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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xù)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時屬于正常繳存狀態(tài);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fā)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fā)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請人已按規(guī)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