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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招標管理辦法

時間:2022-12-29 00:37:50 招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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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招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工程設計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設計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設計招標:

(一)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qū)、高層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區(qū)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qū)的建筑物;

(二)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yè)、市政工程等項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項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設計。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設計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招投標辦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四)備案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

(五)協(xié)助建設單位聘請有關專家;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一)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辦理招標登記;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經市招投標辦備案后,自行發(fā)布招標信息;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參加投標的書面申請;

(五)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

(七)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標書;

(九)投標單位將投標標書在規(guī)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十)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十一)開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發(fā)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八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參加;

(三)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有權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規(guī)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工程建設地點、平面位置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區(qū)(1∶500)或者郊區(qū)(1∶1000)地形圖,建設場地的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或者有參考價值的建設場地附近水文地質詳勘資料,原料、燃料、水電、通訊、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五)招標工作小組已成立。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按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可采取一次性總招標、分單項招標、分專業(yè)招標等形式。

設計招標一般應當采用設計方案招標,其中有條件的工業(yè)、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實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后,可不再實行設計方案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備案后,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設計招標: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或者其他形式發(fā)布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申請設計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設計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直接向3個以上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參加設計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要求;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文件的復印件;

(三)項目說明書;

(四)合同的主要條件和要求;

(五)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

(六)組織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上海市招標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的名單。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備案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內容。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本市建設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和領有本市勘察設計臨時許可證的外省市設計單位,均可按照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獨立投標,也可聯(lián)合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及其隸屬關系;

(二)建設工程設計證書復印件及承擔任務的范圍;

(三)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四)近年來承擔主要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書。

(二)建設工程方案主要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

2.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等平面圖;

3.立面圖;

4.剖面圖,其中,主要剖面圖不少于2個;

5.公共建筑要有著色透視圖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區(qū)要有小區(qū)規(guī)劃模型1只;

6.工業(yè)項目還須有工藝布置圖。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達到的等級和設計周期及其保證設計進度的措施。

(六)設計收費金額。

(七)工業(yè)項目要提出達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方案設計,包括采用的工藝路線,主要設備的選型、物料、熱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總體布置等。

第二十條 標書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在規(guī)定的地方加蓋投標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數量一般為12套。招標單位需增加標書數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單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二條 自發(fā)出招標文件至開標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確定中標單位后,雙方應當在15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評標、決標會議由評標小組主持。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人員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人員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規(guī)模、技術要求、重要程度等情況確定,一般為7至11人。投標單位和投標方案設計者不得參加評標小組。招標單位邀請有關專家有困難的,應當委托市招投標辦指定。

第二十五條 開標須在市招投標辦、投標單位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并由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標書、投標單位名稱及其印章進行編號和有關保密處理后,送交評標小組人員評審。評標小組人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六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圖文和字跡模糊、辯認不清,內容不全或者粗制濫造的;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須按技術先進,切合實際,安全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好的原則,結合設計方案優(yōu)劣、投入產出效率高低、設計進度快慢、設計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設計收費金額高低等因素,綜合考慮,擇優(yōu)確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辦調解。

第二十八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設計,應當按優(yōu)質優(yōu)價、按質論價的原則收費;但上下浮動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15%。

第二十九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領回投標標書及有關資料,同時根據編制投標標書工作量大小和技術難易程度,付給未中標單位1000元至1萬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確定。標書編制補償費在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對中標單位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可在設計費結算時一并付給。

第三十條 中標單位使用未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須征得未中標單位的同意,并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由中標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罰則

《上海市招標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市建管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擅自改變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內容或者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投標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外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由市建設交通委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逐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2017-01-16 13:42 | #2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工程設計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設計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設計招標:

(一)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qū)、高層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區(qū)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qū)的建筑物;

(二)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建、 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yè)、市政工程等項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項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設計。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設計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招投標辦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四)核準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

(五)協(xié)助建設單位聘請有關專家;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一)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辦理招標登記;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自行發(fā)布招標信息;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參加投標的書面申請;

(五)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

(七)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標書;

(九)投標單位將投標標書在規(guī)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十)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十一)開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發(fā)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八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參加;

(三)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有權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規(guī)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工程建設地點、平面位置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區(qū)(1:500)或者郊區(qū)(1:1000)地形圖,建設場地的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或者有參考價值的建設場地附近水文地質詳勘資料,原料、燃料、水電、通訊、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五)招標工作小組已成立。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按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可采取一次性總招標、分單項招標、分專業(yè)招標等形式。 設計招標一般應當采用設計方案招標,其中有條件的工業(yè)、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實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后,可不再實行設計方案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設計招標: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或者其他形式發(fā)布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申請設計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設計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直接向3個以上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參加設計投標;

