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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收購合同
甲 方:
乙 方:
為強化城市土地資產統(tǒng)一管理,增強政府土地市場調控能力,促進城市建設和經(jīng)濟發(fā)展,經(jīng)乙方申請,甲方報常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收購補償標準審查工作領導小組(2015)第 次會議審查同意,并經(jīng)常德市國土資源局2015年 月 日會審會議批準,決定收購乙方位于 的國有土地一宗。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常德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收購乙方的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土地四至范圍為東至 、南臨 、西抵 ,北接 (土地四至范圍以實測現(xiàn)狀界址點坐標圖為準,附圖經(jīng)雙方確認),土地總面積為 畝,土地現(xiàn)用途為 用地,土地等級為 級。
第二條 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甲方報常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收購補償標準審查工作領導小組(2015)第7次會議審查同意,并經(jīng)常德市國土資源局2015年7月11日會審會議批準,甲方收購該宗土地使用權(含地上物及水電設施等)的一次性收購包干補償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元(小寫: 萬元)整。
第三條 乙方保證交付該宗地塊權屬清楚無爭議,地上所有建(構)筑物完整、設備搬空、人員撤離、水電費繳清報停、地面和空中無各種線網(wǎng),且地塊四周圈有圍墻。
第四條 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同意以掛帳方式收購該地塊,即在該宗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后,在兩個月內,甲方向財政申請支付乙方土地補償費 萬元。甲方如不能在約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補償費,自滯納之日起,甲方每日按實際滯納金額的3‰向乙方交納滯納金。
第五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該宗土地及地上物的權屬資料全部交給甲方;并保證在2015 年8月 30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約定時間內交付權屬資料、清場和交付土地,乙方應按收購包干補償費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乙方除本合同之外的一切債權、債務,均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乙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能返還原物的,對乙方土地及附著物價值,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收購包干補償費總額給予乙方補償,但乙方應按收購包干補償費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因不可抗拒力影響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可通過協(xié)商解除本合同,并分別返還已支付的補償費本金(不計利息)、土地及地上物權屬憑證和相關資料。
第九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
第十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于2015 年7月18日在常德市簽訂。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約定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常德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
代表(簽字) :
乙方(蓋章) :
代表(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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