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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單證員考試知識點:品質的表示方法
不同種類的貨物,有不同表示品質的方法。在國際貿(mào)易中,表示貨物品質的方法有多種,歸納起來可分為兩大類:用實物表示和用文字表示。那么怎么用實物表示商品的品質的呢?
1、憑樣品表示(SALE BY SELLER’S SAMPLE)
樣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貨物中抽取出來或由生產(chǎn)和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能夠代表出售貨物品質的少量實物。憑樣品表示是指買賣雙方同意根據(jù)樣品進行磋商和開立合同,并以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jù)。
這種方法又稱“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憑樣品買賣的方法一般適用于難于標準化、規(guī)格化,難于用文字說明其品質的商品,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chǎn)品、輕工產(chǎn)品等。
憑樣品買賣可分為憑賣方樣品買賣和憑買方樣品買賣2兩種。
、 憑賣方樣品買賣,
憑“方樣品買賣”(SALE BY SELLER’S SAMPLE)。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即為“代表性樣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數(shù)份同樣的樣品,以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該樣品稱為“復樣”(DUPLICATE SAMPLE)。寄發(fā)樣品和留存復樣,都應編上相同的號碼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聯(lián)系時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貨物由于其特點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樣(SEALED SAMPLE)。封樣是由第三者(如商檢局)將從整批貨物中抽取出來的樣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樣品經(jīng)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鉛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樣交賣方使用。
封樣有時也可以由賣方自封,或由買賣雙方會同加封。
、趹{買方樣品買賣
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的合同,并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jù),稱“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 BY BUYER’S SAMLPE)。憑買方樣品買賣,也稱“來樣成交”。
為了防止日后交貨困難及減少發(fā)生糾紛,在買方來樣的情況下,賣方可根據(jù)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jīng)確認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稱“回樣”,亦稱“確認樣品”(COMFIRMING SAMPLE)。當對等樣品為買方接受之后,則日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須以對等樣品為準。
此外,還有買賣雙方為了發(fā)展貿(mào)易關系、介紹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樣品,應標明“僅供參考”字樣(FOR REFERENCE ONLY),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因為參考樣品對買賣雙方均無約束力。
應該指出,采用以樣品表示商品的品質的方法,容易在履約過程中在交貨品質方面產(chǎn)生爭議。因此,只有在不能用文字說明商品的品質的交易中,才可以酌情采用這種方法。但是在實際業(yè)務中,經(jīng)常可以用樣品表示的某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品質狀態(tài)。例如,用樣品表示商品的顏色,稱“色樣”(COLOUR SAMPLE);用樣品表示商品的造型,稱“款式樣”(PATTERN SAMPLE)。而與此同時貨物其他方面的品質狀況,就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方法(如文字說明)來表示。單純用樣品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在實際業(yè)務中已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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