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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為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chǎn)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氧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nèi)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
(10)、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tǒng),缺氧的工作現(xiàn)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zhuǎn)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yè)現(xiàn)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jīng)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車間負責。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各類氣瓶租借、儲存、使用、運輸?shù)确矫姘踩芾恚苊獍l(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過程中氣瓶的租借、儲存、使用、運輸?shù)确矫姘踩芾怼?/p>
3 管理職責
3.1 企業(yè)氣瓶租借部門負責做好氣瓶的租借、統(tǒng)計、調(diào)配、發(fā)放等管理工作,對租借氣瓶的運輸、裝卸、使用及儲存等進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
3.2 氣瓶使用單位負責做好氣瓶的安全操作、使用及儲存等日常管理工作,避免因氣瓶損壞、流失和違章使用而發(fā)生事故或造成損失。
4 管理要求
4.1 企業(yè)氣瓶租借部門應嚴格審查氣瓶充裝和租借單位資質(zhì),選用國家認可的有資質(zhì)充裝和租借單位。進廠氣瓶應由租借單位提供相關有效證件,確保進廠氣瓶安全、質(zhì)量可靠。
4.2 企業(yè)新購置氣瓶時,制造單位應按相關標準、規(guī)定出具產(chǎn)品合格證(逐只),按批量出具檢驗質(zhì)量證書,產(chǎn)品合格證應明顯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氣瓶證件及訂購合同(協(xié)議)等應由主管部門保存。
4.3 企業(yè)在做好氣瓶充裝、發(fā)放工作的同時應做好相關記錄工作。
4.4 氣瓶進行充裝和入庫前應指定專人進行外觀檢查,符合標準的氣瓶方可進行充裝和入庫。對存在下列情況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和入庫。
4.4.1 鋼印、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及無法判定瓶內(nèi)氣體的;
4.4.2 附件不全、損壞的(瓶帽、防碰膠圈等);
4.4.3 瓶內(nèi)無剩余壓力的;
4.4.4 超過檢驗期限的;
4.4.5 氧氣瓶瓶體沾有油脂的;
4.4.6 經(jīng)外觀檢查,存有明顯損傷的。
4.5 對返回氣瓶的損壞情況,氣瓶收發(fā)人員應進行詳細記錄,定期上報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4.6 氣瓶定期檢驗(點檢)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到期需做檢驗氣瓶應集中存放,氣瓶收發(fā)人員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聯(lián)系檢驗事宜。
4.7 氣瓶儲存應遵守下列要求:
4.7.1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禁止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4.7.2 庫房內(nèi)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
4.7.3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氣瓶放置應整齊,扣好或旋緊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氣瓶頭部應朝向一方,且垛高不應超過五層;
4.7.4 易燃易爆介質(zhì)氣瓶存放場所,應按國家消防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施;
4.7.5 介質(zhì)相沖突的危險化學品氣瓶必須分開存放,并按國家規(guī)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8 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8.1 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
4.8.2 氣瓶的存放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
4.8.3 氣瓶立放時應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傾倒;
4.8.4 采取有效的遮陽措施防止曝曬;
4.8.5 嚴禁敲擊、碰撞氣瓶,應輕拿輕放,不得扔擲;
4.8.6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
4.8.7 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4.8.8 瓶內(nèi)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氧氣瓶、乙炔瓶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其它氣瓶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1MPa;
4.8.9 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4.8.10 不得將瓶體沾上油污;
4.8.11 所有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放置在電焊匯流排(線)上;
4.8.12 氧乙炔瓶使用時,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4.9 氣瓶運輸與裝卸應遵守下列要求:
4.9.1 運輸車輛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夏季運輸氣瓶時,應有遮陽措施,防止曝曬;
4.9.2 氣瓶裝卸過程必須使用膠皮墊做好防護,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4.9.3 吊裝氣瓶時必須使用專用工裝,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捆-綁方式吊裝氣瓶;
4.9.4 氣瓶裝車后,應妥善固定。橫放時,氣瓶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9.5 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應備有滅火器材;
4.9.6 運輸中如需?,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不得在繁華市區(qū)、重要機關附近?;
4.9.7 進入氣站裝卸氣瓶車輛必須安裝防火帽;
4.9.8 嚴禁使用翻斗車運輸氣瓶;
4.9.9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4.9.10 所裝介質(zhì)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4.10 企業(yè)氣瓶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氣瓶的使用、儲存、運輸?shù)惹闆r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4.11 各類氣瓶的檢驗、檢查記錄由主管部門保存2年。
5 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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