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合同合集六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幷淼淖兏贤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變更合同 篇1
一般來說,這些調動都是向好的方向變,如增加工資、調到勞動者住所附近的地點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的變更使勞動者的收入、待遇、工作環(huán)境等等不如從前,則往往會挫傷員工士氣發(fā)生勞動糾紛。
一、履行勞動合同應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此進一步規(guī)定了全面履行的原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所謂“全面履行”,不僅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沒有遺漏的履行義務,還要求適當履行。
由于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國家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制定了諸多的規(guī)定,其包含了勞動基準法及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等,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從勞動者一方來看,勞動者不僅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勞動義務,同時,還要達到用人單位對工作的數量和質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于員工未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或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職業(yè)技能。同時,法律對于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達不到用人單位要求的,付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些來自法律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都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須全面、適當的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也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然而,這也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為所欲為。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或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符合約定標準,勞動者可以依法有權拒絕履行義務,并可以控告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行為,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范疇。
二、勞動合同變更及其原則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現實生活是復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fā)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時,法律又不是僵化的,為加強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自主權,法律規(guī)定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這些情況通常包括: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重大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等等,如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或者是用人單位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調整經營策略,撤銷部分崗位、工種等,這些情形都屬于原勞動合同因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改變的范疇,勞動合同也因此而發(fā)生變更。另外,此次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特別規(guī)定中,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進行變更,即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上述的案例便是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更的情況。在以上三種情形下,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能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同時,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的情形,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具備約定情形時,用人單位一方可能變更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及手續(xù)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另一方應及時做出答復,否則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有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xù)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同時,對于勞動合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xù)。
第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須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xù),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合同的內容。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后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后進行。依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那時便不存在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了,也很容易因此而產生爭議。
四、勞動合同變更的效力
勞動合同變更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局部的更改,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等,一般說來都不是對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變更后的內容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往往不發(fā)生效力,僅對將來發(fā)生效力,同時,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勞動合同雙方還應當履行。
勞動合同變更與勞動合同解除不同,勞動合同變更并不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由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提出變更的一方應當承提損害賠償責任。
五、關于支付令問題
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部分,關于支付令的規(guī)定,被普遍認為是對勞動者保護的一項新的措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支付令即民法上的督促程序。支付令所反映的是,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當事人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這是一種非訴法律程序,其具有簡易,靈活的特點,且經過法定期間后便具有強制性。這一規(guī)定,有利于勞動者在付出較低成本的情況下,快速的解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糾紛。另一方面,法律還規(guī)定了支付令的異議程序,即用人單位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議異,督促程序便會終結,且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我們也必須看到,從操作實務上分析,督促程序雖然為勞動者快速解決工資支付爭議提供了途徑,但是其作用并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么大。
變更合同 篇2
填寫說明:
1、付款方式:請?zhí)顚憽鞍唇屹J款或者一次性付款”如有其他付款方式,請按實際填寫;
2、開發(fā)企業(yè):是否同意合同變更;
3、公積金中心:是否因購房存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xù);
4、權屬登記中心、分局或房管所:該合同是否辦理按揭貸款、若辦理了按揭貸款是否已經提前還款;
5、買受人簽章需至房管局市場科當面簽字并提交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變更合同 篇3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xù)履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確認于年月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4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根據甲乙雙方與 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共同簽署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xù)履行。為了保證甲乙雙方今后合同履行的順利,雙方在重申上述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點同時,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與丙方此前簽署的,且尚未執(zhí)行完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均由甲方與乙方繼續(xù)履行。即上述各類協議今后對甲乙雙方繼續(xù)有效。
二、雙方重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滿日期確定,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為: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三、雙方重申,甲乙雙方今后履行的勞動合同內容,除下述內容雙方已協商一致共同決定進行變更以外,其余內容均與原合同完全一樣。
雙方決定進行變更的`內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為: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變更為: (三) (四) (五)
四、雙方在今后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承諾將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視同為(計算為)在甲方的工作時間。無論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經濟補償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時,甲方均要將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與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并計算在內。
五、甲乙雙方在今后的勞動關系維系期間,可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前述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不變的基礎上,另行協商后簽訂新版勞動合同作為對原合同的內容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5
轉讓方: (甲方)
住所:
受讓方: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事宜,于 年 月 日在東莞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將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資額,以 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
第二條 保證
。、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承認 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乙方即成為 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guī)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費用負擔
本公司規(guī)定的股份轉讓有關費用,包括:全部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薄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由于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因情況發(fā)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發(fā)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guī)定且公示的企業(yè)內部管理制度規(guī)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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