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供用電合同集錦9篇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用電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用電合同 篇1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yè)(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yè)用電、非工業(yè)用電、普通工業(yè)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yè)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鷎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fā)電機臺,容量鷎w,作為備用。
(1)發(fā)電機安裝地點在發(fā)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lián)接。自備發(fā)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tǒng)。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lián)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lián)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fā)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tǒng)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xù)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tǒng)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guī)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guī)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guī)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fā)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guī)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fā)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guī)規(guī)定,經雙方協(xié)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fā)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guī)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jié)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
期內,發(fā)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jiān)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fā)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zhí)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jié)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發(fā)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xié)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yè)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yè)。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fā)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yè)場所辦理申請手續(xù)。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guī)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guī)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jié)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tǒng)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guī)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zhí)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xié)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ū卷摕o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縣工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yè)執(zhí)照號:營業(yè)執(zhí)照號:
簽約地:
簽約時間:20xx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
供用電合同 篇2
供電方: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用電方: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xié)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xié)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zhí)行中發(fā)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 (蓋章) 用電方: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供用電合同 篇3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xié)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xié)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xù)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蛲V褂秒姟⒁苿颖砦缓瓦w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xù)。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guī)定和規(guī)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guī)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guī)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yè)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yè)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xié)議)
供用電合同 篇4
《供用電合同》擔保協(xié)議書
《供用電合同》擔保協(xié)議書
供電方: 廣東電網公司佛山XX供電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95598
用電方:
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擔保方:
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 為保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合同編號
電方同意提供擔保。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用電方選擇采用以下?lián)7绞?“□”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標 記,不選用的用“?”標記):
□提供 作為履行電費繳付義務的履約 擔保。
□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 保。
□提供 等財產作為抵押 物。由用電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
□提供 等作為質押物。 由用電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
二、擔保范圍:用電方所欠的全部電費、違約金和其他合法費用,以及供 電方實現上述債權的一切合理費用。
三、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兩年止。本合 同期滿,用電方繼續(xù)用電且供、用電雙方沒有異議,本合同持續(xù)有效的,擔保 人在此同意擔保期限自動順延至任何一次續(xù)期后的.合同期滿后兩年。
四、用電方應會同供電方辦理所有擔保手續(xù),辦理擔保所需費用由用電方 承擔。
五、任何一方對本協(xié)議有異議,按《供用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執(zhí) 行。
六、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供電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用電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擔保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供用電合同 篇5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zhí)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和有關的法規(guī),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tǒng)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tǒng)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tǒng)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tǒng)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峰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
±0.2
在系統(tǒng)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xù)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tǒng)諧波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guī)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xié)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zhí)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guī)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yè)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guī)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yè)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guī)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guī)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xié)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zhí)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zhí)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 篇6
為了協(xié)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qū)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qū)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qū)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xié)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qū)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qū)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qū)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 篇7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鷎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 配電變壓器以 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 在 處, 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 只和 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 /5 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zhí)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fā)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zhí)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zhí)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guī)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xù)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 篇8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tǒng)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yè)(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 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yè)用電、非工業(yè)用電、普通工業(yè)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yè)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 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 配電房供電。
(2) 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 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fā)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 發(fā)電機安裝地點在發(fā)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lián)接。自備發(fā)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tǒng)。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lián)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lián)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進線開關運行、發(fā)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 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tǒng)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xù)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tǒng)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guī)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guī)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 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guī)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fā)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guī)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fā)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guī)規(guī)定,經雙方協(xié)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fā)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 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guī)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jié)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 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 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jiān)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fā)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九、 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zhí)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jié)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發(fā)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xié)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yè)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yè)。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fā)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yè)場所辦理申請手續(xù)。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 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 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 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guī)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 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guī)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jié)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tǒng)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guī)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 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zhí)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xié)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略)
供用電合同 篇9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對于相對人的締約要求無拒絕權,其收費標準由國家規(guī)定。
2.持續(xù)性。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xù)、不間斷的,而使用人則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guī)定。
二、供用電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在權利義務上有相似性,供用電合同的法律規(guī)則,供水、供氣、供熱等合同也可準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特殊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該類合同,但于特殊處,須遵循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約定供電。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中斷供電的通知。供電人因供電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電費。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電費的逾期利息。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按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終止供電。
2.安全用電。用電人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擅自改動供電人的用電裝置和供電設施、擅自超負荷用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供用電合同的糾紛處理方式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并支付電費的協(xié)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于其具有客觀物質性并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于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系。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yè)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yè)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xù)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xù)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fā)電、供電系統(tǒng)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xù)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yè)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采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tǒng)一定價原則。
當前供用電合同業(yè)務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立法嚴重滯后于電力市場的發(fā)展;現行電力法律法規(guī)可操作性差;《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中若干條款出現了與合同法不協(xié)調的情況;簽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較差,不能正確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在發(fā)生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的法定情形時,忽視對合同的書面變更及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不續(xù)簽;在與客戶發(fā)生合同糾紛時,忽視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及時化解矛盾。以上種種問題給供電合同的正確簽訂和履行帶來巨大障礙,使供電企業(yè)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將給企業(yè)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首先應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屬于客戶違約的,應積極向其宣傳《電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識,尤其是對涉及糾紛的供用電合同條款,要依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釋說明,使用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解釋、和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糾紛發(fā)生屬供電方責任的,供電企業(yè)應主動承擔繼續(xù)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
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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