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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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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資源稅納稅義務人
基本規(guī)定 | 特殊規(guī)定 | |
納稅義務人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yè)、單位、機關、社團、個人。 |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yè)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
扣繳義務人 |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 扣繳義務人可以是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個體戶)。 |
資源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征稅范圍 | 不征或暫不征收的項目 | ||
礦產品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
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 煤礦生產的天然氣和煤層瓦斯暫不征資源稅。 | ||
煤炭(原煤) | 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資源稅 | ||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 一般在稅目稅率表上列舉了名稱 | 對于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級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
黑色金屬礦原礦 | |||
有色金屬礦原礦 | |||
鹽 | 固體鹽(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 ||
液體鹽(鹵水) |
資源稅稅收優(yōu)惠(熟悉,能力等級2)
資源稅的減稅、免稅規(guī)定主要有: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五)地面抽采煤層瓦斯暫不征收資源稅。
資源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了解,能力等級1)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采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jù)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jù)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了解,能力等級1)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三、納稅地點(了解,能力等級1)
資源稅納稅的屬地性很強,資源稅的納稅人應向應稅產品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特殊規(guī)定有:
1.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2.納稅人跨省開采應稅資源,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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