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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培訓請假制度
為了保障我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的教職工管理,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青島十七中教職工請假制度如下:
1、 請假申報及批準部門:教職工請假(含公假、事假、病假)需經學校辦公室主任批準,三天以上需經校長批準。
2、 請假程序:
(1) 由本人親自到辦公室填寫請假通知單,突發(fā)急病可先電話請假,上班后補辦手續(xù);
(2) 按照通知單的要求分別由處室負責人、教研組長、年級分管主任簽字,最后上交辦公室,請假三天及以上的需由校長簽字;
(3) 需要調課的,由年級分管主任填寫調課通知單,通知教務員,教務員安排調課后,報辦公室備案,未經批準私自調課者視為曠課;
3、 當月未缺課的情況下,請假一天以內的不扣發(fā)出勤獎。
青島十七中
2015.12.
樟樹中學教職工請假制度
為了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五類假期
(一)婚假
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結婚的,可享受18天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一縣市工作的,視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逝世,給予三天喪假,特殊情況得增加二天喪假。逝世者不在教職工同一縣市的,酌情給予路程假。
(三)產假
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
(四)病假
教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需憑縣市級及以上醫(yī)院證明辦理請病假手續(xù)。
(五)事假
教職工非因婚、喪、產、病假不能正常上班,應辦理事假手續(xù),并在書面假條上說明具體事由。
(六)上述五類假期均含法定假和公休假。
二、假期待遇
1、各類請假均需扣除課時或崗位津貼(不需代課除外)。
2、婚、喪、產假,享受全額工資和績效工資。
3、住院治療的病假,15天(含)之內,享受全額工資和績效工資;16日以上,每日扣績效工資50元。
4、惡性腫瘤、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享受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
5、一學期之內,3天(含)之內的事假,享受全額工資和績效工資;三天以上的事假,每日扣績效工資50元。
三、請假手續(xù)
教職工請假,假期三天之內由校長批準,再到辦公室辦理規(guī)定的請假手續(xù);四天(含)以上由本人先憑住院證明到樟樹市文教局批準,再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xù)。假畢應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xù)。
四、附則
1、本制度與國家政策規(guī)定相抵牾者,以國家政策規(guī)定為準。
2、本制度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3、本制度從2015年4月1日起執(zhí)行,2015年9月18日修訂,10月8日起執(zhí)行,2015年9月23日重修。
江西省樟樹中學
2015年9月23日
鄉(xiāng)鎮(zhèn)干部職工請銷假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干部作風建設,提高機關工作效能,嚴肅干部請銷假制度,保持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根據有關紀律規(guī)定,結合我鄉(xiāng)實際,經鄉(xiāng)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請銷假對象為全體機關干部和工勤人員。
二、請銷假范圍是事假、婚假、產假、病假等。
三、請假批準時間: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限外,一年內不得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四、請假必須具備假條,1天以內書面向分管領導請假,2天以上必須經書記或鄉(xiāng)長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如遇特殊情況或緊急事情來不及書面請假的,應按照程序口頭請假,并在2日內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xù)。在請假外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要及時向準假領導續(xù)假,返回后及時補辦續(xù)假手續(xù)。凡不按規(guī)定履行請銷假手續(xù)的,一律按曠工對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干部在請假前,必須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請假后不得影響和貽誤工作。
五、干部在請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六、在遇到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或、縣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間,干部原則上不得請假。干部未履行請假手續(xù)外出的,或未履行請假手續(xù)外出期間,本部門出現生產、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影響的,將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七、全體機關干部必須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辦公室認真做好考勤登記,并將每月考勤情況于次月第一周內進行通報。機關干部在一年內有1次違犯請銷假制度的,在全鄉(xiāng)干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有2次違犯請銷假制度的,取消當年年終考核評優(yōu)資格并進行誡勉處理;對2次以上不履行請銷假制度的,將按《公務員法》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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