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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校車接送責任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明確園長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誰所有、誰負責”、“誰監(jiān)護、誰負責”的原則,制定以下責任書:
一、校車車輛要求。幼兒園自備車輛都要為校車,車況和駕駛員要求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校車應及時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經法定檢驗合格,確保其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嚴禁購買故障車、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等作為校車;嚴禁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
二、校車駕駛人要求。幼兒園聘用的校車駕駛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身體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要先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審驗合格后方能聘請;幼兒園要與駕駛員簽訂接送安全責任書。
三、校車隨車護送人員要求。中小學、幼兒園要聘用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或兼職教師作為每趟接送幼兒的護送隨車人員。隨車護送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責任心強、思想政治覺悟高、身體心理健康,且應掌握相關的交通安全常識、應急救護常識;隨車護送人員要配合、監(jiān)督駕駛員按預定路線圖接送、遵守交通規(guī)則,按時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車中的學生、幼兒安全管理,以及學生、幼兒、家長、幼兒園之間的交接工作;隨車護送人員在遇到突發(fā)事件時,必須按預定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向有關人員及有關部門上報情況,并做好幼兒安全轉移救護工作。
四、加強學校、園內校車管理,確保幼兒接送安全。幼兒園園長作為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負起校車管理職責。(1)要詳細掌握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以及校車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形成方案材料并把相關材料發(fā)放到學校、園內、所有工作人員及幼兒家長手中,(2)要對接送學生、幼兒的所有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員定期進行面對面的安全教育;(3)由幼兒園對幼兒家長或監(jiān)護人進行校車安全教育,勸其不要接受違規(guī)證照不齊或有超載等行為的車輛接受學生,并簽訂承諾書交學校存檔。(4)堅決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幼兒,嚴禁用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接送學生、幼兒;(5)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車及其駕駛人、隨車護送人管理臺帳,對校車的日常運行維護與檢驗、駕駛人遵章守則及其審驗、交通事故與安全教育等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做好做細各種應急預案,切實加強學校、幼兒園校車的日常使用管理;(6)要定期和不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yǎng),隨時保證其安全技術性能處于完好狀態(tài)。學校、幼兒園應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fā)現超載、超速或其他交通違章行為,應當立即制止。(7)對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按規(guī)定噴涂有公安廳交-警總隊和省教育廳制定的統(tǒng)一標識。
五、嚴格按照車輛核準人數,接送學生,幼兒,堅決杜絕超載現象發(fā)生。
六、本責任書雙方簽字后正式生效。
七、責任書的要求不因責任人的更換而改變,責任人如有更換的,接任者繼續(xù)履行。
八、凡在分路口鎮(zhèn)轄區(qū)內簽訂本責任狀的學校、幼兒園,本責任狀長期有效。
鎮(zhèn)中心學校 學校(幼兒園):
代表人: 代表人: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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