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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工程合同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規(guī)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土木建筑工程合同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建筑業(yè)勞動合同約定工程完成日期_。合同期限如需變動,需及時辦理合同變更手續(xù)。
二、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班組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huán)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工作時間
甲方確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五、勞動報酬
乙方工資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按工期進度結算:
1.按時計酬,日薪_________元或月薪_________元;
2.按建筑面積計酬,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若按工期進度結算工資超____個月的,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甲方須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費_________元,待工程實際完成結算工資時扣減。
六、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施工規(guī)范、安全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甲方可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guī)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試用期間,發(fā)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yǎng)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要辭職,需在_________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非因雙方原因造成違約除外。
十、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聯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應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_____天內,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約定
合同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民法典》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準。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木建筑工程合同2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guī)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guī)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guī)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guī)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guī)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guī)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guī)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fā)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guī)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qū)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guī)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qū)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fā)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guī)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guī)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qū)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qū)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fā)生或將要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yè)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fā)出或頒發(fā)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guī)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guī)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guī)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jié)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fā)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fā)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fā)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fā)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fā)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fā)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guī)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fā)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fā)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fā)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fā)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zhí)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guī)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guī)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fā)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guī)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確定價值,或
。╠)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guī)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guī)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按合同規(guī)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提供勞力,或
。╞)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采購材料,或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guī)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xù)承擔的任何連續(xù)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fā)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fā)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yōu)先次序為:
。╝)合同協議書;
。╞)中標函;
。╟)投標書;
。╠)本合同;
(f)規(guī)范和圖紙;
。╣)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zhí)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guī)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fā)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guī)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guī)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guī)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guī)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fā)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fā)出承包商按18.1款發(fā)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guī)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fā)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guī)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guī)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fā)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zhí)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guī)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