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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
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guī)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fā),路費按規(guī)定報銷)。6)、外來人員;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么方式,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guī)定的加12天;榧俸臀椿槁毠ぬ礁改傅漠斈曛荒芟硎芤环N,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zhí)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對象: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文件規(guī)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zhí)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yǎng)假累計超過45天的;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4)、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guī)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xù)仍按醫(y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準,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后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后,由業(yè)務院長審批。出院后辦理請假手續(xù)(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后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序、手續(xù)及審批權限
一、除七天節(jié)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xù),病假憑醫(y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并需通過逐級按規(guī)定審批權限批準后,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準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y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后審批(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準,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準。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tǒng)主管部門審批(醫(yī)療系統(tǒng)由醫(yī)務科、護理
系統(tǒng)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干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準(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報系統(tǒng)主管部門批準,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后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 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y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準,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zhí)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準,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準后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XX衛(wèi)生院休假制度
1、衛(wèi)生院寒、暑假不放假,實行輪休制。醫(yī)護人員每日24小時輪流值班,掛號收費、藥房人員輪流上班,其他崗位人員由衛(wèi)生院安排輪流值班,確保衛(wèi)生院假期工作正常運行。
2、正式職工、人事代理人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有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和工傷假的,按照《XX衛(wèi)生院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3、鑒于有假期,特殊崗位享受的假期不再另行安排休息。
4、個人有事確需要調整的,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征得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調休。如在衛(wèi)生院或科室任務繁忙、人員緊張的情況下,除特殊情況外組長不得批準調休,未經批準擅自休息的俺曠工處理
5、衛(wèi)生院因工作需要開會、學習及聽報告等,召之即來,不得缺席,特殊情況經批準例外,衛(wèi)生院不再給補休
XX衛(wèi)生院
2012年1月12日
醫(yī)院員工請假休假制度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y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jié)、清明節(jié)、五一勞動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十一國慶節(jié)、元旦、春節(jié)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1天。醫(y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試用期員工每兩周休息1天。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1天申請,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fā)事件,則應于3日內出具證明并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后方準予補假,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合并調休不得超過7天,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期間無工資。
2、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相關檢查結果和診斷證明并經醫(y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手冊規(guī)定發(fā)放。
3、 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xù),可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經主管部門簽字,將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婚假。
4、 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喪亡,可享有連續(xù)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外地員工有往返日1天假。
5、 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政府指令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醫(yī)院派遣參加的會議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xù)并經核準后方為有效。
6、 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請假程序及假期核準權限
1、 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
2、原則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調整休息外,無得任意調休假期,調休必須提前申請并說明調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調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則作曠工處理,每年調休不得超過3次,外地員工經科主任同意可以調當月假期回家探親;
3、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yī)務部主任在〈請假單〉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4、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和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5、醫(yī)生、醫(y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yī)務部主任審核或審批。
6、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qū)護士長、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審核,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內的由部門批準;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負責人確認后由院長批準;凡請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長批準;
8、所有人員經批準的〈請假單〉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fā)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xù)。未辦妥請假手續(xù)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xù)假手續(xù)或雖行續(xù)假手續(xù)但未被核準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fā)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范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并在〈請假單〉上注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醫(yī)院員工請假休假制度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y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jié)、五一勞動、十一國慶節(jié)、元旦、春節(jié)等)和工作休假日。醫(y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半天申請,事后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fā)事件,則應于兩日內出具證明并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后方準予補假。
2、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診斷證明并經醫(y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享有60%的工資。
3、 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xù),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 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 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辦理請假手續(xù)并經核準后方為有效。
6、 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請假程序及假期核準權限
1、 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條〉;
2、 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y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3、 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
4、 醫(yī)生、醫(y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yī)務部主任審核或審批。
5、 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qū)護士長、二級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
6、 假期在1日之內的由部門批準;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凡請公假均需由總經理批準;
7、 所有人員的經批準的〈請假條〉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fā)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xù)。未辦妥請假手續(xù)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xù)假手續(xù)或雖行續(xù)假手續(xù)但未被核準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fā)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范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并在〈請假條〉上注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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