(三)指定招標:由市建委指定若干個設計單位參加設計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要求;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文件的復印件;

(三)項目說明書;

(四)合同的主要條件和要求;

(五)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

(六)組織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的名單。市招投標辦在接到招標文件后,應當在7日內審核完畢。逾期未答復的,視作同意。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投辦核準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內容。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本市建設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和領有本市勘察設計臨時許可證的外省市設計單位,均可按照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獨立投標,也可聯(lián)合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及其隸屬關系;

(二)建設工程設計證書復印件及承擔任務的范圍;

(三)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四)近年來承擔主要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書。

(二)建設工程方案主要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

2、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等平面圖;

3、立面圖;

4、剖面圖,其中,主要剖面圖不少于2個;

5、公共建筑要有著色透視圖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區(qū)要有小區(qū)規(guī)劃模型1只;

6、工業(yè)項目還須有工藝布置圖。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達到的等級和設計周期及其保證設計進度的措施。

(六)設計收費金額。

(七)工業(yè)項目要提出達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方案設計,包括采用的工藝路線,主要設備的選型、物料、熱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總體布置等。

第二十條 標書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在規(guī)定的地方加蓋投標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數量一般為12套。招標單位需增加標書數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單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二條 自發(fā)出招標文件至開標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確定中標單位后,雙方應當在15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評標、決標會議由評標小組主持。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人員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人員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規(guī)模、技術要求、重要程度等情況確定,一般為7至11人。投標單位和投標方案設計者不得參加評標小組。招標單位邀請有關專家有困難的,應當委托市招投標辦指定。

市招投標辦應當在接到評標小組名單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五條 開標須在市招投標辦、投標單位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并由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標書、投標單位名稱及其印章進行編號和有關保密處理后,送交評標小組人員評審。評標小組人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六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圖文和字跡模糊、辯認不清,內容不全或者粗制濫造的;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須按技術先進, 切合實際,安全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好的原則,結合設計方案優(yōu)劣、投入產出效率高低、設計進度快慢、設計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設計收費金額高低等因素,綜合考慮,擇優(yōu)確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辦調解。

第二十八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設計,應當按優(yōu)質優(yōu)價、按質論價的原則收費;但上下浮動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15%。

第二十九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領回投標標書及有關資料,同時根據編制投標標書工作量大小和技術難易程度,付給未中標單位1000元至1萬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確定。標書編制補償費在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對中標單位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可在設計費結算時一并付給。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總投資額的02‰,向市招投標辦繳納設計招標管理費,管理費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設計招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fā)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標辦應當在年終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中標單位使用未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須征得未中標單位的同意,并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由中標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市建管辦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fā)包而未采用招標發(fā)包的建設工程,提請規(guī)劃管理部門不發(fā)建筑執(zhí)照,并可處以承發(fā)包合同價1%至3%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的,對其處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并責成其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分;

(三)招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對收受回扣單位處以回扣費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惡意串通、哄抬壓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其各處總投資額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者有隱瞞、虛報單位資質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6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六)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其處總投資額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擅自改變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內容或者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投標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外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由市建委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逐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2017-01-16 13:45 | #3樓

第一條 為了推進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保護和促進建筑企業(yè)的正當競爭,達到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yè)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辦、局、區(qū)、縣)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施工招標。特殊情況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條 凡持有本市營業(yè)執(zhí)照的建筑安裝企業(yè)、工程承包公司和領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業(yè)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的外省市建筑安裝企業(yè),均可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施工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轄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負責招標投標信息的發(fā)布;

(四)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五)核準建設單位的招標文件(不包括施工圖)及標底;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招投標辦負責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以及居住小區(qū)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建筑面積不滿3000平方米或者批準投資額不滿100萬元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屬市招投標辦管理的部分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市招投標辦可授權有能力管理的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區(qū)、縣所轄范圍內建筑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或者批準投資額不滿30萬元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按本辦法進行招標,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但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章名】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登記表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四)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考察工程質量應當在本市內進行);

(六)分發(fā)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開標和審查投標標書;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發(fā)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

(三)有對投標企業(yè)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十二條 實施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經列入上級主管部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拆遷工作基本完成,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的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和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三)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

(四)建設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協(xié)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標底編制已經完成。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標、單項工程施工招標、分部工程施工招標、專業(yè)工程施工招標等形式。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施工招標:

