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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借調管理作業(yè)辦法

時間:2022-04-15 18:37:02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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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借調管理作業(yè)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 ,維護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促進公路系統(tǒng)干部隊伍有序、合理流動,本著控制數(shù)量、嚴格審批、規(guī)范管理 的原則,結合公路管理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zhí)行指定的工作,其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第三條:公路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及局屬各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路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及局屬各單位遇有下列情況者,可申請借調工作人員。

(一)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確實不足,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

(三)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 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 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專業(yè)學歷或職稱。

(四) 身體健康。

第六條: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須重新辦理借調手續(xù)。

第七條: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公路管理局及局屬單位工作人員借調到交通廳機關工作的,按照《交通廳機關借調返聘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中程序辦理借調手續(xù)。

(二)公路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借調工作人員,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借調手續(xù):

1、由借調部門征得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調意見,報局組織人事處審核。借調意見須注明被借調人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承擔的業(yè)務)、借調理由、借調期限等。

2、借調部門在局組織人事處領取《公路管理局借調工作人員登記表》,填報有關內容,經(jīng)借調部門及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局組織人事處。

3、由局組織人事處將《公路管理局借調工作人員登記表》報借調部門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4、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將《公路管理局借調工作人員登記表》提交局主要領導審批。

5、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局組織人事處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發(fā)出借調通知,辦理有關手續(xù)。

(三)公路管理局各項目執(zhí)行辦借調工作人員,按照《公路管理局項目執(zhí)行辦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四)因全局性的工作成立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借調人員計劃,報局黨委研究同意后,由局組織人事處統(tǒng)一辦理借調手續(xù)。

(五)公路管理局所屬單位借調工作人員(含局屬單位之間借調人員),經(jīng)雙方單位協(xié)商同意,由借調單位填寫《公路管理局借調工作人員登記表》,經(jīng)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局組織人事處審核,由局組織人事處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發(fā)出借調通知,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

(六)公路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擬借調到局系統(tǒng)以外單位工作的,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部門)應就借調事宜書面報局組織人事處,經(jīng)局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借調手續(xù)。

(七)公路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因短期工作需要臨時借用工作人員(借用期限超過一個月的,須辦理借調手續(xù)),經(jīng)雙方單位協(xié)商同意,由借用部門提出意見,經(jīng)局領導同意,向公路管理局組織人事處報備,辦理相關借用手續(xù)。

第八條: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單位(部門)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yè)務培訓 等待遇。

(二)借調人員為中共-黨員(共青團員)并借調期超過三個月的,需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黨(團)組織關系的轉接手續(xù),參加借調單位(部門)的黨(團)組織生活。

(三)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原單位按在崗職工對借調人員做好工資、職稱等的管理工作。

(四)借調人員工 資由原單位負責發(fā)放,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與借調單位協(xié)商確定。

(五)借調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節(jié)假日和產(chǎn)、休假等待遇。借調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

(六)因借調影響到借調人員經(jīng)濟待遇或其他待遇的,由雙方單位(部門)和借調人員協(xié)商解決。

(七)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 ,考核 年度當年在借調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xiàn)做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由借調單位進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八)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聘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正、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九)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借調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 ,自覺服從借調單位(部門)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guī)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處分。

(十)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借調單位(部門)領導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tài)。借調期滿后,由借調單位(部門)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xiàn)做出書面鑒定,報公路管理局組織人事處審核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九條: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部門)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xù)借調的;

(二)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xù)從事借調單位(部門)現(xiàn)工作的;

(三)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的,并征得借調單位(部門)同意的;

(四)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部門)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五)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xù)借調的;

第十條:屬于提前解除借調關系的,借調單位(部門)應及時辦理解除借調關系手續(xù),并做好有關工作交接,同時報公路管理局組織人事處審核備案。借調人員應服從借調單位(部門)的決定。

第十一條:借調工作紀律

(一)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根據(jù)情節(jié)追究單位(部門)主要領導的相應責任。

(二)有關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礙借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回原所在單位工作,借調單位和借調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公路管理局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人員借調管理作業(yè)辦法2015-09-03 21:40 | #2樓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機關事業(yè)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shù)量、嚴格審批、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根據(jù)干部人事有關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zhí)行指定的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第三條  渭城區(qū)各級機關及事業(yè)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調人員,因工作確需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二) 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確實不足,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三) 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一般應在40周歲(特殊情況除外)以下。

第六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周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xù)。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七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 由借調部門(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調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社局審核。借調意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承擔的業(yè)務)、借調理由及借調期限等。

(二) 借調部門(單位)在區(qū)委組織部、區(qū)人社局領取《渭城區(qū)干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填寫有關內容,經(jīng)借調部門(單位)及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歸口管理,科級干部、黨群口工作人員借調由區(qū)委組織部審批,其余人員由區(qū)人社局審批。若借調人員同時涉及黨群口和政府口,則由區(qū)委組織部和區(qū)人社局共同審批。

(三) 由區(qū)委組織部、區(qū)人社局將《渭城區(qū)干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報區(qū)委、區(qū)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八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 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yè)務培訓等待遇。

(二) 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應按規(guī)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調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節(jié)假日和產(chǎn)、休假等待遇。借調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 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xiàn)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五) 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六) 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guī)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處分。

(七) 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借調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tài)。借調期滿后,由借調部門(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xiàn)做出書面鑒定,按照審批口徑,報區(qū)委組織部、區(qū)人社局審核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九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 借調期滿,未辦理續(xù)借手續(xù)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xù)借調的。

(三) 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xù)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 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 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

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 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xù)借調的。

第十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根據(jù)情節(jié)追究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的相應責任。

(二) 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礙借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 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回原所在單位工作,借調部門(單位)和借調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xù)的人員,現(xiàn)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xù)。否則,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qū)委組織部和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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