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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建房改[2015]26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并承辦市本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各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yè)務承辦。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設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統(tǒng)稱公積金管理機構。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 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 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兩年或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滿兩年未就業(yè),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發(fā)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無特殊情況下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五)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其數額是:當年已結息的按當年結息數,當年未結息的按上年結息數。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或未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數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上年度結息數。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七條規(guī)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建房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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