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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卓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支取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應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辦理市區(qū)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支取業(yè)務,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負責辦理市公積金中心授權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支取業(yè)務。
第二章 支取范圍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支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四)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離休、退休的;
(六)出境(調離本市)定居的;
(七)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因單位解散、破產(chǎn)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半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一)至(四)項支取條件的,配偶可同時支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五)至(九)項,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支取額度
第七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支取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購房合同簽定之日或批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積金,支取金額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
翻建、大修住房的費用。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支取條件的,在還貸期內,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或首次裝修),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包括商業(yè)性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一次支取公積金是貸款一年后可以支取雙方公積金賬上的余額用于還貸或裝修(金額整取到百元),以后每年可支取一次用于還貸,直至貸款還清為止。
第九條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支取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取金額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支付的房租。
第十條 符合第四條(四)至(九)項,可支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全部余額。
第四章 支取證明
第十一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職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積金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根據(jù)以下不同情況同時提供相應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jù)。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工程預(決)算報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
以上房管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第十三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用于還款的存折。
第十四條 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特困職工證明、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第十六條 出境定居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出境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半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提供居委會出具的未重新就業(yè)證明。
第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公證部門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調解書。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十九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所在單位提供支取證明,所在單位核實后,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請。
第二十條 轉入集中封存賬戶的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本人憑支取證明及身份證,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
請。
第二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支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jīng)審批準予支取的,應及時為申請人辦理支取手續(xù);經(jīng)審批不準支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7-02-20 22:0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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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17]5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渝府發(fā)[2017]124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職工按規(guī)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四條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調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yè)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1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在簽定購房合同一年內或辦理房屋權證一年內的;
(八)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
(九)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內的;
(十)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繳存人為農民工的;
(十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次數(shù)
第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及次數(shù)為: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條(一)至(六)款規(guī)定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實際支出額度;
(三)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四)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額;
(五)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繳存人為農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醫(yī)療費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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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七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離休、退休的,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頒發(fā)的本人《離休證》或《退休證》,未取得離退休證的出具區(qū)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證明。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勞動、人事、衛(wèi)生、安全等部門組成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簽章認可的《重慶市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表》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出國定居證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四)調出本市的,需提供調函;戶口遷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等有關材料。
職工應要求調入單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其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具的新賬戶證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將其住房公積金賬存余額轉入接受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yè)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或《失業(yè)證》。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當?shù)毓膊块T、司-法-部門認定的死亡證明。屬于亡者法定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有效繼承證明;屬于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公證機關的證明。
(七)職工付清購買商品房價款的,需提供全額不動產(chǎn)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房地產(chǎn)權證》或房地產(chǎn)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付清購買二手房價款的,需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房地產(chǎn)權證》或《重慶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付清購買房改房價款的,需提供國有住房出售專用票據(jù)、《房地產(chǎn)權證》;付清購買拆遷還建房價款的,需提供拆遷還建房的《房地產(chǎn)權證》、《拆遷安置協(xié)議》及繳款收據(jù)、契稅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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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付清購買本款上述類型自住住房價款的, 除需提供相應類型所需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八)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首次辦理時,需提供《房地產(chǎn)權證》或房地產(chǎn)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重慶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辦理時,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慶市住房公積金還貸支取憑證”、近期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憑據(jù)。
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九)職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產(chǎn)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十)職工支付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資收入證明、房地產(chǎn)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稅費交款憑據(jù)。
配偶支付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十一)繳存人為農民工的,需提供農村戶口證明。
(十二)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十三)職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證明(加蓋醫(y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住院專用收據(jù)(加蓋醫(yī)院收費專用章)、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
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在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人首先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單位核實后,由單位經(jīng)辦人員持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代為職工統(tǒng)一辦理提取手續(xù);離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本人持身份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中心辦理提取手續(xù)。代領的,還需提供代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在職職工所在單位及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單位未按規(guī)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嚴格遵守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對單位或個人制造虛假證明套取、騙取住房公積金的,市中心將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額及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積金提取規(guī)定2017-02-20 22:01 | #3樓
一、職工購買新的商品住房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已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 交款的收據(jù)或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
1. 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百位數(shù));
2. 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應付房款總額。
上述兩條規(guī)定必須同時符合。
二、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和過戶后的房屋產(chǎn)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 房屋買賣過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契稅完稅憑證開具后一年內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
1. 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百位數(shù));
2. 不得超過其所購二手房價款總額。
上述兩條規(guī)定必須同時符合。
三、職工購買房改房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審批表和公有住房買賣協(xié)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3. 交款的收據(jù)或發(fā)票;
4.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審批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
1. 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百位數(shù));
2. 不得超過應付房款額。
上述兩條規(guī)定必須同時符合。
四、職工購買拆遷安置房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拆遷安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拆遷安置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
1. 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百位數(shù));
2. 不得超過應付房款額。
上述兩條規(guī)定必須同時符合。
五、職工償還住房貸款的
(一) 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住房貸(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或貸款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用于還貸的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或近三個月的還款明細;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若是償還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上述材料中除身份證、結婚證需要復印件外,其他材料只需要提供原件。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貸款合同實際履行期間,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每年申請?zhí)崛∫淮巍?/p>
(三)申請?zhí)崛☆~度:
1. 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百位數(shù));
2. 不得超過貸款余額或者提前應還款額(本息總額)。
上述兩條規(guī)定必須同時符合。
六、職工離退休提取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離休、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3.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4.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5.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取得離、退休證之后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 申請?zhí)崛☆~度: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七、職工死亡提取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職工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自然死亡的,由公安部門出具;被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3. 法定繼承關系證明(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死者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在取得繼承或遺贈資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八、職工出境定居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護照或定居簽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已注銷的戶口簿或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取得定居資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不得超過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 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取得鑒定證明和批準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十、非本轄區(qū)戶口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不在本轄區(qū)內所管理的其他單位工作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 戶口首頁與提取本人個頁原件及復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取得批準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十一、職工納入城鎮(zhèn)最低收入保障范圍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失業(yè)證或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
3.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4.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5.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取得失業(yè)證或低保證之后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 十二、職工支付房租的
(一)職工應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所租房屋的租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 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 家庭收入證明原件;
5. 填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6.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儲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8.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zhí)崛r限:職工應在取得租房合同之后向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申請?zhí)崛☆~度:
1. 不得超過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百位數(shù))
2. 支付房租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租額。
上述兩條規(guī)定必須同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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