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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責任狀
為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保障接送學生車輛交通安全、有序、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學生的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特制定如下責任狀:
1、凡接送學生的車輛,一律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送交巡警八中隊審核備案,并復印其車輛行駛證及駕駛證備案,車輛外觀具有全省統(tǒng)一校車標識。
2、校車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嚴禁利用報廢車或未檢車,無保險車上路接送,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依法追究責任。
3、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接送時不得超過核定的載人數(shù)。
4、車主或駕駛員對所屬接送學生的家長要在接送前簽訂安全協(xié)議。
5、本責任狀一式三份,學校,車主或駕駛員,交巡警八中隊各執(zhí)一份。
西湖外國語學校:
公安局交巡警八中隊代表:
車主或駕駛員:
二0一0年二 月 日
校 車 管 理 安 全 責 任 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明確校長(園長)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定以下責任書:
一、校車車輛要求。各學校、幼兒園自備或租用校車都稱為校車,校車應及時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經(jīng)法定檢驗合格,確保其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車輛時必須與租用單位簽訂租用合同、安全責任書;嚴禁購買或租用故障車、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等作為校車;嚴禁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
二、校車駕駛人要求。各學校、幼兒園聘用的校車駕駛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身體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且要先經(jīng)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審驗合格后方能聘請;幼兒園要與駕駛員簽訂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責任書;嚴禁聘用三年內(nèi)任一記分周期內(nèi)累計分滿12分或者發(fā)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并負有責任的駕駛人駕駛校車接送學生。
三、校車隨車護送人員要求。幼兒園要聘用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或兼職教師作為每趟接送幼兒的護送隨車人員。隨車護送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責任心強、思想政治覺悟高、身體心理健康,且應掌握相關的交通安全常識、應急救護常識;隨車護送人員要配合、監(jiān)督駕駛員按預定路線圖接送、遵守交通規(guī)則,按時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車中的幼兒安全管理,以及幼兒、家長、幼兒園之間的交接工作;隨車護送人員在遇到突發(fā)事件時,必須按預定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向有關人員及有關部門上報情況,并做好幼兒安全轉移救護工作。
四、加強園內(nèi)校車管理,確保幼兒接送安全。幼兒園園長、法人代表作為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負起校車管理職責。
(一)要詳細掌握園內(nèi)接送幼兒的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以及校車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形成方案材料并把相關材料發(fā)放到園內(nèi)所有工作人員及幼兒家長手中,與幼兒監(jiān)護人簽訂接送合同書、安全責任書,建立檔案;
(二)要對接送幼兒的所有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員定期進行面對面的安全教育;
(三)堅決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幼兒,嚴禁用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接送幼兒;
學校與乘坐校車學生家長安全責任狀
為確保乘坐校車學生人身生命安全,杜絕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學校和乘坐校車學生家長共同商議,簽訂此安全責任書。 校方職責:
1、負責提供學生校車停放的安全場所,并由專職人員負責協(xié)助組織學生乘坐指定車輛,與校車陪護員完成上下車交接手續(xù)(簽名)。
2、負責對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并與校車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
3、學校負責對校車情況的日檢,督促校車營運公司對校車的審核,提供每個接送點學生上學、放學的準確時間。
4、學校每天與校車完成交接手續(xù)、校車出校門后,一切責任與學校無關。
家長職責:
1、負責對孩子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
2、每天向孩子、校車司機和陪護員了解孩子的乘車情況,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向校方報告。
3、上學、放學時準時將孩子送、接到學校指定的校車?奎c,并與校車陪護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和簽名確認手續(xù)。
此協(xié)議書一式兩份,學校、家長各執(zhí)一份。
校方:濱州高新區(qū)福生小學 學生姓名:
家長簽字:
2015年10月26日
學校與乘坐校車學生家長安全責任狀
為確保乘坐校車學生人身生命安全,杜絕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學校和乘坐校車學生家長共同商議,簽訂此安全目標責任書。 校方職責:
1、負責提供學生校車停放的安全場所,并由專職人員負責協(xié)助組織學生乘坐指定車輛,每接送點安排1—2名責任強的學生任組長。
2、負責對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并同駕駛人員、班主任學生簽訂道路安全責任書。
3、學校負責對校車情況的日檢,督促校車營運公司對校車的審核,提供每個接送點學生上學、放學的準確時間。
家長職責:
1、負責對孩子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
2、每天向孩子、車主了解孩子的乘車情況,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向校方報告。
3、上學、放學時準時將孩子送、接到乘車點,并與校車跟車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和簽名確認手續(xù)。
此協(xié)議書一式兩份,學校、家長各執(zhí)一份。
校方: 家長:
2015年2月26日
12年學校送子車安全責任狀
根據(jù)《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和我校通勤學生的實際情況,對你們接送學生車經(jīng)營和行車行為,保障學生乘車安全,特立此責任狀。
1、 應當依據(jù)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對接送學生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接送學生車技術狀況良好。不得使用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接送學生。
2、接送學生車應當在車身的指定位置統(tǒng)一設置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內(nèi)顯著位置公示監(jiān)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3、送子車車主應當與被接送學生監(jiān)護人簽定《接送學生車接送服務合同》。駕駛員應負責照看學生上、下車,維護學生乘車期間安全。
4、在接送學生期間堅決不得搭載其他人員,以免對學生產(chǎn)生不安全隱患。
5、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fā)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6、接送學生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時,及時采取救助措施,保護現(xiàn)場,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7、駕駛員在運營中不得有超員運行、超速行駛、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
8、駕駛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駕駛該型機動車的駕駛經(jīng)歷。
9、接送學生車應當配備有效的滅火設備。如遇雨雪天氣,道路濕滑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
10、 每天接送學生車輛必須停在公路北側,不能停在公路上,車主要把學生接送過橫道。
11、 送子車接送學生時間必須以學校上學和放學時間為準,不得提前或拖后接送學生,如出現(xiàn)事故由車主負完全責任。
為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望你們做出堅持不懈的努力!
送子車車主:
賓安鎮(zhèn)中心學校
2015年3月1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安全責任狀
為了提高安全意識強化管理,**駕校與聘用教練員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安全責任狀形式簽定。
1.路訓階段教練員必須在車上,若考核員發(fā)現(xiàn)學員獨自路訓,罰教練50元/次,由此發(fā)生車輛、人員等事故,教練員負全部責任,視情節(jié)扣除安全押金、工資,直至開除。
2.穿樁訓練階段,教練員必須在場地進行指導,否則罰教練30元/次,發(fā)生事故參照第1條.
3.教練車出車、收車,加油等在非訓練場地的道路上行駛,必須由教練員駕駛車輛,否則扣教練30元/次,發(fā)生事故參照第一條.
4.教練員短時間離開車輛(20分鐘內(nèi)),必須與總教練請假,由總教練安排其他人照料車輛或短時熄火停車,不請假擅自離開扣教練30元/次,請假后未做及時安排扣總教練30元/次.
5.教練員中午或訓練期間喝酒(啤酒、白酒等酒類)扣50元/次,醉酒以致不能正常工作,解除聘用關系。
6.車上不準乘坐與訓練無關的人員(如親戚、朋友等),更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及非本校正式學員駕駛,否則扣30元/次,發(fā)生事故,教練員負全部責任。
7.沒有校長、副校長批準,任何教練車不許出校門(接人、送人、加油、采購等),否則教練員負全部責任。
8.訓練時段發(fā)生學員打架、斗毆事件,教練員要及時處理,并上報領導。
9.教練員不能有讓學員搖車、起動、下車底修車等不安全行為,若因此造成學員受傷或其他事故,教練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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