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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積金提取要求
一、提取條件
1、購買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情形應當發(fā)生在職工按照《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2、該住房消費情形發(fā)生時間與職工申請?zhí)崛r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nèi)。住房消費情形發(fā)生時間以相關(guān)收據(jù)、發(fā)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3、在同一時間段內(nèi),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yè)務(wù)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yè)務(wù)之間的時段;未辦理過提取業(yè)務(wù)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yè)務(wù)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二、提取次數(shù)
1、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zhí)崛r,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zhí)崛?
2、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僅能申請?zhí)崛∫淮巍?/p>
三、辦事解讀:
購買住房提取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有兩套房可以在不同時段分別提取,購買第三套住房不允許提取。
四、提取額度
1、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2、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3、2015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