guī)范、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guī)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guī)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guī)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jiān)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guī)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yè)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yè)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wěn)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guī)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guī)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執(zhí)行本款時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fā)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fā)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huán)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按合同規(guī)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fā)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fā)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zhí)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guī)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fā)日之后,以工程師規(guī)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fā)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jiān)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jiān)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jiān)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guī)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yè)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jiān)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上述規(guī)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guī)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guī)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wèi)和環(huán)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fā)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huán)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guī)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guī)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fā)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qū)段或部分頒發(fā)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fā)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qū)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qū)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guī)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guī)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yè)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guī)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a)戰(zhàn)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zhàn);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guī)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qū)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guī)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yè)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fā)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qū)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fā)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guī)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yè)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zhàn)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zhàn);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fā)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按合同規(guī)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guī)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guī)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xù)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fā)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xù)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fā)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guī)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guī)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guī)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fā)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guī)、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guī)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guī)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guī)劃、區(qū)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guī)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fā)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fā)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fā)現通知工程師,并執(zhí)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guī)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guī)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qū)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guī)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qū)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公眾的便利;或者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xù)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guī)定,但如果發(fā)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guī)章規(guī)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guī)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guī)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guī)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雇主的工人;
。╟)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guī)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yǎng)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guī)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fā)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tài)。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guī)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為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guī)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guī)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guī)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合同中未指明或規(guī)定者;
