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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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關系的理解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zhí)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委托代理的特點:僅被代理人一方授權即可產生效力,無需對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3.建設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yè)的代理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是監(jiān)理單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發(fā)包人的代理人。
4.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
被代理人-發(fā)包人,代理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過錯行為,招標人有權追究招標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
5.兩種代理情況的法律后果
越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應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授權范圍不明確的法律責任:應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實踐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遠高于代理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大多數由被代理人承擔。
6.無權代理中的追認
第三人事后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權,也可以撤銷此前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視為同意,視為代理關系成立。
7.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期限屆滿,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主體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jiān)護關系消滅。
公開招標的優(yōu)點和缺點:
1.優(yōu) 點
招標人可以在較廣的范圍內選擇中標人,投標競爭激烈,有利于將工程項目的建設交予可靠的中標人實施并取得有競爭性的報價。
2.缺 點
由于申請投標人較多,一般要設置資格預審程序,而且評標的工作量也較大,所需招標時間長、費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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