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合同錦集八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變更合同 篇1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對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1、
2、
3、
甲方:___ (簽字蓋章)
乙方:___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經過協(xié)商,同意將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之乙方變更為本協(xié)議丙方。除本協(xié)議約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二、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由本協(xié)議丙方代替本協(xié)議乙方承擔《原合同》的全部權利和責任。
三、《原合同》中的.權利和責任轉移行為是建立在乙丙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此產生的其他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四、《原合同》期滿終止后甲方返還押金人民幣____元(大寫:_____圓)給丙方。乙方已繳納的押金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圓)已經由丙方支付。
五、丙方確認房屋內裝修及設施、設備與《原合同》中描述一致,無損壞或丟失。
六、本協(xié)議生效前根據《原合同》規(guī)定承租方所應支付的費用(包括房租、水電費、物管費等)由乙方支付。
七、補充協(xié)議:
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zhí)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名:簽名: 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協(xié)議格式僅供參考.
變更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xié)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zhàn)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fā)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yè)技能不相適應、職業(yè)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xù)履行原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未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肯定是針對可變更、可撤銷勞動合同而言的,如果本身就不屬于可變更的合同,當然也就談不上再變更了。
變更合同 篇4
XX某實業(yè)有限公司:
我方于xxx年11月19日將(編號:XXXXX)廣西美術館空氣處理機合同交付給貴司。
經我方商議為不影響我方亦依約將設備盡快供應給貴司。提出變更該合同條款前附表中條款號為5中的第1項.支付進度條例如下其一或其二:
1.簽訂合同后七個工作日,甲方預付設備貨款的30%;(乙方可選擇待設備到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設備貨款的80%給乙方。)
2.簽訂合同后乙方提供兩個星期有效預付款保函后,甲方預付設備貨款的'30%;(乙方可選擇不提供預付款保函,不收取預付款,待設備到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設備貨款的80%給乙方。)
望貴司收到該變更函后盡快同意我方意見,以便我方能順利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順送
商祺
XX某集團第一安裝有限公司
XXXX年一十一月二十一日
變更合同 篇5
尊敬的 唐和民 先生/女士:
您好!
由于您的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xié)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名稱不符,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河南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20xx年12月14日至20xx年5月31日的工齡,并計入您在河南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核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xié)議,重簽起始時間為您異動至河南分公司時間20xx年6月1日。
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 致
南儲倉儲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勞動合同變更知會函——回執(zhí)
南儲倉儲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人已收到勞動合同變更知會函,也清楚知悉勞動合同變更知會函的內容;
本人 □同意 □不同意 (請打√選擇)與公司變更勞動合同。
聲明人:
身份證號:
日 期:
變更合同 篇6
案情介紹
20xx年初,廣州某貿易公司要做一宗鋼鐵銷售業(yè)務,向某銀行分行貸款10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廣州某商業(yè)集團,保證期間為貸款發(fā)放之日起2年。合同簽訂后,銀行如約發(fā)放了貸款。兩個月后,由于鋼鐵價格下跌,鋼鐵的購買方反悔,單方面宣布終止了鋼鐵買賣合同。為了減少銀行利息造成的損失,貿易公司與銀行談判,要求提前歸還貸款,并降低相應的利率。經過協(xié)商,雙方變更了原借款合同,將借款的期限變更為6個月,利率也相應降低了。
貸款到期后,貿易公司歸還了800萬元貸款和利息,但是由于購買方的違約造成貿易公司有200萬元的貸款和利息無法償還,于是,銀行分行要求保證人商業(yè)集團償還貸款余額。商業(yè)集團認為貸款雙方變更了借款合同的條款,但沒有通知保證人,未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因此,拒絕承擔新合同的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新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沒有加重保證人的保證義務,相反,變更后的合同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如果判定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有違公平原則,保證人商業(yè)集團應該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評析
廣東明盛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柱龍分析認為,本案涉及主合同變更后,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
由于保證屬于人的擔保,其建立的基礎是保證人對特定債務的人的信用、能力或資產的信任,并且針對的是特定的債權債務。保證具有較強的特定性,并且具有較強的人身信任性。如果在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合同的情況下,仍然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事實上就是允許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任意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這顯然不利于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其目的正是為了保障保證人的權利以及保證人對承擔責任的可預期性。
如何理解“變更主合同”?對主合同的任何變更都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呢?
對此,我國立法采納的“主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更新,即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的內容改變,并根據內容的變更情況,對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加以限制,具體如下:
(1)允許當事人對合同進行一定的變更,并限制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如果一旦合同內容變更就導致保證人免責,無疑會增加債權人的顧慮,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同時,限制保證人的免責抗辯,也可以避免保證人借合同變更進行惡意抗辯、逃避責任,有利于增強交易的安全性。
(2)根據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情況,對合同變更時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如果主合同的變更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則由于加重的部分沒有經過保證人確認,也超過了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的預期,所以對于加重的部分,除非保證人明確愿意,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如果主合同的變更并沒有加重保證人的責任,甚至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則此時并沒有超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對可能承擔責任的預期,也不存在侵害保證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此時保證人不能以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貿易公司與銀行分行雖然未經商業(yè)集團同意變更了合同,但變更后的合同由于利率降低,事實上減輕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得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對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間的變動,由于也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所以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仍然應該按照原合同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貸款發(fā)放之日起2年。
鄭柱龍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的“主合同變更”限定為合同的更新,從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則出發(fā),只允許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免于承擔保證責任,對于原主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并不因為主合同內容的變更而免除。
變更合同 篇7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盧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為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于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并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fā)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為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后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愿,該撤銷行為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并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
嵐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為: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盧xx死亡后,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fā)生繼承,牟xx作為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并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為其接受了繼承。此后,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fā)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為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于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遺囑第一項不發(fā)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并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為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認定遺囑有效并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為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fā)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后,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于遺囑中夫妻互為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于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备鶕鲜鲇嘘P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為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為”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為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fā)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并據此發(fā)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為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fā)生前,并未發(fā)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后,牟xx作為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F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fā)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該項遺囑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對于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后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變更合同 篇8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fā)生改變原合同關系之效力,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發(fā)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fā)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fā)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發(fā)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說,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guī)格等發(fā)生變化;
、诤贤男袟l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酆贤瑑r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芎贤再|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yōu)楹唵沃畟,原合同債務轉變?yōu)閾p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藓贤瑩5淖兏,例如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咂渌麅热莸淖兏,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xié)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guī)避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fā)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xié)議。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guī)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fā)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xié)議為必經程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序發(fā)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谇閯葑兏瓌t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逗贤ā返77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其規(guī)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xù)有效。換句話說,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fā)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xù)發(fā)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fā)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fā)生變更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并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guī)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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