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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提高自身約束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同時保障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為【員工手冊】的配套文件,對于公司業(yè)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guī)范。
第三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里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fā)向上,爭取更好業(yè)績的目的。
第四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與臨時工 ) 。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獎懲條款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三章 獎懲原則
第七條 公司的獎懲是以紀律維護為出發(fā)點,獎勵是對符合公司準則行為的一種激勵,處罰是對違反公司紀律。損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為的一種遏制;
第八條 獎懲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等;
第九條 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或及時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及時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條 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必須公開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獎懲目的重在教育,對于被處罰的員工,應坦誠的與其進行交談,了解事實原因、講明道理、指出錯誤,并允許當事人申辯,通過做思想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第四章獎懲種類
第十二條 獎勵可分為:
a、 嘉獎 :每次嘉獎給予現金20 元的獎勵;
b、 小功: 每次小功給予現金60 元的獎勵;
c、 大功: 每次大功給予現金180 元的獎勵
d、 晉升: 崗位級別晉升一級
第十三條 懲處可分為:
a、 申誡: 每次申誡給予現金20 元的罰款;
b、 小過: 每次小過給予現金60 元的罰款;
c、 大過; 每次大過給予現金180 元的罰款;
d、 停職或開除:
第五章 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嘉獎:
1) 盡忠職守,工作勤奮,有具體事跡堪為同仁之楷模者;
2) 參與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 主動或協助主管開發(fā)業(yè)務有實質貢獻者;
4) 除盡心本職外,主動協助他人克服作業(yè)困難,順利完成任務者;
5) 愛護公物,節(jié)省資材成效優(yōu)良者;
6) 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
7) 其他對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8)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
1) 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zhí)行確具成效者;
2)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 檢舉揭發(fā)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4)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5)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yè)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6) 節(jié)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成效者;
7) 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8) 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以表揚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1) 對主辦業(yè)務或技術,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經公司采納,確有重大成效者;
2) 全年累計獲小功三次者
3) 熱忱服務,發(fā)揚公司信譽,為社會機關,團體公開表揚者;
4)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對已發(fā)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嚴重損失者;
5) 對于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舉發(fā),事后協助查證而使公司免于損失者;
6)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7) 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員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晉升:
1) 績效評比如期達到公司預定目標表現優(yōu)良者;
2) 服務滿5 年,考績優(yōu)良者,未曾有曠工或處分者;
3) 有事實證明對公司有特殊功勛表現者;
4) 一年內累計記大功三次者;
5) 其他具有特殊功績者;
第六章懲處標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申誡:
1) 在工作場所嬉戲,喧嘩、吵鬧、有隘工作之進行者 ;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者;
3) 因過失以致發(fā)生工作錯誤情節(jié)輕微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wèi)生工作守則者;
5) 不遵守工作規(guī)則或作業(yè)流程致發(fā)生錯誤,情節(jié)輕微者 ;
6)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7)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者;
8) 浪費公物情節(jié)輕微者;
9) 檢查或監(jiān)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第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小過: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 積壓公文或公事、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之進度者 ;
3) 因工作疏忽導致物品材料嚴重受損者;
4)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5)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6)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7) 在禁煙區(qū)吸煙者;
8)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
