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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勞動仲裁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1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1119**********,職業(yè):科員,工作單位:建行柳州分行***縣支行,住址*****交通街1***號,電話:139********。
被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職務:行長,地址:柳州市北站路2號,電話:0772-2830787,2839651。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補發(fā)申請人被-迫辭職期間單位發(fā)放的年終獎金*****元,及工貿購物卡***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糾紛貴勞動仲裁部門已經(jīng)受理,案號**勞人仲受字(20**)第4號。申請人于20**年11月21日因在被申請人有關領導的欺騙且施加壓力的情況下申請人被-迫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而后被申請人也無故克扣了申請人被-迫辭職期間單位發(fā)放的年終獎金****元,及工貿購物卡****元。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故申請人增加上述仲裁請求。
此致
**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增加仲裁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陳金清,男,漢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縣東埔鄉(xiāng)梯吳村西亭17-2號,現(xiàn)住本市高新六路綠港花園5號樓5單元2樓1號。
被申請人:西安高科(集團)新西部實業(yè)發(fā)展公司 住所:西安市電子一路西段18號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長。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委已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西仲字第2524號受理通知書受理,現(xiàn)增加如下仲裁請求,請依法合并審理: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履行產(chǎn)權登記義務違約金:2015年9月30日至提請仲裁日為39377.7元,提請仲裁日次日起至裁決確定日的違約金數(shù)額請仲裁庭依法確定。
2.因前項請求而增加的仲裁費及相關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2年11月14日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為被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條文。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其開發(fā)的位于西安高新區(qū)長安科技產(chǎn)業(yè)園內J區(qū)第25幢4單元4層4403號房子出賣給申請人,并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內將辦理產(chǎn)權登記須由被申請人提供的
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合同簽訂日,申請人即依約向被申請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過中國銀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03年10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請人提請仲裁時,被申請人雖經(jīng)多次請求仍不履行辦理產(chǎn)權登記之義務。
被申請人的前述行為已明顯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就此種情形約定違約金,也未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F(xiàn)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八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項之規(guī)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請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截至提請仲裁日之違約金39377.7元
[(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74/360]。由于裁決日尚不確定,提請仲裁日后之違約金數(shù)額處于變動狀態(tài),該部分違約金以及有關仲裁費用,請仲裁庭依法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或向申請人支付,以切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樣板)
申請人:張XX,男,XX歲,漢族;職業(yè):品質部主任
工作單位:XXXXXXX(廣州)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碼: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
申請變更仲裁請求事項如下:
1、 維持原第1項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裁定被申請人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fā)給申請人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補繳期間的福利保險、住房公積金!
2、 維持原第7項(變更后為第2項)請求“裁定被申請人支付安排申請人額外工作內容的部分工資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3、 把原第2項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克扣申請人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資20028元的事實,責令被申請人進行補發(fā)。(職務補貼500元/月、語言補貼500元/月、技能工資669元/月,合計:1669元/月×12個月=20028元)”變更為第3項“確認被申請人克扣申請人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資20028元、少發(fā)2012年年中獎金1669元、克扣2012年年末獎金7206元的事實,責令被申請人進行補發(fā)合計:
