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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在九江范圍內(nèi),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quán)的自住房的;
(二)離、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
(四)因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辭職或因單位改制、單位破產(chǎn)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
(五)出國或出境定居的、調(diào)離九江市的;
(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七)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購買住房的職工,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26%的。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