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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9 06:51:2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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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學生資助管理制度范文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保障貧困學生受教育的權益,應制定規(guī)范的貧困學生資助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貧困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貧困學生資助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74號)以及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校內資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校內資助工作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校內資助是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資金投入大,受益人數(shù)多,學校各系各部門要提高認識,按照上級部門統(tǒng)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認真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建立健全學生資助檔案,完善校內學生資助公示審查制度,扎扎實實地做好學生資助工作,切實保證資助工作的公正性、嚴肅性。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學校成立池州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學生資助工作。

  領導小組由院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監(jiān)察審計處等職能部門和各系負責人組成。學生處負責全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實施;財務處負責資助資金的提取及資助使用、發(fā)放情況的財務管理;監(jiān)察審計處負責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各系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具體組織、學生資助評審和配合資助、財務部門做好學生資助經費的發(fā)放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大學生資助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三章資助原則

  第四條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資助的原則:

  (一)扶貧與扶志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資助”與“育人”的有機結合;

  (二)資助對象向品學兼優(yōu)的困難學生傾斜;

  (三) 教育、鼓勵困難學生自強自立,通過刻苦學習、誠實勞動,解決生活困難。

  第四章資助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資助對象是本校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可設置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參照學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被當?shù)卣袨樘乩艋蛑攸c優(yōu)撫對象、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財產損失嚴重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七條資助對象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自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和公益活動;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奢侈消費行為。

  第五章資助方式和辦法

  第八條校內學生資助工作采取物質資助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困難補助與獎勵相結合、有償資助與無償資助相結合等資助方式。

  第九條符合申請條件者,學生本人需向所在系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各系根據學校困難學生資助計劃和班級評議輔導員初審等情況確定本系獲資助學生名單,并按要求將資助學生名單在本系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報學生處資助中心;資助中心在全院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如果沒有異議,報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條同一學年內,享受國家獎助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申請并獲得學校助學金。

  第十一條綠色通道學校為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對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即學校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xù),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相應的資助。

  第十二條學校助學金學校助學金是國家助學金的補充,主要用于沒有享受國家獎助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開支,資助這部分學生完成學業(yè)。

  學校助學金評審每學期進行一次,學校根據各系在校生人數(shù)的10%比例進行資助、接受資助學生數(shù)生均200元標準下達學校助學金資助總額度,各系根據評議公示結果(原則上按1:2:3確定資助檔次)分別給予申請學生學校助學金一等300元、二等200元和三等100元的困難資助。

  第十三條特殊困難補助對于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能獲得國家和學校獎助學金資助且家庭或個人發(fā)生臨時的意外困難,造成家庭經濟收入難以保證其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學校根據本人申請及相關證明,分別視為特困學生、困難學生、一般困難學生給予相應困難補助。

  特殊困難補助由學校統(tǒng)籌,實行學生臨時申請、系集體研究申報、領導小組批準的程序辦理。

  同一學年內符合條件的學生只可申請一次特殊困難補助。

  第十四條學費減免學校對家庭經濟特殊困難、一學年內非學生本人因素未能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且未能獲得國家獎助學金資助的孤殘學生、少數(shù)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

  學費減免由學校統(tǒng)籌,實行學生畢業(yè)前申請、系集體研究申報、領導小組批準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勤工助學勤工助學是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學校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行統(tǒng)一組織管理,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學校盡可能提供更多的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勤工助學崗位。

  學校優(yōu)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并通過勤工助學形式對其予以資助。

  第十六條校內助學貸款學校為保證沒有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省在我校就讀的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已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但無法獲得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實行學校貼息的“校內助學貸款”制度。

  校內助學貸款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進行,辦理程序參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政策執(zhí)行,貸款主要用于繳納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期限為一年,可連續(xù)申請,離校前償還。

  第六章資助解除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資助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者;

  (二)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者;

  (三)學習態(tài)度不端正者;

  (四)生活有奢侈消費者;

  (五)拒絕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公益活動者;

  (六)弄虛作假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資格者;

  (七)其他原因不在校學習者;

  (八)家庭經濟情況有明顯改善者;

