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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時間:2021-12-02 10:34:3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熱門】買賣合同模板合集9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熱門】買賣合同模板合集9篇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發(fā)展,實現家畜家禽養(yǎng)殖生產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yǎng)殖生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yǎng)殖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 的養(yǎng)殖生產管理。買受人負責 養(yǎng)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yǎng)殖的技術標準為 。

  第二條:出賣人承諾養(yǎng)殖的 為 只(頭),

  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養(yǎng)殖管理,并于約定日期 前足額向買受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 公斤(只、頭)。

  第三條: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yǎng)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出賣人養(yǎng)殖的 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等級,買受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公斤(只、頭)的收購價為 。

  第五條:買受人應做好養(yǎng)殖生產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養(yǎng)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yǎng)殖質量。

  第六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tǒng)一向出賣人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fā)價格優(yōu)惠供應,具體價格為 種苗 元(只、頭)、預防治療用藥(瓶、支) 元。

  第七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養(yǎng)殖管理過程中,因其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或因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出現質量問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八條:出賣人由于不按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養(yǎng)殖的,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xié)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ㄒ唬┨峤 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失效。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 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郵編:

  、

  買受人

  買受人: 簽字

 。ㄉw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字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聯系電話 :

  郵編:

買賣合同 篇2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qū)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yōu)先權協(xié)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guī)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qū)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guī)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贝藯l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guī)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qū)別開來,也與本約區(qū)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qū)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逗贤ā返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guī)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庇纱藥磉M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guī)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tài),同時依據民法傳統(tǒng)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guī)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guī)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guī)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xié)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guī)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xié)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guī)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qū)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guī)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yè)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guī)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盵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fā)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guī)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guī)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fā)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范。[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tài)。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xié)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guī)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fā)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fā)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qū)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qū)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qū)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qū)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qū)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qū)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ǘ﹩蝿疹A約、優(yōu)先性協(xié)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guī)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guī)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tǒng)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yōu)先性協(xié)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qū)別開來。所謂“優(yōu)先性協(xié)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yōu)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fā)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fā)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yōu)先性協(xié)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qū)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fā)加以判斷。區(qū)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ㄈ┓穷A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xié)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xié)議(Punktation)、協(xié)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guī)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qū)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xié)議前就協(xié)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guī)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ǘ返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編號:___

  合同評審通過簽證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欄內容由賣方合同管理部門填寫

  買方(甲方)賣方(乙方)

  單位名稱:××醫(yī)院 單位名稱:××電梯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電話:×××總機:×××

  傳真:×××電話:×××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稅務登記號:×××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注:1、乙方上述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為乙方指定賬戶,甲方所付款項均應匯入該賬戶。

  2、可選項中,選擇請在該項前的“□”內畫“√”,未選請在該項前的“□”內畫“×”。

  為了加強甲乙雙方的責任感,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梯號

  品牌及型號

  層/站/門

  (扶梯提升高度)

  設備單價(元/臺)

  數量

  設備價小計(元)

  門診

  tbj1500/1.0-×021vf

  4/4/4

  320000

  1

  320 000

  病房

  tbj1500/1.0-×021vf

  5/5/5

  350000

  1

  350 000

  病房

  tbj1500/1.0-×021vf

  5/5/5

  350000

  1

  350 000

  合計

  1 020 000

  設備價合計(大寫):零仟壹佰零拾貳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本合同總價(大寫):零仟壹佰零拾貳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地(¥:102萬)

  注:本合同價已包括電(扶)梯設備銷售額及其應交納的17%增值稅,以及貨物運到工地的運輸、保險費及12個月的免費維修保養(yǎng)費用,包含安裝費以及貨物到工地現場后的倉儲費用。

  二、 付款方式

  2.1 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總價的30%,計人民幣(大寫):叁拾萬元整同,直接匯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賬號,作為合同定金。甲方逾期給付的,則合同交貨期另行協(xié)商。

  2.2 收到貨物之日起15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部份50%的貨款,計人民幣(大寫):伍拾萬元整,直接匯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賬號。

