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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為規(guī)范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交通秩序,應制定規(guī)范的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1
1、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guī)則。
2、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導交通的,監(jiān)督學生按交通規(guī)則行走,并做好值班記錄。
3、學校要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guī)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4、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實行一日一統(tǒng)計,一周一通報。
5、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6、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7、學校要加強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力度。督促車對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yǎng),按時季檢,不準使用無照司機及車證不符司機。監(jiān)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xù)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8、校外單位在學校舉行的所有集體活動,主辦單位要有專人維持秩序,學校負責監(jiān)督檢查。在活動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責令活動中止;校內工程施工人員,要求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定期接受政教處的安全教育。
9、嚴格實行交通安全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中、小學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要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責任制,任務分解到人,實現學生交通安全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達到預防為主的管理目標。
10、學生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yī)院及時搶救,并責任落實到人。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管理,規(guī)范校園交通秩序,保障校園道路暢通,確保校園交通安全。根據《云南省高等學校內部保衛(wèi)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是指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下簡稱“車輛”)出入校門、校內行駛及停放、停車收費及違規(guī)停放處理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保衛(wèi)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云南財經大學昆明校區(qū)(以下簡稱“校園”),包括南院、北院以及春園、秋園、康園、西區(qū)、小龍村家屬區(qū)。其余校區(qū)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五條 學校對進出校園的機動車實行IC卡管理。學校公車、教職員工和校內住戶的小型車輛憑學校核發(fā)的機動車IC卡出入;外來機動車不辦理機動車IC卡,憑門衛(wèi)核發(fā)的臨時IC卡出入;非機動車憑門衛(wèi)核發(fā)的非機動車牌出入。
第六條 駕駛人必須遵守學校門衛(wèi)制度,服從門衛(wèi)和交通管理員的指揮,主動出示IC卡或非機動車牌。未經門衛(wèi)許可,車輛一律不得出入校園。
第七條 學校公車及教職員工車輛,憑IC卡校區(qū)所有大門出入。學校外聘教師車輛憑IC卡從上課地點所在校區(qū)大門出入;居住在校內的其他住戶車輛,憑IC卡從居住地所在校區(qū)大門出入,其余校區(qū)大門不予通行。
第八條 接送學校幼兒園學生的外來車輛,憑臨時IC卡出入校園。周一至周五(寒暑假除外)上午7:30—9:00,下午17:00—19:00兩個時段,憑幼兒園核發(fā)的家長接送證件,免費通行。其余時間或時段,按規(guī)定交費。
第九條 學校組織的各種大型活動,經學校相關部門批準后,參與活動的車輛憑活動標識免費出入校園。
第十條 公務車輛(軍車、警車、消防車、120救護車、運鈔車及水電、煤氣和有線電視維修工程車等),憑車輛有效通行證、車輛牌照或車身特殊標識,免費通行。
第十一條 出租車一律不得駛入教學區(qū)。僅限家屬區(qū)大門通行。
第三章 校內行駛及停放
第十二條 校園內車輛限速行駛,限制車速為10公里。校園內所有車輛一律禁止鳴號。
第十三條 進出校園的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上下課時段或途經大門、彎道、十字路口人行橫道線和家屬區(qū)時,車輛減速慢行,禮讓行人,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 凡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區(qū)域。校園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橫道及其它無劃線停車泊位的路段,一律不得停放車輛。
第十五條 學校大型車輛以及學校租用的大型車輛,統(tǒng)一停放在指定的大車停車場;其它外來大型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得駛入校園和在校園內停放。
第十六條 校園地上停車場和劃線臨時停車泊位,僅供機動車輛臨時停放占用,學校不承擔車輛被盜、損壞、碰撞及車內物品被盜遺失等責任。