  (九)學校認為有其他不符合享受資助條件者。

  第十八條對弄虛作假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的學生,一經查實,除全額追繳已享受的資助費用外,還將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資金來源、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設立“大學生獎助基金”,基金來源于包括學費、住宿費、培訓費、考試考務費等非科研學校事業(yè)收入。

  第二十條“大學生獎助基金”以上年度學校財務決算報表中的事業(yè)收入數(shù)據為基數(shù),按4%足額提取,用于校內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助學貸款(含貼息)和助學貸款風險補償?shù)取?/p>

  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納入學校預決算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顚S谩

  第二十一條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校內獎學金等使用管理按照國家、省和學校有關政策制度執(zhí)行。

  其它校內資助經費的支出按照學生資助部門經辦、財務部門審核、領導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學校財務及監(jiān)察審計部門對校內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對違背資助政策的人員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系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校內資助實施細則,報學生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貧困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教育部教學司[2001]46號《關于在高校招生中進一步做好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教財[2004]37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對象為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學生工作部是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管理機構,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機關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政策,對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部署、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二)對各系上報的獲得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shù)據庫;

  (四)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行總結和調查研究;

  (五)完成上級交給的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有關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各系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系資助工作小組),組長由各系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他成員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

  系資助工作小組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學院和上級機關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組織實施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二)對申請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進行審核,向學院報送獲資助名單;

  (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shù)據庫;

  (四)對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動態(tài)管理;

  (五)完成系資助小組交給的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有關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各學生班級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班資助工作小組),組長由輔導員擔任,其他成員包括:班主要學生干部、學生代表(其中學生代表人數(shù)應占班級總人數(shù)的10%以上)。

  班資助工作小組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機關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組織實施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二)對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申請進行評議和審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shù)據庫;

  (四)對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動態(tài)管理,提出變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的建議;

  (五)完成上級交給的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有關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

  第六條 為了科學界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范圍,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保證學生資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進學生資助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七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如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民主評議和組織評定相結合原則;

  (四)綜合考察原則;

  (五)依規(guī)操作,接受監(jiān)督原則。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學院統(tǒng)一領導、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系具體落實以及分級管理、層層把關的工作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十條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如下兩檔: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兒或由社會福利院撫養(yǎng),雖有少量遺產或親友資助、撫養(yǎng),但生活仍然比較困難者;

  二、父母雙親中有一方長期患病、或殘疾、或年邁、或失去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經濟收入較低者;

  三、屬于單親家庭,撫養(yǎng)一方長期患病、或殘疾、或年邁、或失去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經濟收入較低者;

  四、父母雙親中有一方下崗失業(yè),另一方收入較低者;

  五、家庭被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民政部門列為貧困戶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廣州市政府當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者;

  七、因特殊情況或突發(fā)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比較困難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兒或由社會福利院撫養(yǎng),無遺產,無任何親友資助或撫養(yǎng)者;

  1.父母雙親均長期患重病、或殘疾、或年邁、或失去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經濟收入微薄,無其他親友資助者;

  2.屬于單親家庭,撫養(yǎng)一方長期患病、或殘疾、或年邁、或失去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經濟收入微薄,無其他親友資助者;

  3.父母雙方下崗且收入低微者;

  4.家庭被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民政部門列為特困戶者;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廣州市政府當年公布的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6.因特殊情況或突發(fā)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自行購買高檔通訊工具;

  (二)自行購買或長期租用價格昂貴的電腦(特殊專業(yè)需要除外);

  (三)自行購買高檔娛樂產品、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超出經濟許可能力的用品;

  (四)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餐廳、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消費;

  (五)有其他高消費或奢侈消費行為;

  (六)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費在500元以上,等。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

  (一)家庭經濟困難調查。由學生工作部印發(fā)《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調查表”),統(tǒng)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調查,系負責回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調查表》和學生信息錄入工作。

  (二)個人申請。需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要求填好《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連同《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調查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上交輔導員。

  (三)班級評審。班級認定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guī)定和有關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對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評議和審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名單和檔次,并上報系;

  (四)系審查與公示。系認定工作組召開會議,對年級上報的名單和檔次進行審查,并將名單上報學生工作部;

  (五)學院認定。學生工作部對各系上報的名單進行審核。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五條 對象和條件

  (一)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二)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1.有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及永久居民身份證;