。╞)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雖已指明或規(guī)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guī)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guī)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guī)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根據第77條規(guī)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guī)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guī)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guī)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guī)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fā)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fā)出指示:
。╝)在指示規(guī)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guī)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guī)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zhí)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zhí)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在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者;或
。╞)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guī)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guī)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fā)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guī)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xù)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guī)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guī)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zhí)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guī)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fā)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發(fā)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
。╝)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fā)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guī)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guī)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qū)段,應按第81條的規(guī)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qū)段,應按第81條的規(guī)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qū)段規(guī)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fā)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qū)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fā)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xù)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yè)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guī)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guī)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yè)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guī)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yè)。
土木建筑工程合同3
雇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按下文規(guī)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guī)定的含義:
(1)“雇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并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繼續(xù)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雇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派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筑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ǎ担肮こ獭笔侵敢勒毡竞贤瑧M行的工程。
。ǎ叮昂贤笔侵负贤瑮l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guī)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ǎ梗芭R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ǎ保埃皥D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ǎ保保艾F暢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雇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ǎ保玻敖浾J可”是指業(yè)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后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復數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復數在內,反之亦然。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注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jiān)督本工程,并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guī)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托給工程師的代表,并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托范圍之內(但不是委托范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雇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保こ處煹拇韺θ魏喂ぷ骰虿牧衔从璨徽J可,并不損害工程師日后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玻绻邪藢τ诠こ處煹拇硭鞯娜魏螞Q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保D讓
第三條承包人未經雇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說的轉包。
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叮Z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ǎ玻┏竞贤碛幸(guī)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guī)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guī)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fā)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zhí)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于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土木建筑工程合同4
發(fā)包方: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施工需要將工程的混凝土澆筑、全部砌體工程分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經濟及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及進度計劃在施工內完成。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執(zhí)行。
一、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方式:甲方以包工不包料的小包干形式分包給乙方施工。
范圍:以施工圖為依據、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及甲方修改通知單全部內容包干,包質量、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工期按項目部施工計劃工期)。
二、承包單價、內容及質量要求:
1、承包單價:本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積(按有關規(guī)定的計算規(guī)則計算建筑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元/㎡計算人工費。單價內包括自帶的小型機械、及徒手工具(平板式震動器、插入式震動器、灰桶、擦板及壓光用鐵灰板以及機械連接的電纜、插頭、線等)。
2、承包內容:
。1)按本工程施工圖紙會審后經確認的本工程施工圖紙的內容施工。
