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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債務
雙務合同是產(chǎn)生抗辯權的基礎,單務合同中不存在抗辯權的問題。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同時履行抗辨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同時履行抗辨權有阻對方請求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先履行抗辨權在當事人行使時,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權,在他方未先履行義務前,可拒絕自己履行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權沒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適當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權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chǎn)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依據(jù)《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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