  2.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3.遵紀守法,道德品質良好;

  4.學習認真,能正常完成學習任務;

  5.持有父母雙方工作單位或街道、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以下政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如特殊情況需另附證明,如下崗、孤兒、受災等);

  6.承諾畢業(yè)后按還款協(xié)議準時歸還貸款。

  第十六條 種類、范圍和額度

  國家助學貸款分為學費貸款、生活費貸款和住宿費貸款等三種。

  第一種:學費貸款,以本校當年學費收取標準確定(只設上限) ;

  第二種:生活費貸款 ;

  第三種:住宿費貸款 。

  貸款范圍:本條例的國家助學貸款范圍限于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

  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申請各種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國家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

  第十七條 申請與發(fā)放

  借款人(即貸款學生,下同)應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包括正反兩面,原件由各系初審后退回本人)以及《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父母雙方單位或街道、當?shù)剜l(xiāng)以上政府部門證明 (二年級及其以上的在校學生應重新提供《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各學系應指導本系借款人上網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下簡稱《審批表》),借款人的有關材料由見證人(由系負責人、專職輔導員擔任)進行初審,并在《審批表》上簽名、蓋章(系公章)。

  各系應在10月上旬前將初審后借款人的有關材料集中送學生工作部審核,由學院有關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簽名并蓋章。學院將己審核的《審批表》送廣東省教育廳助學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審查確認。廣東省教育廳助學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將審批同意的借款人名單、種類告知學院主管部門。

  國家助學貸款每年辦理一次,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發(fā)放的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學費收款帳戶)。

  第十八條 終止和歸還

  借款學生有如下情況之一,經辦銀行終止其貸款:

  (一)違反國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違反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二)學習成績差,達到退學條件者;

  (三)不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者;

  (四)提供虛假材料者;

  (五)自動退學、轉學、出國者;

  (六)學生在學期間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責任者。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貸款和還款)一般不超過八年,還款時間從畢業(yè)(或離校)當年10月20日開始,最遲應在畢業(yè)(或離校)后四年內全部還清。畢業(yè)(或離校)四年后因為特殊情況未能歸還貸款的,應向經辦銀行申請延期,延期期間貸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額承擔。如未提出延期,除歸還本金、利息外,還須按合同向經辦銀行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畢業(yè)(或離校)前必須按經辦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確認手續(xù),如不辦理確認手續(xù),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yè)手續(xù);同時必須及時將工作去向、地址、聯(lián)系方式通知經辦銀行。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出國(境)應提前向經辦銀行一次性還清貸款本金和利息,方可辦理出國(境)有關手續(x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2000]6號文第十二款規(guī)定,貸款銀行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信息系統(tǒng)上公布違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并依法追究違約借款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勤工助學

  第十九條 學校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時,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者、有特長者、表現(xiàn)良好、學習成績優(yōu)秀者優(yōu)先,以體現(xiàn)對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和照顧。

  第二十條 校外企、事業(yè)單位要錄取大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須經學校勤工助學管理部門同意,并攜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到學校勤工助學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簽訂協(xié)議后方可錄用大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須本人申請,填寫《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登記表》并說明家庭經濟情況、學習情況、本人特長等,經所在系同意,由學校勤工助學管理部門推薦用人單位錄用。

  第二十一條 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要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年度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或有突出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支持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以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三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一)學校統(tǒng)籌管理和積極開發(fā)勤工助學崗位,可在校內圖書館、實驗室等部門設置崗位,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yè)、嚴重污染、輻射等容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危險的特殊行業(yè)和專業(yè)的勞動。

  (二)結合校內人事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引導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努力開辟、增設新的勤工助學崗位。

  (三)學生在學期間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的標準

  (一) 長期(固定)崗位,每月勞務費為:工作小時數(shù)×8元/小時。

  (二) 長期或臨時性崗位的勞務費按每小時等于或者大于8元計算。

  (三)特殊工作性質的勞動視其性質支付勞務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學生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勤工助學勞動報酬領取辦法