  2.3 設備驗收合格之日起15天內,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總價15%的貨款,計人民幣(大寫):拾柒萬元整,直接匯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賬號。

  2.4 一年的質量保證起滿后15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付清余下的5%余款,計人民幣(大寫):伍萬元整,直接匯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賬號。

  三、 交貨

  3.1 交貨期限:

  梯號交貨期梯號交貨期

  鷂鷂_年_月_日鷂_鷂_年_月_日

  3.2 交款辦法:乙方代為組織發(fā)運并送貨到工地現場

  3.3 運輸方式:鐵路公路鷂_____

  3.4 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

  到貨地點:甲方單位現暢┙踴醯ノ!痢玲t(yī)院

  接貨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

  四、 收貨查驗

  4.1 甲方委托乙方把貨物運到甲方工地,如有缺損由乙方負責,并無償提供缺損件。

  4.2 甲方收貨后應妥善保管(如防潮、防盜等)。

  4.3 安裝時,甲方應會國乙方安裝人員根據裝箱清單、產品合格書和隨機文件技術規(guī)定的數量和質量標準驗收,如發(fā)現缺損件,甲方應在開箱之日起7天內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核對無誤后補齊缺損件。

  五、 產品質量保證

  5.1 乙方電梯根據“gb-7588”、扶梯根據“gb-16899”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進行制造與安裝。

  5.2 乙方須按合同規(guī)定的電(扶)梯設備規(guī)格型號向甲方提供全新的電(扶)梯設備。

  5.3 乙方應按投標承諾的技術規(guī)格及配置要求向甲方提供設備。

  5.4 乙方負責安裝的,本合同產品的質量保證期自乙方發(fā)貨之日起18個月內,但其中使用期不超過12個月。

  5.5 根據建設部(1995)167號文件規(guī)定,電(扶)梯設備的制造、安裝、維修由制造廠實行一條龍服務。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甲、乙雙方必須簽訂(電(扶)梯設備安裝合同)。

  六、 產品包裝:須適合長途運輸及合理的多次搬動

  七、 合同變更和違約

  7.1 合同履行中,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的,應在本合同約定交貨日前四個月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書面認可。

  7.2 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貨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貨的,違約方應按延期部分金額萬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罰金/滯納金。

  7.3 除不可抗外力,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總金額30%的違約金;乙方不能交貨,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金額30%的違約金。貨物已交運的,甲方無權要求退貨。

  7.4 甲方未付清本合同款項的,本合同項下電(扶)梯設備的所有權仍屬于乙方。

  7.5 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則須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修改意見,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且由雙方共同簽署此附件。

  八、 其他

  8.1 本同所有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均為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未涉及的違約事宜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8.3 如發(fā)生合同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裁決。

  8.4 本合同履行地為××。

  8.5 本合同一式六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與蓋章時起生效,甲方執(zhí)正本一份,乙方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九、 特殊條款

  9.1井道技術數據由乙方實地測量,發(fā)生差錯由乙方負責。(男方原招標文件中提供的井道尺寸不作參考)

  9.2 電梯基本功能中的轎廂到站鐘改為語音報站,轎廂內增設紫外線消毒燈。開門寬度由招標文件中的1米改為1.1米。

  9.3 乙方提供的電梯符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電梯基本功能和技術要求,履行投標文件中的承諾。

  9.4 凡規(guī)定的進口部件要提供海關商檢證明。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供方):XXXX 簽約地點: 乙方(需方):XXXX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xié)商,就乙方購買甲方電視機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

  第二條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對質量負責的條件

  1、整機保修一年,液晶屏保修三年(人為損壞我司概不負責)

  2、 東莞市區(qū)24小時上門服務,鎮(zhèn)區(qū)48小時內上門服務。

  第三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簽定時乙方預付貨款總額的 2、 款到提貨。

  第四條 提(交)貨方法、地點和期限

  提(交)貨方法:甲方送貨到乙方指定的以下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 XXXX期:20xx年1月3號