。2)按本工程設計施工圖紙的要求,全部混凝土工程;全部砌體工程(臨時設施、水池攪拌機支設、塔吊基礎澆筑、塔吊基礎圍墻砌筑、樓層樓棟路面等清理及一些零星項目)。
。3)負責本項工程材料垂直運輸的指揮。
。4)負責本項工程混凝土澆搗前模板的淋水并沖洗干凈柱頭、柱腳的雜物。
(5)在每項混凝土施工完成后,應清理干凈混凝土余渣,并按要求安排專人保養(yǎng)。
。6)本項目的工作范圍、具體安排由甲方視現場實際情況決定。
(7)混凝土表面二次磨面、養(yǎng)護(包括覆蓋物)。
。8)模板拆除后,樓面、樓梯、窗臺飄板等雜物、泥漿、混凝土塊、渣土的清理(木工爆模的混凝土塊木工班清理)。
。9)預留水電空暖孔洞凹槽,落地灰回收重新使用,清理碎磚及其它建筑垃圾并裝袋運至地面指定地點堆等。同時做好磚縫灰漿養(yǎng)護工作。
。10)本分項工程各部位施工前、施工過程及施工后的一切應負責的工作。
。11)若工地現場發(fā)生雜項工作應優(yōu)先滿足乙方工人。雜項工作每天8小時,每人每天_______元計算人工費
3、承包質量:
。1)質量標準: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xx)和《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3—20xx)優(yōu)良等級。
。2)質量驗收:每道墻面砌體完成后,先進行自檢,然后甲方技術人員檢查后,報建設、監(jiān)理單位驗收。
。3)墻體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0mm,表面平整度偏差不超過8mm。
。4)質量要求:本工程具體質量要求見技術質量交底中要求和甲方質量檢查條款的規(guī)定。
。5)工程質量的具體要求:無蜂窩、無孔洞、無露筋、無裂縫、無夾渣、無爛根、否則罰款處理。
。6)砼樓面平整度不得超過8㎜,必須進行第二次搓平,保證砼的密實度和防止板面裂縫。
。7)澆砼的質量分兩次檢查后再進行評定合格率第一次是專管的施工員組織,質檢員及砼班組長在澆完的各構件部位檢查面層的平整度及周邊的清理工作。第二次是拆模后,檢查各構件的表面的缺陷存在。
(8)各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率為90%,合符設計要求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4—20xx執(zhí)行,控制在驗收標準的允許偏差內及強制條文的框內的質量標準。
三、付款及結算方式
1、乙方進場開工1個月后,質量達到要求,甲方按上月實際完成工程量方作為進度款。
2、以后每月在質量達到要求的情況下,甲方按上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作為進度款。
3、雜項工作人工費每月全額結清。
3、甲方沒有伙食費借給乙方,乙方應自行解決伙食費。
4、全部承包工程完成后經驗收質量達到要求,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總價付款至_______。
5、余款30天內付清,5%作為質保金,一年后清算。
7、合同簽訂后3天內,乙方交成所承包的工程,經驗收質量達到要求,甲方在_______天內退回質量、工期保證金給乙方,中途退場不退回質量、工期保證金。
8、每層樓板在模板拆除后、施工場地屬乙方責任的,乙方不及時清理雜物、泥漿、硬結的混凝土塊等,甲方安排人員清理,所發(fā)生的人工費在乙方結算人工費中扣減。
9、乙方未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安排其他班組完成,按包給新班組單價的3倍從乙方人工費中扣減。
10、結算時應附各部位施工工期簽證表,否則不給予結算。
11、屬本分項工程范圍內的工作,沒有時工或其他費用補貼,即甲方簽證的不合理費用,甲方的上級部門不確認。
12、乙方不按規(guī)定的工期完成,每延長一天,按結算總價的'1%扣罰。
13、甲方發(fā)給乙方工人的安全帽、合同規(guī)定的小型工具、小件材料或其他等,按購買價從乙方人工費中扣減。
14、乙方負責當地部門需辦理的各種證件或費用。
15、乙方組織的工人,其專業(yè)技術水平差、勞動力不足、質量不達到要求或出現打架等現象,甲方對乙方作退場處理,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結算,余下30%工程款作為甲方重組班組的單價補貼。
四、施工工期
1、施工工期按工程項目部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甲方責任:
1、提供乙方工人住宿及生活用水電的方便,負責乙方工人在工地范圍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乙方工人在工地外發(fā)生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2、甲方每天派出施工人員現場協調工作及安全質量技術交底或書面交底。
3、負責乙方在施工現場的工作調度和管理,分項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任何分項工程必須經專管施工人員驗收實行簽證為準,如超出允許偏差范圍實行罰款處理。
4、提供給乙方的施工機具,(電箱、及其他材料)由乙方保管使用。
5、乙方達不到質量及施工進度要求,經項目部發(fā)出5次質量整改及工期限令通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fā)包,結算只能按乙方完成工作量的60%計算工資款給乙方,乙方不得異議。而由此造成工人與乙方的糾紛全部由乙方負責。
6、甲方管理人員有權監(jiān)督乙方工人,是否備足安全用品及操作規(guī)程的違規(guī)行為和公共財物及成品保護、執(zhí)行合同條款的職責。
六、乙方責任:
1、乙方進場的工人第二天要交給甲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近照片三張,以留底及辦工作卡。乙方承包責任人必須長駐工地,每天指揮工人作業(yè),未經現場管理人員同意不準離開工地,如確因有事要離開要征得項目部經理同意方準離開。
2、乙方必須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及承諾書,明確乙方與工人的經濟、安全責任。并將工人的勞動合同及承諾書交項目部存底。如不按以上要求執(zhí)行的工人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工人違反行為由乙方承包人負責。
3、乙方須現場設置副班長二人,一人負責技術質量,一人負責安全及文明施工。做到開工前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及各項工程的質量交底,施工現場做到工完場清,嚴格按文明施工規(guī)定執(zhí)行,由基礎及每層樓面樓面,澆砼時派人跟班作業(yè),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項目部。
4、任何分項工程都必須經專管施工員驗收,如超出規(guī)范允許偏差范圍及強制條文規(guī)定實行每一點次罰款50—200元。
5、乙方使用的材料,需甲方配合的機具要經專管的施工員簽發(fā)材料單到倉庫領取簽名確認,領取機具實行保管使用以舊換新,完工歸返倉庫消帳為準。否則當原價計算。如有意及不按操作規(guī)程至使機具損壞,甲方有權按原價三倍罰款處理。嚴格控制好各部位的保護層厚度,被推移位的鋼筋要及時通知鋼筋工處理復位。
6、乙方必須要按現場實際情況進行使用材料。澆砼時派有足夠的人力配合,自帶的機械要運轉正常,不能帶病工作,影響進度。如出現類似問題實行按第三項第12條執(zhí)行。
7、乙方不按現場總圖規(guī)劃的場地堆放材料或不及時做好清運而影響文明施工,甲方有權派出人清運處理,扣回乙方的人工費并加倍罰款處理。
8、乙方工人不按操作規(guī)程違章作業(yè)發(fā)生工傷事故費用由乙方負責,從總工資款支出。意外發(fā)生工傷事故費用甲乙雙方各付一半。
9、作業(yè)工種一律不準有家屬及小孩進工地住宿。員工親朋到訪一定要有保安登記或放行條,方準進入工地宿舍。乙方的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執(zhí)行甲方的(工作、生產、生活、治安及后勤)各項管理規(guī)定,服從調度管理,不準無理取鬧,打群架及公共場所鬧事,如有發(fā)生類似事件視情節(jié)輕重罰款20xx—20000元/次,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10、乙方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甲方做好社會治安及聯防工作。如有發(fā)生偷搶及毆斗事故及外來干擾事件,不論什么時候聽到訊號全部出動,聽從項目部及保安指揮,維護施工現場的財物及員工的生命安全。
11、乙方按工程實際進度,提前一周申報材料使用計劃,材料計劃應實事求是,不得虛報或漏報。因漏報材料計劃,造成工程施工受到影響,甲方有權依照情節(jié)輕重對乙方給予20xx—10000元罰款;因虛報材料計劃,造成材料浪費或過剩,甲方根據材料浪費量和材料過剩數量,按二倍價值對乙方進行罰款。
12、乙方負責對所使用的材料按品種、規(guī)格整齊有序堆放,不得隨意放置,并做好防水、防火工作。乙方應充分利用剩料、余料,將剩料余料妥善放置到指定地點,保持施工現場整齊有序。
13、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搞好消防、治安保衛(wèi)工作和施工現場的衛(wèi)生工作。如由于乙方違章施工、違章操作或管理不善發(fā)生的消防、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負。
14、乙方應加強施工人員管理,嚴禁在施工現場或生活區(qū)發(fā)生打架、斗毆、鬧事等現象,每發(fā)生一起將按500—2000元/次對乙方進行處罰。
15、乙方應做好落手清工作,對作業(yè)中出現的廢料每日下班前應清理干凈,堆放到項目部指定的堆場,有用物品應在指定地方整齊堆放。
16、乙方班組負責人必須進駐工地,每月到位率保證在80%以上,乙方承包人必須參加項目部工程例會,否則按500元/次予以罰款。
17、乙方自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確保安全,提供的機具、機械必須有合格證,進場時由甲方項目部驗收,需要專業(yè)機構檢測的必須提供檢測報告或許可證。
18、乙方設專人向甲方辦理專項用料的限額領料手續(xù)。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質量要求予以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費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額部分,由乙方負擔。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凈,保持現場整潔。
19、乙方應確保本工種所涉及的各類合同切實有效的履行,避免上訪,訴訟等事件的發(fā)生,如因乙方不及時支付款項,未采取妥善措施而引起的惡性上訪、訴訟等事件,每發(fā)生一起對乙方罰款3000—10000元,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清理退場。
20、混凝土澆筑時,乙方應安排專人負責攪拌車混凝土放料及混凝土收撿工作。
六、獎勵和懲罰:
。ㄒ唬┆剟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時間,沒有發(fā)生任何工傷安全事故,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合同規(guī)定承包的全部工程量后,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0、5‰獎給乙方。
(二)懲罰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工程以各種形式轉包給其他人,甲方實行按轉包量的三倍罰款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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