4、 把原第3項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欠繳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社保金的事實;確認社保月繳費基數(shù),2011年度為6047元、2012年度為6866元,責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社保金11993元。”變更為第4項“確認被申請人欠繳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工傷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事實、欠繳2015年12月至2011年11月生育保險金的事實;確認繳費基數(shù),2015年12月至2011年6月分別為4887.20元、5941.00元、5905.00元、5941.00元 、6623.82元、5941.00元、8794.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為6985元;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為7565元;責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養(yǎng)老保險金14190元、基本醫(yī)療保險金9281元、失業(yè)保險金2365元、工傷保險金316元、重大疾病保險金195元、生育保險金1164
5、 把原第4項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欠繳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住房公積金;確認公積金月繳費基數(shù),2011年度為6047元、2012年度為6866元,責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3271元!弊兏鼮榈5項“確認被申請人欠繳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住房公積金;確認公積金月繳費基數(shù),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分別為5941.00元、5905.00元、5941.00 共 1 頁
元 、6623.82元、5941.00元、8794.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為6985元;2012年7至12月為7565元;責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
6、 維持原第6項請求“裁定被申請人以表格形式提交(2011年至2012年)申請人加班費的詳細
計算表及相關出勤記錄、加班單等工資相關證據(jù)。”
7、 把原第5項請求“確認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2011年為5569元/月、2012年為6969元/月,確認被
申請人克扣和無故拖欠申請人的加班費7226.2元的事實,責令被申請人進行補發(fā)。”變更為第7項“確認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2011年為6866.83元/月、2012年為8266.83元/月,確認被申請人克扣和無故拖欠申請人的加班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任職經(jīng)過:2015年11月18日下午面試(約定職位:品質主任、工作內容:‘工程檢查現(xiàn)場品質管理’、待遇:稅后基本開支除外純收入4500元以上)→2015年12月1日入職→2011年1月12日簽訂《勞動合同1》(隱瞞申請人真實工作崗位寫的--行政職員、沒明確工作內容、工資2500元/月--李玲說:“合同只是形式而已,不要在意,待遇和面試談的一樣不會改變。”)→安排申請人本職外工作內容使申請人的工作量達到兩人以上的工作量→一直克扣加班費(克扣已加班工時、加班費×0.7)→隱藏獎金發(fā)放記錄(部分獎金通過私人賬號轉入)→欠繳、降低社會保險金繳費基數(shù)(以2500元為基數(shù))→欠繳、降低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shù)→2011年11月15日員工合同續(xù)簽考核評定結果優(yōu)良→2011年11月30日簽訂《勞動合同2》→2012年1月3日與申請人協(xié)商取消加班費(申請人沒同意)→2012年1月起克扣申請人的工資→2012年3月23日起無理取消申請人加班費(免費加班)→2012年12月5日要求申請人做大量制造部的工作(申請人進行了回絕)→2012年12月6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明確工作內容→2015年1月13日克扣申請人年終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違法辭退申請人。
由以上經(jīng)過可以看出,被申請人從一開始就在蓄謀增加申請人工作量及勞動強度和變相強迫申請人加班等侵犯申請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請人的行為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勞動報酬,已形成嚴重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逃匿犯罪行為和嚴重違法辭退的行為。被申請人身為日資企業(yè)在釣-魚-島爭端的敏感時期毫無顧忌的做出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實在是過分囂張。應當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請貴仲裁委進行從重仲裁。
此致
XXX市XX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X
2015年 3 月 21 日
共 2 頁
勞動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仲裁反請求:
1、請求裁決被反申請人與反申請人辦理自動離職手續(xù);
2、請求裁決被反申請人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資款人民幣 元。
事實與理由:
被反申請人陳伍妹自入我公司以來,從事生產(chǎn)管理工作。自2011年2月起,我司依被反申請人的請求在普寧市開設分廠,并由被反申請人負責分廠生產(chǎn)業(yè)務。我司每月按被反申請人要求向分廠發(fā)送原材料,分廠員工的工資由被申請人負責發(fā)放,工資款由我司每月向被反申請人賬戶轉賬匯款。但被反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并未按公司要求交付加工后的成品,我司為此多支付了工資款人民幣 元,被反申請人的行為也導致了我司的巨大損失。2011年8月份,我司因無力承受巨額虧損撤銷分廠,并要求被反申請人配合我司搬遷分廠的設備和原材料返回。但被反申請人在我司的強烈要求下,未移交所領用的公司原材料,價值共計人民幣 元,亦未返回正常工作崗位,
被反申請人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嚴重侵犯了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向貴委提起仲裁反申請,懇請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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