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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類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4-07-26 02:46:26 建筑工程類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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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全文」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專業(yè)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guī)以及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chuàng)建優(yōu)質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yè)務,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監(jiān)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責任。

  依法實行強制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jiān)理單位負責工程監(jiān)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jiān)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jiān)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但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供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fā)工程質量監(jiān)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時,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jiān)督,發(fā)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驗收的監(jiān)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fā)現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發(fā)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guī)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質量管理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準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是否按規(guī)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于審查合格書發(fā)放后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將審查中發(fā)現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建筑制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 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fā)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 監(jiān)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jiān)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jiān)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jiān)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和監(jiān)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jiān)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jiān)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jiān)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jiān)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 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jiān)理單位應當拒絕執(zhí)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jiān)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后,監(jiān)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guī)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guī)定取樣。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fā)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tǒng)一編號,不得涂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安全性鑒定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采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guī)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監(jiān)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發(fā)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單位(以下統(tǒng)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征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同意后,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guī)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托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委托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設區(qū)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業(yè)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tǒng),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guī)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guī)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zhí)行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fā)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行為的。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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