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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單位考勤制度
第一條 員工必須嚴格按單位作息時間上下班,禁止遲到、早退、曠工。
1、上班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間6分鐘至30分鐘為遲到;
2、上班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間30分鐘按曠工半日處理;
3、提前時間在30分鐘以內下班者為早退;
4、提前時間超過30分鐘下班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二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yè)務前須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單位時間,科員半天內外出由科室負責人批準,半天(含半天)以上由行政主要領導批準,科室負責人外出一律由行政主要領導批準。
第三條 員工除婚喪假、探親假、產休假、公休假外,一般情況不得請假,確有事需請假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半天(含半天)以上經主要領導批準。請假程序為逐級審批,科員先向科長(主任)提出申請,同意后再由分管領導核準,最后由行政主要領導批準。對于事假必須要有充足的理由,對于病假必須要出具正規(guī)醫(yī)院的證明。請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 在冊員工請病、事假,以其當月活動工資除以21.5天為休病假、事假壹天的扣減工資標準。半天以內,扣半天工資,達到一天,扣一天工資,如此類推。單位聘用臨時工請病、事假,以其當月工資總額減300元后為基數(除以21.5天)為休病、事假壹天的扣減工資標準。
第五條 在冊員工壹月累計曠工在五天內,以其當月工資總額除以21.5天為曠工壹天的扣減工資標準;壹月內累計曠工達五天以上者,當月按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曠工員工除按本條款扣減工資外,應按單位制定的相關行政制度,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科室、各部門應安排專人記錄每月考勤,并于每月5號之前向單位辦公室報送上月度考勤記錄?记谟涗洷仨氄J真、及時,求是,對不按要求填寫者給予50-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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