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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_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規(guī)定
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應制定規(guī)范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1
為加強對團委印章的管理,規(guī)范用章程序,現(xiàn)對團委公章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團委的公章由辦公室(部)負責統(tǒng)一保存及管理。
二、公章的使用管理流程
(一)團委日常事務需用團委公章的,均須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按團委公章管理流程正常使用。
(二)由團委名義簽發(fā)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證明、決定、公示等,代表團委對外的'各類材料、活動申請及策劃及其他它需要的簽章等。
1.各部門日常工作需用章的,須由本部負責人親自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生會主席或團委老師許可后方可用印
2.外來文件資料或學院同學開具相關證明需用章的,須按內容具體說明,經學生會主席或團委老師許可后方可用印。
(三)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必須經團委老師同意后,方可帶出。
(四)規(guī)范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五)對一些行文不規(guī)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
(六)學院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學院政公章。嚴禁填蓋空表格、證明及信件,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團委老師同意后,方可用章。
(七)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2
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單位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二條 刻印
1、新部門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黨政辦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zhí)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工作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刻制、更換印章申請表》經局務會同意后,黨政辦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我局均采用圓章)。
第三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局黨政辦辦理領取手續(xù),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辦理印章簽收手續(xù),填寫《印章登記表》并備案。
2、公章由黨政辦主任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黨政辦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分管領導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合同、工資異動、人事調動蓋章的,必須要主要領導同意并簽字,方可蓋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單位計財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xiàn)金支票等業(yè)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5、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四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統(tǒng)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單位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guī)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jù)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fā)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五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單位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jiān)督的辦法。黨政辦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jiān)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單位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jiān)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單位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jù)計財科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 嚴禁公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單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jù),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單位。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 局領導因異地執(zhí)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yè)務,需要攜帶單位印章出差的,須經局長或黨委書記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八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領導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jié)共同負責。
第九條 單位印章只適用于與單位相關業(yè)務,不得從事有損單位利益之行為。
第十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印章使用規(guī)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guī)使用出現(xiàn)問題,后果自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從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執(zhí)行。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3
一、管理原則與范圍
(一) 局機關印章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審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記制度。
(二) 秘書科負責對局機關各類印章統(tǒng)一管理,其文秘人員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記等項工作。財務專用章由局財會人員管理。
二、 使用審批程序
(一) 黨務活動用印,使用“中國共產黨咸陽市民政局黨組”印章,由局黨組書記簽批。
(二) 政務活動用印,使用“咸陽市民政局”印章,由局長簽批。
(三) 公文用印。按公文簽批程序辦理完畢打印后,憑領導簽發(fā)的文件底稿在秘書科文秘人員處蓋章。聯(lián)合發(fā)文,掛本局文號的,按本局文件處理;不掛本局文號的,須經局領導簽字,由業(yè)務科室經辦人員辦理登記后,方可蓋章。
(四) 業(yè)務工作用印的`審批權限及程序,由業(yè)務科室提出審批權限細則,按審批權限及程序,經主管領導同意,局長辦公會審定后,作為本辦法附件一并執(zhí)行。
(五) 因公務活動外出需開介紹信的,經局領導同意,文秘人員開具制式介紹信后,由局領導或秘書科長在底聯(lián)簽字,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蓋章。一般不得開具空白介紹信,如確因工作需要,經局長批準在印章使用登記冊上注明原因后方可蓋章,并在公務活動完畢,到秘書科說明使用情況,辦理補填手續(xù)。
(六)以局名義出具證明蓋章,屬民政業(yè)務工作范圍,按業(yè)務用印審批程序辦理。凡涉及個人政治面貌、身份關系、工資、人事、財務等方面的證明,須經局長同意,辦理登記后,方可蓋章。
(七)財務蓋章,一律由局財會人員負責,按登記程序加蓋局財務專用章。具體按局財務管理制度有關條款辦理。
(八)紀檢監(jiān)察方面使用印章,經局紀檢組長、局長(黨組書記)簽批、辦理登記后方可蓋章。
三、 使用登記
(一)由秘書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記冊,對印章使用情況逐項登記。具體登記工作由秘書科文秘人員負責。財務專用章使用,由財會人員登記。
(二)印章登記內容包括:印章名稱、使用時間、使用分類(發(fā)文、證明、介紹信等)、內容要點、簽批領導、蓋章數(shù)量、經辦人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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