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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貿易合同

時間:2024-10-04 17:56:16 合同 我要投稿

供電貿易合同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guī)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供電貿易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供電貿易合同

供電貿易合同1

  本合約于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于 市 路 號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于 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電力系統(tǒng)向 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 總則

  第一款 本合約經 省及 地區(qū)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xù)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續(xù)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后的連續(xù)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 “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 《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 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 供電

  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guī)定。

  年至 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shù)值限制(略)。

  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guī)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guī)定值時,須與“供方”協(xié)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shù)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 上述電力“供方”以 萬伏 赫茲頻率供應“用方”。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 萬伏變電站的 萬伏母線,以兩回 萬伏線路接至 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tǒng)根據(jù)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 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

  第三條 供電價目

  第一款 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 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 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 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 電力系統(tǒng)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 由 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 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 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 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 市至 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 市境內的設備由供方負責; 境內的設備由用方負責。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執(zhí)行。

  第五條 供電之計量及發(fā)單結付

  第一款 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 市變電站的 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jù)此發(fā)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 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fā)現(xiàn)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shù)作為收費之根據(jù),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 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xié)商確定收費所依據(jù)的數(shù)值。

  第四款 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 %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shù)作為收費根據(jù)。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表之讀數(shù)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shù)攝影兩份,對方各執(zhí)一份存案,抄讀表后,立即將指示器指針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shù)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 雙方將按本條之規(guī)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fā)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后的 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 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 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 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 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款 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tǒng)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jù)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取得協(xié)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 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 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 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fā)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 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 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 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 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 省電力系統(tǒng)向 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第二款 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 年 月份開始,分 年,每年 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 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xù)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 文件的遞送

  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fā)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 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 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 解決爭執(zhí)

  第一款 凡有關執(zhí)行本合約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第二款 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 文字

  第一款 本合約之中文本、 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 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 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 合約正副本

  本合約的中、 、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執(zhí)中、 、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 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蓋章): 用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供電貿易合同2

  本合約于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于 市東風三路八號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于 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電力系統(tǒng)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 省及澳門地區(qū)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xù)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續(xù)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后的連續(xù)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ǎ保┍竞霞s。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guī)定。

  年至 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shù)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guī)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guī)定值時,須與“供方”協(xié)商確定。

  第三款: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shù)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 萬伏變電站的 萬伏母線,以兩回 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tǒng)根據(jù)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 電力系統(tǒng)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 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XX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 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fā)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 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 市變電站的 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ǎ保┮患壏Q為 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jù)此發(fā)單 。

 。ǎ玻┝硪唤M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當任何 電度表或 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fā)現(xiàn)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shù)作為 之根據(jù),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 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XX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澳門北XX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xié)商確定 所依據(jù)的數(shù)值。

  第三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 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 %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shù)作為 根據(jù)。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

  (3)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shù)值簽字確認。

  第四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guī)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fā)出 收單,用方應在收到 帳單后的 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XX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五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tǒng)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jù)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取得協(xié)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fā)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 省電力系統(tǒng)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 年 月份開始,分 年,每年 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xù)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fā)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 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zhí)

  第一款:凡有關執(zhí)行本合約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委員會申請 ,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執(zhí)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 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國 省電力公司(蓋章)

  用方: 市電力有限公司(蓋章)

  日期:

供電貿易合同3

  本合約于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以下簡稱“供方”)

 。ㄒ韵潞喎Q“用方”)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電力系統(tǒng)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 省及澳門地區(qū)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xù)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續(xù)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后的連續(xù)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

  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ǎ常└郊裕。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guī)定。

  年至 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shù)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guī)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guī)定值時,須與“供方”協(xié)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shù)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上述電力“供方”以 萬伏 赫茲頻率供應“用方”。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 萬伏變電站的 萬伏母線,以兩回 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tǒng)根據(jù)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 電力系統(tǒng)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 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 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 市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 市境內的設備由供方負責;澳門境內的設備由用方負責。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執(zhí)行。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fā)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 市變電站的 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ǎ保┮患壏Q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jù)此發(fā)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fā)現(xiàn)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shù)作為收費之根據(jù),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澳門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xié)商確定收費所依據(jù)的數(shù)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 %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shù)作為收費根據(jù)。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五款:

 。ǎ保┕┓接诿吭伦詈笠惶斓纳衔绯浬鲜鋈侩姳碇x數(shù)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shù)攝影兩份,對方各執(zhí)一份存案,抄讀表后,立即將指示器指針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shù)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guī)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fā)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后的 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電力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tǒng)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jù)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guī)定取得協(xié)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fā)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 省電力系統(tǒng)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 年 月份開始,分 年,每年 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xù)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fā)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 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zhí)

  第一款:凡有關執(zhí)行本合約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執(zhí)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 份。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 (蓋章)

  用方: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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