  第五條 在乙方付清所有貨款前,全部貨物的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該貨物為任何人(包括單位)提供擔;蛞栽撠浳锵虻谌饲鍍攤鶆。如乙方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能付清貨款,甲方有權隨時收回尚未付款部分的貨物。

  第六條 該批貨物的購買用途為: 商用 。

  第七條 在全部貨款付清前,乙方應妥善保管貨物,如有損壞、丟失等任何損害甲方利益的情形,乙方須足額賠償甲方損失。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方如違反上述條款的約定,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合同貨款總額的10%,即人民幣 /元(大寫)。但本合同其他條款對違約金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執(zhí)行。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fā)生爭議,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該筆工程負責安裝調試。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地址:XXXX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聯系電話:XXXX聯系電話:XXX 開戶行:XXX開戶行:XXX 賬 號:XXX賬 號:XXX 開戶名:XXX 開戶名:XXX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其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甲方房屋坐落在 位于第 層, 間,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并附帶 一間,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本合同中所屬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付任何責任。

  第三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預付購樓款(定金) (大寫: )人民幣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時間與辦法: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年月日將全款人民幣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款當天家當開出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

  第五條房屋交付,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的 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的需要,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因本房建房單位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xù)尚未辦理,甲方自愿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

  地證及其手續(xù)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 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 (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 天內交與乙方,過戶時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承擔,所需繳納的其余各種稅、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故后由繼承人(女兒)協(xié)助乙方辦理各種過戶手續(xù)。

  第七條、違約責任條款

  1、 乙方放棄購買本樓房或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影響了甲方的售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付給甲方的定金歸甲方所有,其余款項退回給乙方。

  2、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

  3、 乙方已對所買房屋做了充分了解,簽訂本合同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如違約(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扣乙方違約金;違約在一年以內扣已交房款的10%;一年以上兩年以內扣已交房款的20%,以此類推。

  4、 當房屋因城市規(guī)劃再次面臨拆遷安置時,拆遷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本次買賣房價為一口價,以后不得以市價漲落等理由拒絕該合同交易,雙方放棄以后漲落房價的主張權利。 雙方意見一致,達成本合同(一式兩份)。簽字如下: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增加甲乙雙方的責任感,確保實現各自經濟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及招投標文件之內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向乙方購買 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合同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價等)

  二、合同金額

  合同總金額: 大 寫:人民幣 萬元整 大 寫: 人民幣 萬元整

  三、付款時間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后 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 %貨款;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并初步驗收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 %貨款;設備正常運行 天,經雙方正式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付合同總額 %的貨款;質保期滿后付清余款。(根據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加以變更及修改)

  2、友情鏈接:

  3、在每期合同款項支付前 天,乙方向甲方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發(fā)票(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約定)

  四、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1、交貨時間:合同生效后 日內交貨

  2、交貨地點: 收貨人名稱:(應為簽約單位名稱) 地址:

  3、交貨方式:乙方負責貨物運輸

  4、貨運方式:汽運

  5、乙方將合同設備運至美的工業(yè)城并經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并經過甲方驗收合格后,方為設備交貨日期。(根據實際情況約定交貨日期及何為交貨:如規(guī)定供方將設備安裝調試、投入使用視為交貨,則對設備通過甲方驗收合格的時間約定明確)甲方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提貨,運輸費及運輸保險費均由乙方承擔。 合同設備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乙方完成交貨后轉移之甲方。

  6、乙方應在合同設備發(fā)運后一個工作日內將發(fā)運情況(發(fā)運時間、件數等)通知甲方,甲方應在合同設備到達合同列明的地點后及時將乙方所托運合同設備提取完畢。

  7、甲方提取合同設備時,應檢查合同設備外箱包裝情況。合同設備外箱包裝無損,方可提貨。如合同設備外箱包裝受損或發(fā)現合同設備包裝箱件數不符,應在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辦理合同設備遇險索賠手續(xù)。

  8、甲方對乙方交付的合同設備,均應妥善接收并保管。對誤發(fā)或多發(fā)的貨物,甲方應負責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乙方,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如甲方要求變更交貨地點,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變更發(fā)貨地址增加的運保費由甲方承擔。