第十七條 停放在校內有人值守的地下停車場中的車輛,如發(fā)生相互刮擦碰撞,值班人員發(fā)現后有權截停肇事車輛,并通知相關車主處理;如發(fā)生車輛損壞、車輛或車內物品被盜,以公安機關調查結論為依據確定責任,由車主與值班人員和管理部門共同協(xié)商解決。
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過程中,遇巡邏執(zhí)勤人員臨檢,駕駛人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配合檢查。
第四章 違規(guī)停放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規(guī)停放,堵塞通道,妨礙交通秩序的機動車,保衛(wèi)處有權對違規(guī)車輛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故意停車堵塞大門及在大門外區(qū)域亂停亂放,妨礙交通秩序的車輛,保衛(wèi)處及時通知交警部門處理。
(二)對校內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妨礙交通秩序的車輛,保衛(wèi)處有權采取措施限制車輛行駛,并對違規(guī)車輛拍照留底,貼單告知車主。超過24小時不接受處理的強制拖離車輛。
(三)學校教職員工一年內違規(guī)停放機動車達三次的,經核實車主身份后,定期進行內部通報,并對車主所在單位年度安全責任制相關指標扣分。
(四)其它外來機動車亂停亂放達三次的',經核實屬持機動車IC卡駛入的機動車,在門禁系統(tǒng)中取消該車的駛入權限;屬持臨時IC卡駛入的機動車,將車輛號牌列入“限制駛入名單”,作限制駛入處理。
第二十條 對違規(guī)停放,堵塞通道,妨礙交通秩序的非機動車,由執(zhí)勤人員收繳到保管站統(tǒng)一停放,由此產生的車輛搬運費和保管費由車主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故意損壞門禁道閘及校內交通設施的行為,由責任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全部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校園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保衛(wèi)處協(xié)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第五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昆明市發(fā)改委昆發(fā)改價格〔2013〕241號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對外來機動車輛在校園內停放,按規(guī)定計時收費。
第二十四條 持機動車IC卡的車輛,一律免費通行停放;持臨時IC卡進校辦理公務的車輛,由所到部門對臨時IC卡作二次授權后免費離校;其它持臨時IC卡出入的車輛,一律按規(guī)定交費。
第二十五條 凡進校參加各類考試的考生車輛、各學院對外辦班的學員車輛以及到校進行體育鍛煉的人員車輛,一律按規(guī)定交費。
第二十六條 校內地下停車場(除康園小區(qū)、游泳館地下車庫和海棠餐廳一樓車庫),統(tǒng)一分配給學校公車免費停放;剩余車位優(yōu)先滿足教職員工及家屬有償租用。
第二十七條 校園內無自有產權車位或未辦理車位租用手續(xù)的住戶以及超量辦理IC卡的教職員工,均須交納場地占用費。
第二十八條 校園大門機動車收費和校園內地下車庫的停車費由保衛(wèi)處收取?祱@小區(qū)地下剩余車位、游泳館地下車庫以及海棠餐廳一樓車庫的停車費由相關管理部門收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交通秩序,確保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校內通行的所有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和行人。
第三條公安處是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在校內的各種車輛、行人的管理,協(xié)助公安機關處理校內交通事故。
第四條凡進入校園的行人、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服從校園交通管理人員、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的指揮、管理和檢查,自覺維護校園交通安全。
第五條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一切車輛須遵守行人優(yōu)先通行的原則。
第六條本規(guī)定除單獨指明的條款外,適用于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各校區(qū)。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七條對出入校園的機動車實施驗卡制度。本校公務機動車、教職工和家屬子女的機動車須憑電子通行證出入校園,電子通行證辦理執(zhí)行《機動車通行卡辦理辦法》,外來機動車進入校園需登記換卡。通行卡信息必須與車輛信息相符,一車一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通行卡借給他人使用。
第八條為保護校內停車資源,規(guī)范校園機動車停放,限制外來無關車輛穿行校園,對進入校園的外來機動車適時實行收費管理。具體收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應停放在停車場或劃定的停車位,禁止在未劃定停車位的校園道路和地點停放。
第十條機動車出入校門須減速慢行,進入校園禁止鳴號、超速、超車、并行和逆行,夜間行駛使用近光燈,汽車播放音響的音量不得超過引擎的聲音。
第十一條駛入校園的機動車須具有完備的行駛手續(xù),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二條嚴禁無證、無牌機動車、農用車、拖拉機進入校園,大型車輛、貨車進入校園須經公安處批準。出租車原則不準進入校園,遇有特殊情況進入校園的.,須經公安處批準。青島校區(qū)禁止摩托車進入校園,東營校區(qū)禁止外來摩托車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禁止在校園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禁止在校園內學習(練習)駕駛機動車,禁止在校園內試剎車。
第十四條學校各單位在校內舉辦各種會議、活動,涉及機動車進入校園的,應提前向公安處通報,按指定的行車路線和停車地點行駛和停放,服從公安處人員的指揮。