  學生完成任務后,應及時把考勤表及勞務報酬表送至學院學生工作部部,經學生工作部審核后由財務處通過學生的銀行帳戶發(fā)放勞動報酬。

  第六章 困難補助

  第二十六條 一次性困難補助

  為了解決學校特困學生生活困難的問題,學校將根據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不定期下?lián)艿囊淮涡岳щy補助經費,及時發(fā)放給困難學生。具體補助標準按上級文件精神而定。具體評定程序如下:

  (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

  (二)班級討論評議;

  (三)系初審、公示初評名單(公示期為三天);

  (四)學院獎助學管理小組討論復審;

  (五)校領導審批,公布資助名單;

  (六)由財務處發(fā)放困難補助款。

  第七章 助學金

  第二十七條 助學金項目視當年本校爭取獲得的資助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 評選條件:申請助學金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品行端正,成績良好,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符合下列五種情況之一者(附有關證明)優(yōu)先考慮:

  (一)無經濟來源的孤兒或父母下崗,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或單親家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三)來自邊遠、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四)民政部門的優(yōu)撫對象;

  (五)由于特大災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急劇下降,無法解決其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者。

  第二十九條 評選程序

  (一) 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助學金申請表》并提交《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學生所在班級評議;

  (三) 所在系初審,公布初選結果,無異議后送學院獎助學管理小組、資助團體或個人審批、備案;

  (四)發(fā)文公布最后結果。

  第三十條 助學金的評定:必須全面掌握條件,把握尺度,力求合理。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收回其所獲助學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弄虛作假,提供假證明者;

  (二)有違紀行為,受到學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助學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學習費用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貧困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促使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74號)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正式錄取的在校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學校的各項資助政策,僅適用于被學校認定的,確實無力承擔上學期間全部或大部分學習、生活等費用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方式

  第四條 被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可以通過包括國家在內的各類獎助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新生報到綠色通道等方式獲得資助。

  第五條 根據第四條的資助方式,學校分別制訂《黃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黃山學院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實施辦法》、《黃山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黃山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黃山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黃山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黃山學院關于對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費的管理辦法》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條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進行規(guī)范。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條件與額度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刻苦認真,成績優(yōu)良;

  (四)道德品質良好,生活儉樸,無學習、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檔消費品。

  (五)軍烈屬和城市低保戶、農村特困戶、老少邊山窮地區(qū)的貧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災、疾病等原因引發(fā)的特殊性、突發(fā)性困難等;

  第七條資助等級和額度

  (一)國家等各類資助的等級及額度,按照相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二)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臨時困難補助基金,由學校集中統(tǒng)一掌握使用。臨時困難補助設立三個資助等級:一等2000元/人次;二等1000元/人次;三等500元/人次。

  第八條 資助程序

  (一)國家等各類資助的'程序,按照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

  (二)學校臨時困難資助程序: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黃山學院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經輔導員、學院審核報學生處復核公示,由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并報財務處備案,最后由財務處通過學生農行卡發(fā)放。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管理

  第九條 各學院在實施資助的過程中,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展愛國主義和感恩教育,增強他們戰(zhàn)勝困難、奮發(fā)圖強的信心和決心。

  第十條 各學院要經常性地了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情況,關心他們的生活和學習。及時了解受資助學生的學習、生活和資助金使用情況。對因家境好轉不再需要學校資助,或因突發(fā)事件(如家庭變故、事故等)而導致生活困難等情況的,要及時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的調整和資助工作。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出現(xiàn)以下情況的,應取消或停止對其資助: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違反校紀校規(guī),當年受到學校警告以上處分者(含警告處分);

  (三)在獲得資助以后,發(fā)現(xiàn)其使用資助金不合理或平時生活不節(jié)儉,有不良嗜好和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四)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其資助資格,追回資助款,并視情節(jié)提請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習態(tài)度不端正,因主觀不努力而導致品學表現(xiàn)大幅度下降,綜合測評名次排在后20%者。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基金的來源及管理

  第十二條 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經費主要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國家、省政府、省教育廳下?lián)艿募彝ソ洕щy學生專項經費;

  (二)學校每年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4%-6%的經費用于學費減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等,專款專用、分帳管理;

  (三)社會團休、企業(yè)及個人的捐助;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五)其他自籌經費。

  第十三條 學生處每年應以書面形式,向學?偨Y報告該年度的資助政策執(zhí)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黃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辦法實施辦法》(學字[200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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