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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采購制度
依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特制定如下規(guī)定如下
1、所供貨單位必須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資質,先簽訂購銷合同,并向公安機關申請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或購買備案證明。在取得購買證后,方可購買。申請必須標明采購數(shù)量、用途、押運人。采購有專人負責。
2、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出具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在購買證的有效期內(nèi)按購買證上核準的品種、數(shù)量進行購買。并同時要求供貨方提供產(chǎn)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3、向跨設區(qū)的市級行政區(qū)域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應向運出地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或運輸備案證明,在取得運輸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后方可運輸。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屬危險化學品的)時,應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運輸,并協(xié)助運輸單位做好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發(fā)現(xiàn)丟失、被盜、被搶后應及時報告當?shù)毓矙C關。
4、禁止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不得將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不得為他人代購易制毒化學品。
5、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后,及時同倉庫保管員和相關人員一起,核對品種、數(shù)量,確認無誤后,辦理入庫交接簽字手續(xù)。
6、要將每批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及時、如實、詳細地記入臺帳,每張購買證或運輸證使用完畢后,經(jīng)有關人員簽字、單位蓋章后與購銷合同、發(fā)票復印件一起交給信息員保管存檔以備查。
農(nóng)用化學品采購管理制度
一、采購程序
1、供應商的選擇
(1)、供應商必須證照齊全,具有相關資質。
(2)、對于經(jīng)常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采購部應較全面地了解掌握供應商的管理狀況、質量控制、運輸、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情況,建立供應商檔案,做好記錄,會同客服、銷售、采購部門對供應商定期進行評估和審計。
(3)、在選擇供應商時,必須進行詢議價程序和綜合評估。供應商為中間商時,應調(diào)查其信譽、技術服務能力、資信和以往的服務對象,供應商的報價不能作為唯一決定的因素。 (4)、為確保供應渠道的暢通,防止意外情況的發(fā)生,應有兩家或兩家以上供應商作為后備供應商或在其間進行交互采購。
2、采購程序
(1)、采購過程中發(fā)生變化時,需求部門應出具采購變更申請,由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交采購部執(zhí)行。
(2)、行政部負責接收報告的出具。
二、審計監(jiān)督
在采購詢價、議價、合同簽訂、合同執(zhí)行和采購結算過程中,必須有相關部門參與,財務部門要全程參與。財務部門主要負責價格的核查及審計。采購人員要自覺接受審計及針對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和質詢。對于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發(fā)生的違反廉潔制度的行為,將按公司有關制度處理。
浙江元康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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