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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guān)考勤請銷假制度
一、嚴格執(zhí)行市政府制訂的作息時間表,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外出辦私事,因工作需要離開崗位時,應向上級領(lǐng)導報告。
三、工作人員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時上班工作,應按以下規(guī)定請銷假。
(一)工作人員休病假要有指定醫(yī)療單位出具的病假證明,并經(jīng)分管領(lǐng)導和科長同意,報局長批準。病假超過1 個月的,應向人事科備案;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 個月起按照《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guī)定》發(fā)給病假期間工資。
(二)工作人員如需請假應提前申請,并說明請假原因。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準;科長請假,由分管局長和局長批準;科室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本科科長批準,五天以內(nèi)(含五天)由分管局長或局長批準。請假期滿應及時向批準人銷假,不按時銷假視為曠工,確需延長請假時間者,應在請假期滿前重新提出申請。
(三)工作人員法定休假按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
(四)對病假、事假期滿無故超假的,科室領(lǐng)導應督促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本人堅持不回工作崗位,從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發(fā)工資;經(jīng)勸解逾3 個月不歸崗位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對于無故曠工、擅自離職的,離職后即停發(fā)工資,如在離職1 個月內(nèi),本人承認錯誤返回原單位,可繼續(xù)工作,但應予以批評教育以至給予適當處分;超過1 個月的即作自動離職處理。
四、嚴格執(zhí)行帶薪休假制度。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 年不滿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滿10 年不滿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滿20 年的,年休假15 天。享受帶薪年休待遇的工作人員請事假應先以本人的年休假沖抵。全年累計請事假超過20 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 年不滿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 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0 年不滿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 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20 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 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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