(一)公開招標: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布施工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直接向招標單位申請施工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施工投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發(fā)出施工投標邀請書,邀請4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yè)參加施工投標。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盡可能實行公開招標。具體范圍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進滬施工企業(yè)的概況和資質情況。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招標項目的內容、建筑面積(包括各層的建筑面積)、發(fā)包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編制設計預算時用);

(四)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與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和材料差價計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應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結構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標書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應當預繳的投標保證金及其他說明事項。

招標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名單。 市招投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后,應當在7天內審核完畢。

第十七條 施工招標文件發(fā)出至開標時間,一般工程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為45天。

【章名】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咨詢公司或者專業(yè)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工程造價、施工工期和水泥、鋼材、木材的數量等。

接受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yè)務。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計算, 應當執(zhí)行現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上海市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上海市市政工程預算定額、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和上海市有關規(guī)定。計算標底費率時,應當考慮招標工程可能發(fā)生的各種費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取費標準計算。 前款有關定額規(guī)定如有修改或者補充的,須按修改或者補充后的定額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標底造價應當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編制的標底應當在報送招標文件的同時,連同批準的工程計劃任務書和擴初文件一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最終合理標底。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標底價超出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時,應當書面通知招標單位暫停招標,待建設資金落實后方可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最終合理標底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封存,在開標時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標底編制單位和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章名】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安裝企業(yè)、承包公司,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資質證書(外省市建筑安裝企業(yè)還須出示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

(二)企業(yè)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的全員人數,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情況;

(五)近3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質量情況說明;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時,須繳納概算造價0.5‰到1‰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按核實的工程量填寫單價、單項造價、工程總價、鋼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四)施工組織措施和工程總進度;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及施工總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標書應當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規(guī)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七條 投標標價及工期計算,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有關定額,結合不同所有制企業(yè)取費標準以及本企業(yè)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施工能力等情況自主確定。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以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單為基礎,計算工程標價。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投標單位應當在開標前的答疑會上提出修改,經招標單位核準并以招標補充文件通知各投標單位及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應當按核準后的工程量編制標書。

中標單位在合同簽訂后發(fā)現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可與招標單位協(xié)商變更合同(包括補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額由建設單位負責。因接受委托編制標底單位的責任造成工程量誤差的,應當向招標單位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費從收取的委托咨詢費中支付,最高不超過委托咨詢費總額。

投標標書的算術計算有誤,開標后不得更改投標標價。

中標后如需要更改設計,憑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文件,可以調整造價。但調整后的造價不得超出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章名】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決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 招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單位、設計單位等組成。施工招標開標會由評標小組組織召開,并當眾啟封標書,宣布各投標企業(yè)標書的主要內容,公布最終合理標底。

召開開標會議,招標單位應當通知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和有關部門參加。

第三十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者內容不全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的原則須根據直接費造價、不同所有制企業(yè)的現行取費標準浮動率、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yè)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yōu)確定。評標、決標應當在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參加下進行。

評標辦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評標辦法一經確定,在評標時不得更改。

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可采取評分、投票或者其他約定的方式。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自開標至決標的時間,一般工程不超過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二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在最終合理標底價的上3%與下6%之間,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在最終合理標底價的上0%與下10%之間。

招標單位應當在上下限之間按評標辦法選擇中標單位。投標標價均超出有效標價時,招標單位可以組織議標,但中標標價不得超出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特殊建設工程的投標價低于標底價下限,但有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實可行的組織措施,能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可優(yōu)先中標。

特殊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評標小組確定中標單位后2日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應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價應當等于中標價。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由招標單位退還投標單位預繳的保證金,并付給300元至1000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因中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繳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還可取消中標單位對該工程的承包權。因招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保證金,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仍屬中標單位。

當事人因前款規(guī)定而發(fā)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申請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中標標價的0.4‰,中標單位以中標標價的0.2‰,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分別向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招標投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fā)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須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章名】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市建管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fā)包而未采用招標發(fā)包的建設工程,提請規(guī)劃管理部門不發(fā)建筑執(zhí)照,并可處以承發(fā)包合同價1%至3%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招標單位或者編制標底單位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責任單位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市招投標辦或者區(qū)、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泄露標底而影

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

(三)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單位, 尚未開工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已開工的,處中標單位中標價10%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惡意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責任單位各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取消其18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者有隱瞞、虛報企業(yè)資質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其6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六)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招標單位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八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章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未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本市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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