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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協(xié)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就路號小區(qū)地下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路1號小區(qū)地下車庫及其中的車位屬甲方所有,甲方同意轉讓、乙方同意受讓號車位(摩托車位)的使用權,雙方同意不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xù)。(車位位置詳見附件:地下車位平面圖)
二、上述車位的使用權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使用權轉讓款總額為元(¥元)。
三、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為:
1、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第一次交款人民幣(大寫)元(¥元),做為定金。
2、余款人民幣(大寫):元(¥:元),乙方按以下第種
方式分期付清:
(1)分次付清: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間,每月日前支付元,年月日前付清最后一筆元。
(2)分次付清:年月日前支付元,年月日前支付元,年月日前支付元,年月日前支付元。
四、車位交付:年月日乙方持本合同、轉讓款已付清的收據(jù)、身
份證到甲方及小區(qū)物業(yè)公司辦理交接手續(xù),簽署相關文件并繳納相關物業(yè)服務費用。
五、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過錯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車位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不超過30日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轉讓款總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按轉讓款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款,或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甲方有權不交付車位,乙方逾期不超過30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款總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將上述車位轉讓給他人,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轉讓款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應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乙方接收至返還上述車位期間的車位使用費。
3、如乙方違約解除本合同,乙方繳納的定金不予退還,歸甲方所有,乙方應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乙方接收至返還上述車位期間的車位使用費;如甲方違約解除本合同,雙倍返還定金,乙方應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乙方接收至返還上述車位期間的車位使用費。
五、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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