  五、驗收時間、地點、標準、方式

  1、驗收時間:乙方應于合同生效后 天 內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安裝調試完畢后,甲方應在 天內安排初步驗收。設備于合同生效后 天內通過雙方的合格驗收并由甲方出具驗收合格書。

  2、驗收地點:

  3、驗收標準:

  六、現場服務(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約定)

  1.供方現場人員應遵守需方廠規(guī)、制度,如有違規(guī),乙方負責。

  2.供方現場人員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請供方開展非質量問題處理的技術服務,供應應予協(xié)助。

  七、人員培訓

  乙方負責對甲方操作、維修人員和有關的工藝技術人員進行操作培訓、維修培訓、設備保養(yǎng)培訓,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術,以便使甲方人員正常地使用、維修保養(yǎng)設備。(根據設備的技術要求,視具體情況加以約定或在技術協(xié)議詳細約定;如無必要,可不約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設備經過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生產廠家規(guī)定的條款進行免費保修服務,免費保修服務期限為 年。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天內派人至甲方現場維修。

  2、保修期內,如由于火災、水災、地震、磁電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為破壞因素造成的損壞,乙方負責免費維修,設備材料成本費用由甲方承擔。

  3、保修期后,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 天內派人至甲方現場維修。設備的維修、更換,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費和服務費,收費標準另行約定。

  九、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故中途退貨,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5%違約金。(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2‰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 (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應支付合同總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逾期交貨超過 天,視為交貨不能,乙方應雙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30%違約金。

  4、保修期內,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保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其他經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乙方超過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內將設備維修至正常使用的狀態(tài),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換貨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其他經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

  5、設備未按照合同之約定通過甲方驗收合格,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1%違約金;超過 天仍未驗收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立即返還已收款項并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經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

  如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取得公證機關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證明,并在事件發(fā)生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另 一方。雙方同意,可據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

  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如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三、合同生效及終止

  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合同終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簽約地點:

買賣合同 篇7

  砂石料購買合同

  甲方:北京城建遠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公路20xx年度基建項目 省道217朱諸路萊州界至國道309段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乙方:張雪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就砂石料的供應達成如下協(xié)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名稱:省道217朱諸路萊州界至國道309段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

  二、 砂石料名稱、規(guī)格及價格

  1-2 cm碎石

  0.5-1 cm碎石

  0-0.3 cm碎石 1-1.5 cm碎石 0.3-0.5 cm碎石 砂 此價格固定不變,并均為含稅價格。

  三、 質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砂石料必須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JTGF/1-20xx進行檢驗。

  四、 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及供料時間

  1. 運輸方式:乙方負責組織自卸汽車運輸供料,并負責裝卸。

  2. 交貨地點:乙方將砂石料運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負責驗收。

  3. 供料時間:具體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五、 計量

  砂石料由磅稱數量為準,并按每方1.45噸折方計算。

  六、 結算方式與付款方式

  結算方式:甲乙雙方根據送貨單定期對賬,甲方根據確認的送貨單進行結算。

  付款方式:業(yè)主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給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在業(yè)主撥付工程款到位后三日內才按比例支付材料款。特別約定,以上付款因業(yè)主方撥款進度受政府部門財政撥款計劃的制約,如遇業(yè)主延期撥款,甲方付款予以延期,乙方對此沒有異議。

  七、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2. 由于乙方所供砂石料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甲方返工或延誤工期,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由于乙方原因砂石料規(guī)格不按照甲方指定規(guī)格送料、數量未按照甲方要求進場、未能及時按甲方要求時間送料沒有按甲方要求時間及時供應而造成甲方損失,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工程所需砂石總價款的1%賠付甲方,乙方逾期3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3. 業(yè)主方工程款撥付后,由于甲方沒有按約定及時支付乙方材料款,每延后1天,需多支付乙方材料總價款的1%。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必須及時通知對方。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24個月,

  合同中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兩份,乙方執(zhí)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買賣合同 篇8

  一、哪些情形可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協(xié)議解除;

  2、根本違約;