第十五條校園停放的車輛,如遇損傷或丟失,車主應及時報案,需要保險索賠時,公安處可據實出具相關證明。凡停放在校園內的機動車及車上物品安全均由車主自己負責。
第十六條裝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無學校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相關證明、證件,不得進入校園,經批準進入校園的,須按公安處指定的時段和路線行駛。
第十七條車輛載物出門時,一律憑物品出門證放行。出門證由相關單位開具證明,到公安處治安科辦理。
第十八條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進校時,不受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部分規(guī)定限制,門衛(wèi)應主動疏通,確保安全快速通行。
三、非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非機動車進出校門時,應下車推行,主動配合門衛(wèi)檢查。
第二十條校園內騎自行車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嚴禁逆向行駛,禁止騎車帶人,禁止急轉彎,禁止雙手脫把,嚴禁騎快車和做危險動作。醉酒后不得在校園騎自行車、助力車。
第二十一條各類助力車在校園行駛不得超過交通標志規(guī)定的速度。
第二十二條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區(qū)域并擺放整齊。嚴禁占路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嚴禁在各樓館內和門前停放。
四、校內行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校園內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右側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穿行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無人行橫道的,在確認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四條學齡前兒童、耳目殘疾、行走障礙和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園內行走須有監(jiān)護人或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其他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扶持、帶領。
第二十五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進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
五、校園道路及其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將校園道路設為機動車單行道或步行道,可以對校內交通實施管制。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劃定禁行道路、停車或禁止停車區(qū)域。
第二十七條校門內外道路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任何阻礙校門通暢通行的活動和行為。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從事游行集會、體育、娛樂等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在校園道路上方懸掛、設置影響交通視線的廣告、宣傳物品。經批準懸掛、設置的,垂直高度不應低于4米。
第三十條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增設、拆卸、移動校園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第三十一條未劃定停車區(qū)域的校園道路、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嚴禁停放任何車輛。
第三十二條凡需要在校園道路上破路或占路施工,應事先經公安處同意,施工必須設置規(guī)范的警示標志,夜間必須設置照明警告標志,施工結束后應及時修復和清潔路面,確保道路暢通。嚴禁破壞道路。
六、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校園道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校公安處配合。
第三十四條在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或騎車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和騎車人應當立即進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門和120急救中心報警,同時向學校公安處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位置。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七、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車輛,公安處將采取記錄違章、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清障拖車、與交警聯合執(zhí)法等教育、管理措施。對三次以上違反本規(guī)定的車輛視為不文明行為車輛,取消通行授權,禁止進入校園。
第三十六條通行卡信息與車輛信息不相符或將通行卡借給他人使用的,取消通行授權。
第三十七條損壞校園道路、交通設施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并照價賠償。
第三十八條外來車輛和人員進入校園不服從管理的,拒絕進;蜇熈钇潆x校。
第三十九條在學校內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由公安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大學(華東)校園交通管理規(guī)定》(石大東發(fā)[2004]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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