9)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大過:
1) 拒絕服從上級主管及管理人員合理指揮,監(jiān)督,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2)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聽勸阻者;
4)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5) 擅自涂改或撕毀公司重要文件者;
6) 不遵守規(guī)定或指示、或擅自改變工作方法、程序、發(fā)生作業(yè)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 以私人單據報銷公賬、或以浮報賃證報銷公賬 ,經查核實者;
8)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jiān)督者;
9) 違反安全規(guī)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停職或開除:
1) 擅離職守或違反勞工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使公司蒙受損失,情節(jié)嚴重者;
2) 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者;
3) 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
4) 偽造、 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6)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guī)則情節(jié)嚴重者;
7)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者,故意泄漏技術、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 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
9) 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曠工三日,一個月累計曠工3 天,一年內累計曠工六日者;
10) 攜帶刀或其它違禁品、危險品進公司危害公司員工安全、或參加非法組織者;
11)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者;
12) 在廠區(qū)范圍內賭博者;
13)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以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者;
14)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15) 在禁煙區(qū)內吸煙或引火者;
16)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7) 經常違反公司規(guī)定屢教不改者;
18)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19)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者;
20) 一年中記大過累計滿三次、末經功過抵消者
21) 試用其間不符合任用資格者;
22)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受獎懲情況均記入人事檔案中,作為其當年年度考評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1 )1 次嘉獎可與1 次申誡相抵;
2 )1 次小功可與1 次小過相抵;
3 )1 次大功可與1 次大過相抵;
4 )3 次嘉獎相當于1 次小功;3 次小功相當于1 次大功,3 次大功得予以晉升一級;
5 )3 次申誡相當于1 次小過,3 次小過相當于1 次大過,3 次大過予以開除處理;
第二十四條 員工年度曾受過處分而未能功過相抵,累計小過一次(含)以上者, 該年度不得晉升;
第二十五條 員工獎懲由直接主管或相關部門酌情填寫獎懲申請單,呈報獎懲;
第二十六條 獎懲之實施,依具體事實即可執(zhí)行,功(過)核準頒布;
第二十七條 本作業(yè)辦法經公司最高主管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
為了提高后勤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經濟效益,深化后勤改革,建立激勵機制,增強后勤員工主人翁意識和服務意識,鼓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結合后勤服務中心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適用對象:本規(guī)定適用于后勤服務中心所有正式員工(含聘用骨干)。
二、獎勵范圍和標準
獎勵分為表揚和物質獎勵等。
(一)凡較好完成部門年度目標者,部門負責人一次性獎勵考核基金。
(二)凡得到學院行政辦公會點名表揚或師生員工、校外人員書面表揚的,經中心調查屬實者,視其情節(jié),每次獎勵個人100-300元;
(三)對管理提出合理、建設性建議被采納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創(chuàng)新、技術改進者;在后勤改革,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獎勵新增效益總額的5%—20%。
(四)在政策范圍外,為中心無償引進項目或資金,按引資創(chuàng)收效益的5%—20%進行獎勵。
(五)其他作出突出貢獻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經中心研究可適當進行獎勵。
以上獎勵不重復享受,具體獎勵額度由中心研究決定。
三、懲罰范圍和標準
懲罰的種類分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分為:通報批評、降職。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扣發(fā)崗位津貼、降低崗貼系數等。
1、一個月內5-9次遲到或早退的,給予通報批評,10次以上遲到或早退的(單次計算),視作無故曠工,對無故曠工的員工,按學院《教職工請銷假管理規(guī)定》處理。
2、對工作不負責、玩忽職守、個人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給予相應經濟處罰;對造成 1000 元以上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扣減全年安全考核獎金。
3、利用工作時間聚眾以麻將、撲克或其它方式進行賭博,發(fā)現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當月20% 崗位津貼。
4、對工作消極、拖拉,服務不到位,服務質量低下,服務態(tài)度蠻橫,服務對象反映強烈,影響中心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經查實扣發(fā)當月30%崗位津貼并通報批評,限期內無明顯好轉,進行降低崗貼系數及降職處理。
5、其他未列事宜,給中心造成不良影響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經中心研究后進行處罰。
四、其他說明
1、對應受處理的員工,各部門要及時上報相關材料和處理意見,由中心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對隱瞞不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2、各種經濟處罰的罰款、賠償金由受罰款人于一周內交到中心綜合部,對暫無能力或未按時交納者,從崗貼中扣回。
3、對經濟處罰的各種罰金,除賠償金外,用作獎勵基金。
4、本規(guī)定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5、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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