甲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乙方定金外,還應賠償乙方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2、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須為乙方保留該房屋至保留期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與第三方簽訂該房屋之《房屋買賣合同》;并承諾在乙方攜本協(xié)議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甲方將完全履行本協(xié)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如甲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需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本協(xié)議自動失效。

  七、乙方承諾

  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承諾在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乙方將完全遵循本協(xié)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協(xié)議書確定的義務,視為乙方自行放棄該房屋的房號保留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協(xié)議的履行,并將該房屋另行出售,同時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

  八、其他

  甲方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協(xié)議,甲方應向乙方全額返還定金。

  1、甲方依本協(xié)議第五條向乙方提供的證明文件不完整、不真實或有瑕疵,導致雙方不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2、甲方存在其他違法、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xié)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受到諸如:地震、臺風、洪水、或其他雙方認可的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或無法按照原協(xié)議條款執(zhí)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且在此以后7天內將發(fā)生事故地區(qū)有關部門開具的事故證明寄給對方。

  2、因政府產業(yè)政策發(fā)生變化而導致本協(xié)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協(xié)議并免責。

  3、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所簽訂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賣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甲方產權自有的房產出賣給乙方的事宜,約定如下:

  一、房產概況:

  本合同約定房產位于 ,房屋結構為 ,位于 層, 套內面積為 平方米。

  二、房產交易價款:房產價格總價為 萬元(大寫: )人民幣。

  三、付款方式:

  1、乙方于簽訂本合同之日以 (轉賬或現(xiàn)金)形式支付給甲方先期購房款 萬元(大寫: )人民幣。

  2、剩余房款 萬元(大寫: )人民幣,于甲方將房屋所有鑰匙及證書并將房屋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時支付,支付形式為 (轉賬或現(xiàn)金)。

  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上述任何一筆款項后均要向乙方出具收條。

  4、若該房產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則甲方應當無條件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

  四、購買房產所產生的所有稅費由 方承擔。

  五、甲方承諾:

  1、本合同約定的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甲方保證在交付乙方之時該房產沒有任何產權的爭議,該房產不存在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該房產沒有設定過任何抵押擔保,該房產沒有任何其它形式糾紛。同時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單據(jù)及涉及該房產的一切單證、物件均真實有效。

  2、自本合同簽訂乙方依照合同約定方式將購房款交付給甲方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先期購房款 萬元(大寫: )時起,涉及該房產的所有拆遷補償所得(包含拆遷補償款及拆遷方給予被拆遷戶的其它優(yōu)惠條件)均歸乙方享有。在涉及拆遷補償?shù)南嚓P事宜中,甲方應無條件的配合乙方辦理并簽訂相關法律文書。但甲方與拆遷方簽訂的所有法律文書,必須先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方可簽訂。若未能在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簽訂造成乙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在拆遷方通知領取拆遷補償款時,若通知甲方,則甲方不得私自領取,必須通知乙方并與乙方一起領取后歸乙方所有;若通知乙方,則乙方單方可自行領取。

  3、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先期購房款 萬元(大寫: )之時起,涉及該房產的所有權利由乙方行使,所有義務由乙方履行。

  六、甲方應在乙方將本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先期購房款通過 (轉賬或現(xiàn)金)支付的同時將房屋及涉及房屋的所有產權證(包含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票據(jù)、全部房屋鑰匙及與房屋相關的全部物件交付給乙方持有。

  七、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若需變更必須以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由雙方共同約定并簽字蓋章后方生效,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在乙方交付了本合同約定的先期購房款后,甲方違約的,甲方除返還乙方所有交付錢款外,還應向乙方承擔違約時本合同項下交易房產評估價總額同等數(shù)額的賠償金(評估機構由乙方單方委托)。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

  十、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發(fā)生爭議的,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當事人每人均持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電話: 電話:

  XXXX 年 XX月 XX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房屋買賣合同書(簡易范本)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濟南市 區(qū) 路 小區(qū)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即小寫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guī)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xù)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xù),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取暖費、入網(wǎng)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交付房產或按規(guī)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guī)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xù)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 ),空調兩臺(型號: ),熱水器(型號: ),浴霸(型號: ),飲水機(型號: ),音響兩臺(型號: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wèi)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矸葑C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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