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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甲方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位于 ,地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字第 號,土地面積 平方米,抵押面積 平方米,土地規(guī)劃用途為 用地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經(jīng)土地價格評估,甲方土地使用權價格: 元/平方米,評估用途:土地使用權抵押,評估使用年期 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總面積為 平方米,產(chǎn)權證號為 字第 號,為 結構,經(jīng)評估房屋價格為 元。
甲方土地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jīng)甲、
乙雙方確認。
第二條:甲方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抵押價值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作價 萬元,為最高額抵押,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xiàn)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抵押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債務本金、利息、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違約金以及甲、乙雙方應繳納的有關稅費。
第四條: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責任。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jīng)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抵押物做出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jīng)乙方書面同意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發(fā)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
大,同時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第五條: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若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
甲方不能履行債務,乙方占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
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收益)或租金以及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雙方同意處分抵押物方式為: 。
第六條: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1、甲方未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貸款,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罰息。
2、甲方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時,其行為無效。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chǎn)的,乙方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chǎn)。處分抵押財產(chǎn)所得,乙方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chǎn)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chǎn)過戶登記。
4、甲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已經(jīng)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發(fā)生毀損,導致土地價值減少甚至破壞,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復土地的原價值或賠償損失,或減少擔保金額。
6、抵押物的受贈人、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7、抵押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不能協(xié)商解決時,按《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大豐市國土資源局申辦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交抵押權人,否則,其抵押行為無效。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登記、評估、鑒定、公證等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所轄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大豐市土地交易服務中心留檔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大豐市簽訂。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jīng)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XX市土地交易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 人民幣大寫 元。
立合同單位:
抵押權人(乙方): 甲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予乙方,作為甲方 元債務的擔保,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經(jīng)共同協(xié)商,特簽定本合同 。
第一條 宗地坐落于街號,面積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使用證編號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 。
經(jīng)評估,并由(備案)使用權總價值為(人民幣大寫許可抵押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二條 甲方根據(jù)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抵押的限
額,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全部 (部分)抵押給乙方,土地范圍已經(jīng)雙方確認(見附圖)。
第三條 擔保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四條 設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權擔保范圍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有關稅費和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
第五條 抵押期限(月),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已設定的土地使用權由甲方占管。甲方應保證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間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權屬處分,乙方對抵押物有檢查監(jiān)督權。
第七條 發(fā)生自然災害造成抵押物和附著物毀損
時,甲方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通知乙方。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應企業(yè)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時,應通知對方并由新的企業(yè)或繼承人、遺產(chǎn)受贈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承擔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并于發(fā)生變更后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第九條 違約責任: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得到對方認可后,應簽定本合同補充文本。否則為違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債務或未按抵押合同規(guī)定履行債務,乙方有權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zhí)幏值盅旱耐恋厥褂脵唷?/p>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zhí)幏值盅和恋厥褂脵鄷r,應當書面通知甲方或其他當事人。
第十二條 乙方可采取轉讓方式處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 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款項,按下
列順序分配:
(一) 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 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 支付劃拔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 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罰金、違約金和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
(五) 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甲、乙雙方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甲方債務履行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甲、乙雙方應于履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期滿,經(jīng)甲、乙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續(xù)期,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章,并經(jīng)土地管理部 門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式叁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登記部門壹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約地點:
登記機關(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黃兆純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貸款需要,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擔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抵押的地塊位于洪湖市新堤辦桑田街三巷五號土地總面積146.48平方米,其東鄰張大紅,南鄰小路,西鄰小路,北鄰小路。
第二條 抵押土地于2015年2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證號為:洪湖國用(2015)第2351號。
第三條 經(jīng)評估,該宗土地使用權單價為 元/平方米,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按 %的抵押率,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shù)額為人民幣 元,貸款限期為 年。
第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負責管理、經(jīng)營,乙方應維護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現(xiàn)人為毀損。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屆滿,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應將《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時歸還給乙方。的氏押期滿,乙方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應與甲方協(xié)商解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辦理抵押續(xù)期手期。
第六條 抵押期滿,乙方不能覆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內宣告解散、破產(chǎn)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土地、處分所得,甲方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七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己設定抵押登記等情況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變化必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 抵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處理。
第十條 本合同經(jīng)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章)
法人代表:
2011年元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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