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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績效考核方案
為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工作效能,做到人、編、崗相適應,責、權、利相統(tǒng)一,依據《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如下考核辦法。
一、組織領導及分工、考核形式
市局成立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
組長,其他黨組成員任副組長,人事教育科、紀檢監(jiān)察室、辦公室(督察室)、財務基建科、機關黨委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考核辦)設在人事教育科,人事教育科科長任主任。日常考核檢查工作由市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牽頭,紀檢監(jiān)察室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具體實施,每月考核一次。對日常出勤和“兩令”執(zhí)行等情況每月抽查1—2次并予通報;對集中學習和開會每次進行考勤并予通報。
領導小組各成員具體分工如下:
辦公室(督察室)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定性任務科室(部門)(包括個人)的考核;
財務基建科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對有定量任務科室(部門)(包括個人)的考核;
人事教育科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集中學習、會議考勤,請銷假及每月考勤情況、獎懲情況匯總;
紀檢監(jiān)察室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違法、違紀行為查處通報、匯總和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及組織日常檢查、抽查工作。
考核辦每月對考核結果要進行審查,并在市局大廳電子顯示屏或干部大會上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由領導小組進行復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年度評先及考核的重要依據,并與相關待遇掛鉤。
二、考核范圍和分值
本辦法考核范圍為市局機關各科室(單位)及科級(含科級)以下在編工作人員。其中,在崗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個人全年考核總分值為60分,科室(單位)考核總分值為所轄工作人員全年考核總分值之和。年滿52周歲改非或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在編工作人員不能堅持在崗正常工作并經本人申請、組織研究同意的,在編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重癥等疾病的除外)的,均可不參加考核,全年按照考核總分值30分享受相應待遇。
三、考核評分標準
(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在考核總分值的基礎上分別給予加分:
1.為市局或本科室(單位)爭得省部級先進單位或榮譽稱號的科室(單位),按科室(單位)人數每人加10分;
2.為市局或本科室(單位)爭得廳局級及市州級先進單位或榮譽稱號的科室(單位),按科室(單位)人數每 人加5分;
3.科室(單位)超額完成市局下達的定量目標管理任務的,按超額部分所占任務量的百分比,給予該科室(單位)考核總分值適當百分比的加分;
4.獲得省部級先進或榮譽稱號及記一等功的個人,加15分;
5.獲得市級、省局先進或榮譽稱號及記二等功的個人,加10分;
6.獲得系統(tǒng)外縣處級先進獎勵及記三等功的個人,加5分;
7.工作人員超額完成科室(單位)分配的定量目標管理任務的,按超額部分所占任務量的百分比,給予其個人考核總分值適當百分比的加分。
(二)凡被發(fā)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在考核總分值以內分別予以扣分:
1.對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tài)度差造成不良影響,或行政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工作失誤并引發(fā)不良影響,但不足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工作人員每次扣3分,并扣除該工作人員所在科室(單位)負責人1分;
2.科室(單位)未完成市局下達的定量目標管理任務的,按未完成任務量的百分比扣除該科室(單位)考核總分值相應百分比的分數,科室(單位)沒有完成市局下達的定性目標管理任務的,由市局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視情況研究決定扣除相應分數;
3.工作人員未完成科室(單位)分配的定量目標管理任務的,按未完成任務量的百分比,扣除其個人考核總分值相應百分比的分數;
4.工作人員年休假及探親、婚、產、喪假之外的請假缺勤按每天扣0.5分計算,各類請假按《株洲市工商局機關考勤請假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個人填寫《請假登記審批表》,經有關領導簽批后當天交人事教育科。未填寫《請假登記審批表》并按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的請假無效(突發(fā)疾病等特殊情況除外),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理。每月考勤表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于下月3日前交人事教育科備查、匯總;
5.工作人員上班(集中學習、開會)遲到、早退、溜崗、脫崗者,發(fā)現一次扣1分,上班時間玩電游、上網炒股、干私活,發(fā)現一次扣2分,無故曠工7天以內,每天扣5分;
6.違反市局“著裝令”和“禁酒令”規(guī)定,發(fā)現1次扣2分,3次以上者按“兩令”相關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組織處分,并扣除相應分數;
7.違反黨和國家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及國家工商總局“六項禁令”和省工商局“八條禁令”,被反映或舉報,經查證屬實,并受到行政記過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每項扣10分,并依
據《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 (試行) 》等規(guī)定,扣發(fā)當事人第13個月獎勵工資。
(三)凡工作嚴重失職或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實行一票否決,將個人全年考核總分值全部扣除并扣發(fā)其第13個月獎勵工資:
1.由于主觀故意、工作嚴重疏忽或明顯錯誤,所承擔的工作出現嚴重問題,嚴重影響機關形象,被市級以上媒體曝光或被
行政問責的;
2.因不依法辦事(辦案),情節(jié)嚴重,造成其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申訴中被撤銷或者造成行政賠償的;
3.實施或變相實施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以及私設“小錢柜”的;
4.工作人員參與 非法組織及活動或賭博、嫖娼、吸毒、傳銷,以及其它違法違紀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受到行政記大過或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紀律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違反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guī)定以及其它擾亂經濟社會發(fā)展環(huán)境的;
6.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違反有關紀律,有包庇違法行為和索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凡所轄工作人員被發(fā)現有以上(二)、(三)項所列情形,且科室主要負責人及科室分管負責人在工作中負有領導責任時承擔連帶責任,減半扣除其與違紀、違法工作人員相應的分值。
本辦法由市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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