  3、遲延履行;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言之,解釋對后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guī)定。

  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二、怎么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司法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guī)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痹擁椌o接著規(guī)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問題是,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須由法院裁判。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應該圍繞上述司法解釋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 篇9

  合同號:____

  日 期:____

  地 點: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賣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本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guī)格、數量及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

  第二條 合同總值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裝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凈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干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____

  第九條 保險: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 付款條件

 。ǎ保┵I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中國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計____。該信用證在中國銀行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并核對無誤后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幔卓勺h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注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

 。猓虡I(yè)發(fā)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悖b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洌芍圃鞆S家出具并由賣方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后即刻發(fā)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ǎ玻┵u方在裝運后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寄給買方。

  (3)中國銀行在收到合同____中規(guī)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在____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____,金額為____。

 。ǎ矗┌幢竞贤冢保禇l和第18條,規(guī)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ǎ担┧邪l(fā)生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買方承擔,所有發(fā)生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 裝運條件

 。ǎ保┵u方必須在裝運前四十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名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二十天通知買方預計發(fā)貨時間,合同號,發(fā)票金額,發(fā)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ǎ常┵u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后四十八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fā)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ǎ矗┤绻我粏渭浳锏闹亓窟_到或超過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須在裝船期前50天向買方提供5份詳細包裝圖紙,注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ǎ担┤绻捎谫u方未及時按11條第(3)款執(zhí)行,以致買方未能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ǎ叮┰谀康母坌敦浐蛢汝戇\輸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十二條 技術文件

 。ǎ保┫率鋈子⑽谋炯夹g文件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fā)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氣/液壓連接圖。

  c.易磨損件的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配件目錄。

 。澹惭b、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ǎ玻┐送,在簽訂合同6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最終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款 ( 1)中規(guī)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第十三條 保質條款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制造,嶄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與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必須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____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____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檢驗

  (1)賣方/制造廠商必須在交貨之前對貨物質量、規(guī)格、性能和數量進行精確全面的檢驗,并簽發(fā)質量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質量、規(guī)格、性能和數量的最后依據。賣方或制造廠商必須將記載檢驗細節(jié)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ǎ玻┰谪浳锏诌_目的地港之后,買方須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稱商檢局)就貨物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并簽發(fā)檢驗證明書。如果發(fā)現到貨的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后____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索賠。

 。ǎ常┤绻l(fā)現貨物的質量和規(guī)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述保證期內被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適當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檢局檢驗,并有權依據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于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須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____天。

  第十五條 索賠

 。ǎ保┤绻u方對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負有責任,且買方在本合同第13條第14條規(guī)定的檢驗和質量保證期之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征得買方同意后,須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索賠:

 。幔赓I方退貨,并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guī)定的貨幣償還買方,并承擔因退貨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費以及監(jiān)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費用。

  b.按照貨物的質量低劣程度、損壞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金額將貨物貶值。

 。悖梅虾贤(guī)定的規(guī)格質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并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及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延長。

 。ǎ玻┤糍u方在收到買方上述索賠書后一個月之內未予答復,則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按照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時間作相應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和終止時盡快電告另一方,并在事故發(fā)生后14天內將主管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xù)超過120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條 仲裁

 。ǎ保┓灿捎趫(zhí)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則可訴諸仲裁。

 。ǎ玻┲俨脩峤恢袊本┲袊鴩H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程序仲裁。

  (3)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zhí)行,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仲裁機構另有裁定者除外。

 。ǎ矗┲俨闷陂g,雙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條款。

  第十八條 延期和罰款

  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議付行在議付時扣除,但是罰款額不超過貨物總值的5%,罰金率按每星期0.5%計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guī)定船期十星期,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撤銷了合同,賣方仍須向買方立即支付規(guī)定罰款。

  第十九條 附加條款(如果上述條款與下列附加條款不符,將以后者附加條款為準)

  第二十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買方: 賣方:

  年 月 日

  說明:CFR是國際貿易術語的一種,即成本加運費,賣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買方自己購買貨物運輸途中的保險。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貨物裝船后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于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即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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